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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起源和发展考辨

  到法国大革命前的一个世纪,行政案件的裁判与普通法院进一步分离。一方面,国王颁布的宣言、敕令以及御前会议的命令中常常规定:政府采取某项措施所引起的争议和可能由此产生的诉讼,应一律提交总督和御前会议处理,法庭和法官不得受理。[14]另一方面,御前会议通过调案制度[15]从普通法庭手中夺走涉及政府法令引起的争论,由御前会议自由审理。这种状况逐渐演变成:凡是涉及公共利益或因解释政府法令引起的争讼,均不属普通法庭所辖范围,普通法庭只能宣判涉及私人利益的案件。从那以后,有关征税的大部分诉讼问题一律归总督和御前会议审理。其它的行政案件亦是如此处理。[16]在这一阶段,行政诉权已经形成。公民对中央政府的行为不服可以起诉,只不过由御前会议任命的专员审理。
  法国在大革命之前,高等法院是封建势力的顽固堡垒,对行政拥有某些干预权。为了维护封建统治。国家对行政部门采取的一些改良措施(由于这些措施客观上对资产阶级有利),高等法院则百般进行阻挠,因此,行政部门对普通法院极不信任。资产阶级取得政权后,为了排除普通法院对行政机关的干扰,制宪会议采取措施,1790年8月16—24日的法律第13条明确规定:“司法职能和行政职能现在和将来永远分离,法官不能以任何方式干扰行政机关的活动,亦不能因其职务上的原因将行政官吏传唤到庭,违者以渎职罪论”。共和三年(1795年)果月16日的法律重申了法官不得审理行政诉讼案件的原则。大革命之前的法国,国王参事室和总督广泛行使行政诉讼裁决权。涉及税收、公共工程及其他和行政有关的许多案件均由行政自身处理。“总督煞费苦心,使这种特别司法权(行政诉讼)限不断扩大,他们提醒财政总监,刺激御前会议。”“总督或御前会议经常将与政府没有明显关连或明显与之无关的议案拿来亲自审理。”[17]在大革命后的最初几年里,公民对于行政机关的控诉,只能向行政当局提出。1779年,拿破仑决定成立国家参事院和省参事院,作为行政部门内部的咨询机关,同时授权参事院受理公民对于行政机关的控诉;不过当时的参事院对行政争议的决定,还只能作为对行政当局的建议,仅供其参考而已。直到1872年5月,法律才正式规定国家参事院对行政争议的决定具有确定的效力,对行政当局具有法律的约束力。从此,国家参事院成为法国的最高行政法院。当行政法院同普通法院的管辖权有争议时,由权限争议法院进行裁决。但直到19世纪末,行政法院仍只是上诉审性质的法院,除法律另有特殊规定外,一切行政争议案件必须首先向有关部长提起,当事人不服部长裁决的,才可以向最高行政法院上诉。1889年12月13日,最高行政法院在对卡多案件的判决中,确立了行政法院对行政争议的直接管辖权。根据该判决所确立的原则,一切行政争议案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必先向有关部长提起,而可以直接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最高行政法院的判决为终审判决,不得上诉,即实行一审终审制。1953年,戴高乐对行政诉讼制度进行了改革,对只有在法律明确指定性情况下才拥有裁判权的省参事院进行了改组,成为对所有行政上的争讼进行初审的地方行政法院,国家参事院在级别上是其上诉法院。据此,法国的行政诉讼制度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制度上都达到了完备的形态。
  在英国,行政诉讼最初可追溯到普通法的形成时期。
  英国的行政争议案件和一般民事案件、刑事案件一样,均由普通法院管辖,没有像法国那样独立于普通法院之外的行政法院系统。其具体发展是:据考古发现,英国早在25万年以前就有了人类活动的足迹。[18]公元前1世纪,随着罗马帝国版土的扩大,其触角也开始伸到了英国。公元3世纪以后,罗马帝国日趋衰落。从公元4世纪中叶起,罗马军队开始从英国撤离。公元407年,罗马的最后一批军队离开英国。与此同时,欧洲大陆的盎格鲁——撒克逊人借机入侵英国。并建立了七个主要国家。盎格鲁——撒克逊入侵时“将其整个部落,连同他们的习惯、法律和政府组织移入英国。”[19]至10世纪中叶,威塞克斯国王阿塞尔斯坦(925-940)进一步收复了被丹麦占领的土地,征服了威尔士和苏格兰,建立了统一的英吉利王国。因此,有文献记录的英国法的起源开始于盎格鲁——撒克逊时期。在盎格鲁——撒克逊末期,在英国已经形成了四级法院体系,即村镇法庭、百户区法庭、郡区法庭和贤人会议。盎格鲁——撒克逊时期的法律制度虽然处在早期发展阶段,但对中世纪甚至于近代英国的法律制度的发展都产生了不少的影响。尤其是它的“贤人会议”传统和“国王在法律之下”的法律观念,更是英国近代立宪主义思想的滥觞。因此,有学者认为“盎格鲁——撒克逊法留传下来的很少。它对以后的英国法发展几乎没有什么影响。”的观点,[20]是值得商榷的。勒内·达维德就认为:“直到今天我们还能看到英国一些法学家和法官有时还提到甚至应用盎格鲁——撒克逊时代的这项或那项法律。” [21]到1066年,欧洲大陆的诺曼人在威廉公爵带领下入侵英国。威廉得胜加冕为王,称威廉一世(约1027-1087)。这一征服使封建制度在英国得以确立,并使英国的法律制度具有了与法国等欧洲大陆国家明显不同的特征,走上了自己独特发展的道路。[22]当诺曼人征服英国后,于13世纪建立了普通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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