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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宪法的逻辑基础》 第六章 从权利到人权的逻辑演进

  一、   人权问题的历史演变
  人权问题的争论由来已久。几乎从人权概念产生之时,就不是以包含在其中的共识来为人们所掌握的。
  “人权”(human rights)这个字眼早在公元前400多年古希腊悲剧作家索福克斯的作品里就出现了。进入阶级社会后,人权的萌芽也时常出现在各种法律文明中。尤其是在社会大变革时期,人权的要求更是此起彼伏,层出不穷。古罗马时,有“自由民”制度,古代基督教主张一切人作为“罪人”而在上帝面前处于平等地位,而更早时期的印度佛教,主张主张众生在灵魂上平等。但这些原始的人权观念大都存在于原始的宗教之中。到中世纪,随着封建等级制度的建立,平等、自由观念逐步被消除,只有在农民起义时才能听到“王侯将相,宁有种乎”?“等贵贱,均贫富”这样反抗封建压迫和封建剥削的呼声。
  近代意义上的人权观念始于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最早倡导近代资产阶级自由主义观念的是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荷兰国际法学家格老秀斯(1583-1645)。他在16世纪尼德兰资产阶级革命时期首先用“人性”和“理性”来阐释“自然状态”,初步提出人们生而自由的观点。这种观点对资产阶级人权思想的形成起到了奠基作用。最早公开站在资产阶级立场上明确地向封建专制制度提出自由、平等要求的是约翰-利尔本(1618-1657)。他在17世纪40年代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期间,强烈反对封建神权、王权和特权,认为人们是生而自由的,其尊严和权利是平等的,一切合法政权的基础是人民的协议或公约。利尔本自称是“生而自由”的约翰,拥护他的观点的人被称为是“平等派”。他们要求彻底推翻封建等级制度,实现普选权,并主张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英国的洛克(1632-1704年)是最早明确阐述人权含义的启蒙思想家。洛克以“自然状态”为出发点,认为在法律产生之前,人类是处于一种“自然状态”中。这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人人都可以在自然法的范围内,用自己认为合适的办法,决定自己的行动,而毋需得到别人的许可或听命于别人的意志。这也是一种平等的状态,一切权力和管辖权都是相互的。任何人不得享有多于别人的权力,也不受任何上级权力的约束。洛克认为,自然法赋予了人们都有保护自己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不受侵犯的权利。如果谁的权利受到了侵犯,谁就有报复、惩罚和反抗他人的权利。因为“同种和同等的人们既毫无差别地生来就享有自然的一切同样的有利条件,能运用相同的身心能力,就应该人人平等,不存在从属或受制关系”。[181]在洛克看来,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等都是与生俱来、不可剥夺的自然权利。
  18世纪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前夕,启蒙学者伏尔泰、孟德斯鸠、魁奈、卢梭和狄德罗等,继承了英国资产阶级思想家的传统,批判封建的神权、王权和特权,对人权思想作了完备、透彻的阐述。他们从“理性原则”出发,主张“天赋人权”,要求建立一个合乎理性的、自由平等的社会。尤其是卢梭,他非常明确地把自由平等权作为全人类的共同要求来解释。他在《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中说,人在自然状态下,“不平等几乎是不存在的。由于人类能力的发展和人类智慧的进步,不平等才获得了它的力量并成长起来;由于私有制和法律的建立,不平等终于变得根深蒂固而成为合法的了”。[182]他在《社会契约论》中指出:“人是生而自由的”。[183]卢梭还从天赋人权的前提出发,推导出世俗社会法律的理性就是一种公共意志的体现,法律归根到底是人们之间的一种契约。他说:“如果我们撇开社会公约中的一切非本质的东西,我们就会发现社会公约可以简化为如下的词句:‘我们每一个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共同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之下,而且我们在共同体中接纳每一个成员作为全体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184]
  在资产阶级人权思想不断生长的同时,早期的资产阶级法律对人权也作了规定。在英国,英国国会在1628年通过了《权利请愿书》,其基本原则就是保障人权。规定人民有不受非法拘禁、处罚、摊派税债、其住宅不受强占的权利。1689年,英国国会又通过了《权利法案》,用以限制王权。人类历史上第一个人权宣言,1776年《美利坚独立宣言》庄严宣称:“我们认为下面那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者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割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权。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类才在他们之间建立政府。而政府的正当权力是经被治理者的同意而产生的。当任何形式的政府对这些目标具有破坏作用时,人民便有权改变或废除它,以建立一个新的政府:其赖以奠基的原则,其组织政权的方式,必须是最便于实现人民的安全和幸福的。”1789年法国也颁布了《人和公民权的宣言》。该宣言规定:“人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一切政治组合的目的在于维护人的天赋的和不可侵犯的权利”。
  以早期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的“天赋人权”理论为基础的人权学说被称为“第一代人权”,其主要内容就是个人的生命、财产、人身、安全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以及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等。
  从19世纪末到20世纪初,出现了“第二代人权”。“第二代人权”的根本特征就是要求国家对法律中所确定的人权的实现负责,即人权的实施和实现应当得到有效的和广泛的政治、经济、文化和其他社会条件的保障。随即,产生了作为“第二代人权”的主要内容“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宪法渊源是1919年德国的《魏玛宪法》。为了克服自由竞争给公民带来的生活贫困化和生存能力所遭受的挑战,20世纪初,资本主义国家纷纷通过国家手段来控制社会垄断和竞争的不公平,给予劳动者的工作、生活以广泛的社会保障。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是确认公民获得社会保障的第一部成文宪法。该宪法第二编“德国人民之基本权利及基本义务”共计五章57条,详细规定了公民个人权利、共同生活权利、宗教及宗教团体权利、教育及学校以及经济生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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