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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宪法的逻辑基础》 第六章 从权利到人权的逻辑演进

  人权的内涵究竟是什么呢?在林林总总的人权观念、人权制度和人权现象中,有没有某些共同的因素?应当怎样来认识人权的本质和人权在历史上的地位?
  关于这些问题,马克思主义作了比较全面地回答。马克思主义认为:
  1、人权是经济的。人权无论是作为一种要求、一种主张,还是作为法定权利,它的产生、实现和发展,都必须以一定社会的经济条件为基础。“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文化发展”。[187]
  2 、人权是历史的。人权是一个历史的范畴,“人权不是天赋的,而是历史地产生的”。[188]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由于统治阶级对劳动人民实行残酷剥削和压迫,因此,劳动人民连生存的权利都得不到保障,更谈不上什么人权了。马克思主义认为,人权是在反抗封建等级制度、反对王权和神权的资产阶级革命中产生的,人权的产生是对以往专制制度的反动。
  3、人权是阶级的。人权在形式上通常是作为普遍的、人人皆有的权利提出来的。但是,在阶级社会中,人是有阶级性的,人权不可避免地会打上阶级的烙印。在资本主义社会中,“人权本身就是特权”,[189]普遍的人权从来都没有实现过。人权的阶级性使社会主义把人权的实际内容归结为消灭阶级的要求,而“不是要争取阶级特权和垄断权”。[190]因此,只有社会主义人权观在本质上和在普遍性、彻底性上是与人权的本质要求一致的。
  4 、人权是国家的。自从国家出现以后,人都生活在一定的国家之中。但是,“在历史上的大多数国家中,公民的权利是按照财产状况分级规定”。[191]在现代社会,人权的主体和内容仍需由国家的法律形式加以确认,人权的保障和实现,首先是各国各国对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公民权的保障。
  5 、人权是发展的。人权的产生和发展是一个历史的过程,不能把它看成是亘古不变的现象;人权的实现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它受到社会物质文化条件的制约。超越于现实提供的可能条件而提出过高的人权要求,或者滞后于社会发展的现实要求而拒不发展人权,都是不妥当的。
  6 、人权是解放人。人权的作用和目的不仅在于使人获得权利,而且在于使人获得自我解放的目标和自我解放的手段。资产阶级用以解放人的“所谓人权都没有超出利己主义的人,没有超出作为市民社会的成员的人,即作为封闭于自身、私人利益、私人任性、同时脱离社会整体的个人的人”。[192]无产阶级把自己的历史使命归结为“一个以各人自由发展为一切人自由发展的条件的联合体”。[193]人的“任何一种解放都是把人的世界和人的关系还给人自己”。[194]
  马克思主义人权观与西方人权观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两者之间的联系是,马克思主义人权观是在批判地继承西方人权观前提下产生的,马克思主义人权观与西方人权观在各自发展的过程中又有相互吸收、借鉴和影响,不应当将两者截然隔离开来。但是,承认两者之间的联系并不意味着可以将两者混为一谈。马克思主义人权观与西方人权观从本质上来说是两种不同性质的人权观,有着不同的理性基础,代表和反映了不同阶级的利益和人权要求,两者之间有着原则的界限。这一界限主要是:
  1 、对人权的本质认识不同。西方人权观尽管有许多不同流派,并经历了不同的发展阶段,但是,从总体上来看,西方人权观把人权视为自然的产物,强调人权的自然属性。马克思主义人权观认为,人权不是天赋的,人权是作为“一切社会关系总和”的人,在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下所享有的权利,人权来源于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本质的统一。
  2 、对人权的性质认识不同。西方人权观认为,人权是个人不可剥夺的权利,是人生而俱有的,不可能转让和放弃的,它反映的是超阶级的全人类的利益。人权作为一种道德观念而产生的人道主义是适用于全人类的一种普遍的道德原则。马克思主义人权观认为,人权反映的是一种利益关系。在阶级社会中,不同的阶级有不同的利益,当然,不同阶级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和不同的条件下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共同利益。所以,在阶级社会中,人权首先反映的是不同阶级的利益要求,人权具有阶级性。人权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不同阶级的某种共同利益,故在阶级社会中,人权又有社会性的一面。
  3 、对人权的作用和目的的理解不同。西方人权观始终将人权的作用和目的局限于个人自由的圈子。马克思主义人权观认为,人权的根本目的就是要实现人的全面解放,消灭阶级和私有制。正如马克思所说的那样,实现“每个人全面而自由的发展”,以达到人的理想境界。
  总之,人权从概念的起源到逐渐形成制度并成为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价值问题经历了不断实践的过程,虽然关于人权的性质、内涵、作用和保障机制存在着各种理论分歧,但是,人权理念的重要性已经为各国广为重视,人权问题已经成为国际交往活动中的主要议题。
  从人权理论的现状来说,目前主要存在的问题是缺少一套具有普遍意义的人权解释理论。在一些重大问题还存在事实问题与价值问题、价值问题与价值问题混用的问题,如将人权理论与权利理论、民主理论混杂在一起而缺少自身的独立性,关于人权的一些基本哲学范畴还缺少科学性。价值矛盾不仅隐含在大量的经验命题中,并且还支配着人权理论研究的方法,价值设计主要局限在主体性的范围内,人权还没有获得普遍主义的分析手段,缺少客观基础。特别是缺少对人权基本范畴的逻辑分析。所以,在人权理论自身的逻辑基础存在严重缺陷的前提下,有必要通过逻辑分析的手段来澄清在人权问题上的一些最基本的认识,特别是人权与权利的基本界限。
  三、   权利生成的逻辑分析
  从逻辑的角度来看,权利并不是当然应该有的。[195]在人类社会初期,由于社会组织程度化较低,因此,整个社会的权利水平也就很低。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指出:“在氏族制度内部,权利和义务之间还没有任何差别;参加公共事,实行血族复仇或为此接受赎罪,究竟是权利还是义务这种问题,对印第安人来说是不存在的;在印第案人看来,这种问题正如吃饭、睡觉、打猎究竟是权利还是义务的问题一样荒谬。”[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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