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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起源和发展考辨

  学界对行政诉权的界定存在着很大的争议。有学者认为行政诉权就是起诉权,且仅仅为行政相对人享有。也有学者认为行政诉权是行政诉讼权利的简称。其实,在我看来,行政诉权是人的基本权利,是公民自然权利的延伸。具体说来,行政诉权是诉权主体按照法律预设程序,请求法院对有关行政纠纷作出公正裁判的程序权利。行政诉权仅仅为个人及其延伸组织享有,我认为政府不应享有行政诉权。对个人来说,行政诉权是基本人权的一部分,属于公法权利范畴,其义务主体为国家。有学者提出行政诉权也应为政府(准确的说法应为行政诉讼的被告)享有的观点,我认为不符合设立行政诉讼制度的根本目的。政府(作为行政诉讼被告时的政府)参与行政诉讼应当是处于被动的地位,或者说处于受审查的地位,正因为他不享有行政诉权,所以在行政诉讼中,作为被告的政府有些诉讼权利就不会享有:反诉权;诉讼进行中的调查、取证权;等等。这种观点与设立行政诉讼制度的目的有很大的关系,在行政管理关系中,政府是强者,行政诉讼就是要制约强者,才能保证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维护。当然,如果国家行政机关以管理相对人的身份出现时,或者其他公务组织(或称“中介组织”更准确些)作为被告时,应当是享有行政诉权的。
  一般说来,行政诉权的内容包括以下三个部分:一是起诉权。即发动行政诉讼程序的权利。这种权利只有相对人才享有,作为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政府不应当具有;二是获得行政裁判权。这是行政诉权的核心,任何享有行政诉权的人、组织都有请求法院进行司法裁判的权利;三是得到司法公正裁判的权利。这是最古老的“自然公正原则”在诉讼制度中的具体体现。
  薜刚凌教授认为,行政诉权作为一种法权,是人类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在行政诉权的起源方面有许多问题值得研究,如行政诉权起源的时间、发展的方向。一般认为,行政诉权在资产阶级革命胜利以后才逐步形成。这种观点并不完全正确。通过分析可知,行政诉权起源于中世纪时期,形成于资产阶级革命,只不过在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行政诉权得到迅猛发展。另外,还需要研究行政诉权产生和形成的原因。至于行政诉权存在的理论基础,也是不能回避的问题。从本质上说,行政诉权为人的主体性所要求。行政诉权是主体人保障其人格完整和意志自由的手段。行政诉权也是维护法治、确保权力制衡的手段。此外,司法所具有的自治的内在品质,也决定了通过司法程序解决行政纠纷的合理性,决定了行政诉权存在的必要。
  其实,行政诉权在人类社会的出现,是由于它在国家治理中具有重要功能。行政诉权的最初功能是维护王权、解决行政纠纷、保障国家法律的实施和统一。随着行政诉权的发展,行政诉权又有了保障个人自由和权利的新的功能。但原有的维护法律秩序的功能并没有消失,相反,伴随着现代社会法治程度的提高而得到加强。关于行政诉权的价值,尤其需要从理论的高度加以研究。对中国来说,行政诉权的出现无疑具有重要价值:首先,行政诉权具有文化价值。行政诉权所强调的对个人人格和自由的尊重,所强调的对抗、平等和理性,将有助于对中国传统文化的改造,有助于新的民族心理结构的构建;其次,行政诉权具有宪政价值。行政诉权可以促进宪政理念的形成和宪政制度的完善。宪政所包含的个体自由、民主政体和法治主义都与行政诉权息息相关;再次,行政诉权对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健全具有保障作用。在市场经济中,无论是市场主体还是政府,都有自己的活动空间或权利(权力)范围,市场主体权利的保障、市场秩序的维护都离不开行政诉权。[3]
  在本文中,我是将“行政诉权”作为“行政诉讼制度”建立和发展的“路径”基础来看待的。本文尝试以“行政诉权”的概念为出发点和中心点,去分析各国行政诉讼制度发生和发展的基本路向。通过对世界主要发达国家行政诉讼制度的分析可知,“行政诉权理论”是各国行政诉讼制度产生和发展的一个起点。因而有必要在这里解说“行政诉权”与“行政诉讼”之间的关系,解说“行政诉权理论”与“行政诉讼制度”之间的关系。
  的确,在我国以往的行政诉讼制度研究中,很少有学者思考过行政诉讼制度确立和发展的理论基础,往往从实用主义和功能主义的角度出发,仅仅侧重于制度层面的建设,与以往的研究相比,确立“行政诉权”概念,加强对行政诉权研究则更具有基础性研究的意义。缺乏对行政诉权的深刻把握,也就无法合理建构行政诉讼制度。而没有健全的行政诉讼制度以及相应的体制保障,行政诉权也就无法真正得以实现,行政诉权的功能也就无法得到全面发挥。行政诉权研究在许多方面与行政诉讼制度往往难解难分,如行政诉权的形成、行政诉权的价值等。行政诉权的实现依赖于行政诉讼制度的保障。因而,行政诉权的形成过程,也就是行政诉讼制度的形成过程。行政诉权所具有的价值,也在行政诉讼制度中得到充分体现。这也正是我们能够分析各种不同法文化之下的不同行政诉讼制度的基础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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