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保护公民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成为世界各国立法的主要内容,并且在联合国几个重要的人权文件中得到了肯定。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对公民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作了原则性规定,其第22条确认:“人既为社会之一员,自有权享受社会保障,并有权享有个人尊严及人格自由发展所必需之经济、社会及文化各种权利之实现;此种实现之促成端赖国家措施与国际合作并当依各国之机构与资源量力为之”。此外,在第23条到第27条,规定公民享有工作权、同工同酬权、参加工会权、休息及闲暇之权、接受帮助权、受教育权、自由参加社会文化生活权以及母亲、妇女和儿童受社会特殊保障等多种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为了使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成为联合国各成员国立法宗旨,1966年12月9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对公民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保护和内涵又作了系统地规定。
近年来,在人权的国际合作和国际发展运动中,又出现了“第三代人权”的概念。所谓“第三代人权”主要是从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反对殖民主义压迫的民族解放运动中开始发展并正在发展的新权利,主要包括民族自决权、发展权、国际和平与安全权、继承人类共同遗产权、环境权、民族平等权、人道主义援助权等等。“第三代人权”的最显著特征就是打破了传统的人权观念,即人权是个人的权利,只有个人才享有人权。“第三代人权”使人权问题的研究焦点转向集体——民族、社会,甚至国家。集体人权是“第三代人权”的代名词。1981年由非洲统一组织通过,于1986年开始生效的《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宪章》是一部集中规定与“第三代人权”有关的人权的区域性国际公约。此宪章第一次提出了发展权、和平权、自由处置天然财富和资源权、人道主义援助权等“第三代人权”的人权概念。“第三代人权”随着广大发展中国家的不断发展壮大而不断得到加强,日益引起了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
尽管近代意义上的人权产生已逾几百年,但直到今天,人们对人权的内涵的认识还是大相径庭、各执一端。以西方人权学者关于人权的定义来看,可以发现,人权是一个被深度曲解了的概念,很难发现各种不同的关于人权概念背后的共有的逻辑基础。 英国的麦克法兰认为,人权是那些属于每个男女的道德权利,它们之所以为每个男女所有,仅仅因为他们是人。美国的温斯顿认为,人权是平等地属于所有人的那种普遍的道德权利。澳大利亚的卡曼卡主张,人权原理是一种关于在道德上合适地对待人和有组织社会的建议。英国的米尔恩则指出,只有作为最低限度道德标准的人权概念才是经得起推敲的。美国的霍勒曼提出,人权是多方面的概念。它是西方社会委实欣赏的那些方面的东西:个人对国家的权利、人有按照自己的良知行事的权利。然而,西方必须大大扩展对人权其他方面的欣赏范围:集体的权利,物质必需品的权利以及随着人作为特定国家与文化的组成部分而自然产生的权利。因此,人权的性质在西方国家没有统一的看法。[185]在当今世界,关于人权概念的争论,还表现在广大发展中国家与西方国家在人权的一些重大问题上存在着严重分歧。
以1993年6月14日在奥地利首都维也纳召开的世界人权大会为例,这次大会共有来自10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5000多名代表。其中发展中国家与西方国家在人权的若干问题上就是各持己见,很难达成应有的共识。
关于人权的概念和性质,大多数发展中国家代表认为,人权是一个完整的概念,既包括个人权利和集体权利,也包括经济、政治、文化权利,尤其是应当重视国家主权、生存权和发展权。他们认为,人权虽然是全人类共同追求的理想目标,但是,在人权标准问题上不能脱离各国的历史和国情,更不能把西方某些国家的人权标准和模式强加于别国,而西方一些国家代表则强调,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是人权的基本形式,多党制、议会民主是人权“最理想的体现”。人权没有国界,应当有一个共同的“国际标准”。
在人权和国家主权关系上,一些西方国家的代表认为,人权无国界,人权并不属于各国内部管辖的事务,是全人类的共同权利,不干涉内政原则不适用于人权问题;对违反人权的国家,联合国可以采取相应的制裁手段。主张通过设立“国际人权法庭”和“联合国人权高级专员”来解决“侵犯人权问题”。发展中国家的代表会议代表则认为,一些西方国家把人权凌驾于主权之上,实际上是打着人权的幌子,为干涉别国内政寻找借口。他们认为,尊重国家主权和不干涉内政是公认的国际法准则,人权问题虽有其国际性的一面,但在本质上属于一国内部管辖的事务。有关人权的国际文书只能由各国根据自己本国的国情立法实施,而不需要外人越俎代庖。他们希望西方国家在评论发展中国家的人权状况之前,“先把自己的院子打扫干净”。提出不要在人权问题上实现双重标准,反对把人权问题作为提供经济援助的筹码,尤其是反对利用人权干涉别国内政。许多代表呼吁,国际社会应优先关注种族主义、种族隔离、外国侵略和占领以及地区冲突中造成的大规模粗暴侵犯人权的行为。
在人权和发展权关系上,发展中国家认为,当前,发展中国家面临的首要任务是发展。一个民族、一个国家只有经济发展起来,才能促进和改善人权状况;在贫穷和疾病的威胁下,民主和人权就得不到保证。因此,生存权和发展权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如果上述两种权利被剥夺,那么其他权利就无从谈起。许多发展中国家代表主张,希望国际社会致力于建立公平合理的经济秩序,为发展中国家的经济起步创造一个良好的国际经济环境,逐步弥合南北差距以实现发展权。而一些西方国家的代表则提出:“自由是发展的前提条件”,发展要靠“民主、自由和人权”来推动。“民主、人权”在经济不发达国家中照样能够实现,他们甚至否认发展权和生存权属于人权范畴。
发展中国家同西方国家在维也纳国际人权大会上关于上述几个人权问题的论争,成为此次国际人权大会的焦点,这是近20年来在人权问题上展开的一场最为激烈的辩论。[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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