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个体的不确定性的需求,尽管个体可能为了满足这种不确定性的需求去从事相应的生产活动,但其生产行为的结果往往无法和这种不确定性的需求产生对应关系,所以,对于不确定性的需求的需求满足关系在逻辑上不存在合理性。
(3)生产行为的性质
个体在产生了某种需求后,在需求动机的驱使下必然会从事某种能够获得需求满足物的行为。在此,个体所从事的满足需求的行为的根本特征就是它的实践性。即个体没有满足需求的实践行为,则个体的需求在逻辑上就失去了获得满足的充分必要条件。
个体从事获得满足需求物的行为方式具有多样性。可以是个人独立的生产行为,也可以是个体之间的合作生产行为,还可以是由个体所组成的群体的生产行为。
由个人独立从事的生产行为所获得的生产结果在逻辑上应该完全属于生产者所有。这里不可能从逻辑上产生任何权利要求。个体之间合作生产行为所获得的生产结果就产生了合作者对合作生产结果的分配可能性的问题,在此,对每一个合作者来说,对合作生产的生产结果获得分配的可能性就成为其权利要求。个体对其所参与的群体生产行为所产生的生产结果可能获得的分配结果也产生了个体的权利要求。所以,权利要求首先产生于个体要求分配联合劳动成果的可能性。个体要求获得这种可能性就是权利,这种可能性是人类联合劳动赖以产生和存在的充分必要条件。
与联合劳动相关的权利通常表现出权利的两方面特征:一是劳动者基于自己的劳动投入可以对劳动成果提出收益要求,即权利要求;二是劳动者基于自己的劳动投入对联合劳动的成果享有收益分配的逻辑上的可能性,也就是说,权利的实现是可能的。
2、群体需求满足关系
个体所产生的需求可以通过个体从事与需求相关的生产活动从而获得生产结果来满足自己的需求。这种通过生产行为来满足需求的方式是个体之间满足需求的行为。
但是,个体的需求形式和种类是多种多样的,而个体的劳动能力和劳动水平却是有限的。因此,在私有制出现后,个人要完全通过自己的劳动来满足各项需求就是不可能的。所以,社会分工就决定了个体满足自身的需求很大程度上必须依靠交换行为才能实现。也就是说,对于个体所产生的某些需求而言,并不一定要通过自己的直接生产劳动才能获得满足,也可以通过交换行为来获得自己所需要的物品。这一行为不仅在逻辑上是必然的,而且也是历史发展的客观事实。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明确地指出:“那些决不依个人‘意志’为转移的个人的物质生活,即他们的相互制约的生产方式和交往形式,是国家的现实基础,而且在一切还必需有分工和私有制的阶段上,都是完全不依个人的意志为转移的。”[198]
因为个体必须通过交换劳动产品的形式来满足自己的需求,所以,在个体之间进行劳动产品交换的过程中就产生了交换者双方彼此对对方提供可以满足自己需求的劳动产品的权利要求。这一权利要求产生的逻辑过程存在以下几种发生方式。
(1)个体获取他人劳动成果的方式
对于个体而言,要从他人那儿取得能够满足自己需要的物品,在逻辑上可以采取的方法有:从他人那儿通过暴力夺取自己所需要的物品、用自己生产的为他人所需要的物品与拥有自己所需要的物品的他人进行交换获得自己所需要的物品、拥有自己所需要的物品的他人将自己所需要的物品赠与自己(在法律规则未出现之前,继承行为也属于赠与行为的一种)。
对于从他人那儿通过暴力方式夺取自己所需要的物品,这样一种需求满足方式可以归结为非理性的需求满足方式。这种需求满足方式下从逻辑上产生的是强权,而不是权利。因为权利是以理性行为为基础的,是通过相应的理性行为获得自己所相应的物品,也就是说,权利中的“权”字的实质内涵是理性行为方式,权利是“权”和“利”的相结合,即个体通过理性行为满足自己的各项需求,以实施理性行为的方式获得自己的利益。当然,从权利要求方式的角度来看,自己直接生产物品的行为且用于自身需求满足的目的是不产生权利要求的。只有对同一个物品有两个以上的个体主张利益的时候,权利要求就自然产生了。依靠非理性的方式去获得满足自己所需求的物品,从逻辑上讲,这种需求满足方式对个体而言是不稳定的和困难的,强权可以夺取他人的物品,但是,强权并不能从逻辑上解决个体依靠强权能否有效地满足自己的各项需求的问题。同样,在逻辑上所产生的一个问题就是,对他人的强权,也意味着他人对自己的强权。当自己通过强权剥夺他人的劳动成果时,也意味着自己的劳动成果可能被他人通过强权予以剥夺。所以,强权满足自己的需求的方式对个体而言是不可靠的、残忍的,强权不可能导致个体产生真正的需求满足感。
对于强权满足需求的方式的状态和价值评价,近代英国法哲学家霍布斯所创造的自然状态说所产生的影响比较深厚。霍布斯认为,在文明国家产生之前存在的自然状态下,所有的人都是自然平等的。整个社会处于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War of everyone against everyone),人对人就象狼对狼一样。由于人们的能力在逻辑上是平等的,因此,人们对同样所需要的东西就必然会展开争夺,于是,人们之间的战争就是不可避免的。而且,人们始终处于互相争夺的由强权决定一切的自然状态。霍布斯的自然状态学说对非理性的需求满足行为状态和后果作了精彩的描述,但他的学说是把人的需求满足行为完全假定为非理性的,没有肯定人的理性需求满足行为方式的可能存在和逻辑上的应该存在。因为人们通过理性的行为来满足自己的需求,这样需求满足方式从逻辑上不可能予以否定,对这种理性行为的否定也就是否定了原始社会氏族内部的通过氏族酋长的权威而建立起来的自然秩序,尽管在原始社会存在着不同氏族之间的战争和争斗,但如果没有基本的自然理性秩序,那么,从进化论的角度来看,人类社会是很难从动物社会中分离出来的。人之所以成为人,就在于人类在满足自身的需求时并不是完全依赖于本能的,人的非理性需求满足行为只可能是原始社会中人们需求满足行为方式的一种逻辑状态,而不是全部逻辑状态。
赠与这种需求满足方式在个体自身获得需求满足物的水平很低的情况下,是很少发生的,但至少从逻辑上应该说赠与需求满足方式是一种理性的需求满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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