《现代宪法的逻辑基础》 第十一章 宪法权利:一种“法治性”的权利
莫纪宏
【摘要】与“
宪法权力”的价值属性相对照,作者在本章中指出,“
宪法权利”的根本特征是一种“法治性”的权利。这种权利是基于“
宪法是人民的总契约”的价值属性产生的。
宪法权利的最大特征就是它可以在
宪法规定的范围内以
宪法所确认的方式对抗
宪法权力,防止“
宪法权力”异化为一种不受
宪法价值支配的“特权”,这些权利形式包括抵抗权、知情权、请愿权、诉权等。在确认“
宪法权利”作为一种“法治性”的权利的价值属性基础之上,作者又区分了“
宪法权利”与“
宪法自由”的价值内涵,指出“
宪法自由”是“
宪法权力”存在的价值目标。强调
宪法所保障的公民所享有的各种自由,必须由“
宪法权力”通过采取各种措施来加以有效地保护,这些措施既可以是设定法律权利式的,也可以是强化社会控制式的。作者指出,基本人权在
宪法中的体现就其本质来说属于“
宪法自由”的价值范畴,而不属于“
宪法权利”的价值领域。“自由权”是一个没有实质意义的概念,因为“权利”的本质就是实现“自由”。
【全文】
在宪法学的理论研究中,长期困扰宪法学者的一个最基础的理论问题就是“什么是
宪法权利”?这个问题似乎是宪法学的ABC问题,因为何谓
宪法权利仅仅从比较宪法学的角度就可以轻易地给出若干答案。但是,如果要将
宪法权利的概念和意义纳入科学规范的研究体系中,我们就不得不面对以下几个最重要的逻辑问题。
宪法中的权利是依据什么原则来设计的?为什么规定在
宪法中的权利就可以视为宪法权利?[264]依据
宪法而产生的法律所规定的权利与
宪法所规定的权利之间是否存在着某种质的规定性的不同?另外,在普遍人权价值体系随着国际人权文件不断地在全球范围内传播的过程中,被缔约国批准的国际人权公约中的普遍人权与该国宪法所规定的权利有何种区别?是否在权利价值形态上存在着明显可区分的普遍人权、
宪法权利和法律权利?上述这些
关于宪法权利的相关问题是否是虚假的问题?可以说,整个宪法学基本理论中最难以建立有效学说来加以解释的问题就是基本人权、
宪法权利与法律权利三者之间的逻辑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