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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宪法的逻辑基础》第九章 法律体系构建的非法治化倾向

《现代宪法的逻辑基础》第九章 法律体系构建的非法治化倾向


莫纪宏


【摘要】作者在本章中着重分析了法律体系作为一种规范价值与宪法价值之间存在的价值矛盾,指出法律规范首先要具有正当性的基础,只有以民主价值为核心的正当性条件才能决定法律规范内涵的基本走向。在法律规范的民主性与科学性发生冲突时,应当更多地关注法律规范的民主性。因为民主性本身就是一种程序,它已经包含了确立一项价值的科学依据。作者主张,在构建法律体系时坚持民主原则实际上也就是坚持法律体系的法治特征,防止法律体系构建中的非理性化思潮的影响。当然,法律规范的民主性与专家性应当在有效性、合理性等价值层面上有机地结合起来。
【全文】
  在以往的宪法学理论研究中,法律体系作为一个独特的法律现象以及法学研究的重要范畴受到了普遍的关注。[233]但是,由于法学理论对法律体系范畴的把握基本上是直观性的道德构造,因此,法律体系的逻辑基础、道德基础和社会基础并没有得到有效的学术关照,有关法律体系理性基础以及表象特征的描述多有强迫逻辑的痕迹,故而作为善知识的功用也没有充分地显示出来。[234]其中,最主要的问题主要涉及到两个方面,一是没有在法律体系与民主和法治理论之间建立有效的逻辑联系;二是没有深刻地揭示宪法在法律体系逻辑构造中的作用。结果在实践中导致了诸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这样规范法律规范、建立法律体系的法律的诞生,在理论上产生了“宪法相关法”的法律分类。[235]由于对法律体系长期缺少规范有效的逻辑分析,因此,在道德逻辑和直观经验的驱使下,出现了许多似是而非的关于法律体系的逻辑判断,不仅因为在实践中法律规范之间的逻辑矛盾百出影响了法律体系的建设和法律制度的完善,而且还由于在法理上对法律体系范畴的过多的错误的逻辑命题预设而导致法学理论研究对法律体系的深化一筹莫展。本文试图解析其中个因并略指解脱之逻辑路径。
  一、   法律体系的理性特征
  法律体系无疑是一个国家各种法律规范组成的有机整体。在寻求法律规范体系化的理性基础过程中必须对法律体系的几个基本逻辑前提作出考察:1、法律规范体系是否等于所有的法律规范的简单相加或者是法律规范的汇编?2、一个国家的不同的法律规范能否在逻辑上具有相加的相关性?3、法律规范的体系化的功能与法律规范的功能是否具有一致性?4、是否存在一个静态的法律规范逻辑体系?5、法律规范体系化是以推演逻辑还是归纳逻辑为基础?6、不同的法律规范之间是否具有当然的统一性?[236]
  有关法律体系理性基础的上述问题,其实是很难从法律体系自身的逻辑特征来予以解析的。也就是说,法律体系所产生的逻辑问题必须通过法律体系所处于的外部逻辑环境来予以解答。[237]就法律体系作为法律规范所组成的有机整体这一逻辑问题的真实性而言,首先就是值得深究的。从法律规范的基本逻辑特征来看,它是立法活动的结果,因此,法律规范是民主制度的产物,具体说,法律规范是立法机关立法意志的结晶。从法律规范的目的性来看,法律规范的存在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保障公民的权利,实现人的自由。因此,单个法律规范的理性基础必然就会涉及到法律规范产生的正当性和法律规范自身目的的合法性问题。整体上的法律规范很显然不仅具有单个法律规范所应当解决的正当性和合法性问题,还必须解决整体上的法律规范的确定性以及法律规范体系化所带来的规模效应问题。
  关于整体上的法律规范的确定性问题,对所有法律规范的技术性汇编是一种最简单的确定性求证方式,但是,如果法律体系的确定性仅仅停留在法律汇编的意义上,整体上的法律规范所要解决的逻辑问题与单个的法律规范并无二致。在实践中,对整体上的法律规范的确定性的关注更多的是起源于对法律规范之间确定性逻辑联系的假定,也就是说,一个国家所有的法律规范是可以通过一个合理的逻辑形式组合在一起的,并且可以产生单个法律规范所无法产生的整体规范效应。法律编撰作为以某种固定性的原则作为逻辑联系的整合法律规范的方法在传统形态下曾经在部门法的体系化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作为一个国家所有法律规范统合体的法律体系是否可以通过法律编撰的方式来获得一种新颖的规范意义,这个问题在法学理论研究中一直没有详细地予以探究。或者说是这种探讨的法理意义本身就缺少必要的学术关注。
  在法律体系问题上常见的逻辑错误就是将法律规范体系化的意义与法律规范分类的意义混用的倾向。从法律规范的分类来开,分类的目的并不以建立体系为目的,而是以适用法律规范的便利和效用为目的,因此,作为分类对象的法律规范整体的逻辑特征并不是非常严格的,对同一对象可以基于不同的分类目的作多次分类。法律分类体现了法律规范在适应社会关系不断发展变化和可以加以不同组合的复杂性要求的基本特征。法律分类是以归纳逻辑为基础而产生的法学范畴,是与法律规范的目的性紧密结合在一起的逻辑环节。法律体系则强调对体系化对象的整体上的逻辑相关性的要求,体系化的目的在于构建一种法律规范所赖以创制的演绎形式。法律规范体系化过程中的规范缺位往往构成了新的立法动机和创意。从逻辑相关性上来看,法律规范体系化是与立法活动中的民主意志的确定性联系在一起的,法律规范体系化实际上是旨在通过一个具有确定性的法律体系来系统地表述民主原则的制度性要求。
  从技术上的相关性来看,法律规范体系化离不开法律分类的手段,也就是说,法律体系必须通过法律分类的手段来具体地表述法律规范之间的逻辑上的相关性。[238]但是,由于法律规范体系化自身要求体系化后的法律规范整体必须具有内在的逻辑上的联系,因此,对用来描述法律体系特征的法律分类的手段必然会产生严格性的要求,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在构建法律规范之间逻辑联系的过程中,对法律规范的分类不能相互混用,或者是简单地以多种角度的法律分类结果来代替法律体系自身的逻辑结构。[239]因此,法律分类只能解决“有什么”的问题,而为什么“有”就必须通过法律规范体系化的法理来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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