薜刚凌:行政诉权研究,北京:华文出版社,1999,38。 同上揭,夏勇书,79。 如419年以土鲁斯为中心建立的西哥特王国,439年以北非为根据地建立的汪达尔王国,457年以里昂为中心建立的勃艮第王国,493年以意大利为中心建立的东哥特王国,568年以巴威亚为中心建立的伦巴第王国,5世纪末以高卢为中心建立的法兰克王国等。这些王国后世称为“蛮族国家”。(参见Heinrich Mitteis,Deutsche Rechtsgeschichte,11.erganzte Auflage,Munchen,1969.) 843年,法兰克王国查理大帝(742-814)的三个孙子经过长期内战,签订了《凡尔登条约》,秃头查理(823-877)分得莱茵河西岸的领土,称西法兰克王国;路易(约804-876)分得莱茵河东岸,称东法兰克王国;罗退尔一世(约795-855)分得中部及南部领土,称中王国。870年,秃头查理和路易又签订了《墨尔森条约》,这两次条约对后来欧洲的发展关系重大,它基本上确定了现在的法国、德国、意大利的缰界。 与早期日耳曼的诉讼制度相比,此时的制度有了一定程度的发展。一方面,受理诉讼的法院组织比前一时期要完善,在普通法院之外还建立起了王室法院。另一方面,在巡回审判的基础上,开始形成了“纠问式诉讼”制度。就普通地方法院而言,虽然仍沿用了早期民众大会的审判方式,分为郡法院(郡会议)和百户法院(百户会议),但在当时审判活动的主体百户法院中,选举产生了称为“拉欣布尔格”的七名成员,由他们主持审判。随着民众大会作用的下降以及它日益被贵族所控制,出席法庭审判对一般自由民来说已经失去了意义。于是,至查理大帝时期进行了司法改革,取消了自由民出席审判会议的义务,“拉欣布尔格”逐渐发展成为出自大封建主的终身任职法官。就王室法院而言,它是由王国或宫相主持,国王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将案件从普通法院移至王室法院。随着司法事务的增加,国王又派出巡按使至各地监督地方行政,主持审判,从而在地方形成了巡回法院,它是王室法院的特别法庭,其形成加强了王室的势力和管辖权。 陈盛清。外国法制史,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2,95。 托克维尔。旧制度与大革命,冯棠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2,92。 王名扬。法国行政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9,534。 同上揭,92-93。 “调案”是将一法庭正常受理的诉讼转移另一法庭的法令。 托克维尔。旧制度与大革命,冯棠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2,92。 同上揭。 蒋孟引。英国史,北京:中国社会科学院出版,1988,2。 W·F·Walsh,Outlines of the History of English and American Law,P.5. 沈宗灵。比较法总论,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7,163。 勒内·达维德。当代主要法律体系,漆竹生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4,294。 波洛克(1845-1937)和梅特兰(1850-1906)指出:“诺曼人入侵是一个大灾难,它决定了英国法的整个前途。”参见H.potter, An Introduction to History of English Law ,P.1.London,1923. 以上内容参见T.F.T.Plucknett。英国法制史 (A Concise History of the Common Law) ,伊藤正已等译,东京:东京大学出版会1959年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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