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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起源和发展考辨

行政诉讼起源和发展考辨


行政诉讼起源和发展考辨


王学辉


【摘要】行政诉讼作为独立的法律制度,最终形成于19世纪70年代的西方发达国家。“行政诉权”是人的一种最基本的权利,它源于对个体权利的重视,是行政诉讼制度确立和发展的基础。是任何国家建立和发展行政诉讼制度的出发点。它产生于欧洲中世纪时期,形成于资产阶级革命以后,完善于近现代的民主、法治社会之中。笔者试图通过对行政诉讼制度在西方发达国家的形成和发展轨迹的追问,解答行政诉讼制度发展的基础。
‘Administrative procedural right ’ is a basic right of individuals, which derives the emphasis on the individual rights and is the basis on which the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established and developed. This system is the starting point from which any country tries to establish and develop its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 This system, emerging in the European Middle Ages, was established after the Bourgeoises` Revelution and improved in the democratic society of the modern and contemporary times. The author tries to answer what the basis of the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system is through analysis on the establishment and development of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system in the advanced western countries.
【关键词】行政诉权 形成与发展  路径
【全文】
  行政诉讼作为独立的法律制度,最终形成于19世纪70年代的西方发达国家。已知世界上约有70多个国家的宪法规定公民可以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始于20世纪80年代,其出现是社会转型发展的结果。它标志着中国人主体意识的觉悟,意味着人身自由价值在社会心态中的提升,表现出中国人对法治社会的追求。由于中国的行政诉讼制度移植于西方发达国家,加之没有其合理生长的文化土壤,所以行政诉讼制度总是落后于其它两大诉讼制度,并且直到现在行政诉讼也没有跳出民事诉讼的阴影。而传统的法学研究者多运用注释性的传统的法学研究“范式”[1]来研究行政诉讼制度,早期的研究多注重在制度构建方面。虽然制度设计是必要的,但我认为对行政诉讼的基础理论研究更为重要。显然,在这个层面上我们的工作做得不够。起码有一些根本性问题没有回答。我们为什么需要一部行政诉讼法(为什么需要建立行政诉讼制度)?我们需要一部什么样的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制度的理论支撑点在哪里?行政管理相对方为什么可以起诉国家行政机关(政府)?政府(国家行政机关)是否也应当享有行政诉权?为什么要用司法审查的方法来解决行政争议?行政诉讼制度在西方发达国家占据什么样的地位?这些问题不是传统的法学研究“范式”能够回答的。本文笔者试图通过对行政诉讼制度在西方发达国家的形成和发展轨迹的追问,解答行政诉讼制度形成和发展的基础。
  一、各国行政诉讼制度产生的基础——“行政诉权”
  笔者认为,“行政诉权”[2]概念的确立和对“行政诉权理论”的分析,是认识各国行政诉讼制度形成和发展的基础。
  中国宪法中“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方略的提出,使得中国社会进入了一个社会转型时期。法治国家,意味着整个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更加注重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保护。而具体到行政诉讼法学领域,行政诉权在中国的确立和加强必然会对中国社会转型产生深远的影响。行政诉权是公民基本人身权和财产权的一种自然延伸。其产生和发达的基础是民主政治和权利观念在我国的确立。从行政管理相对方来说,行政诉权也是个人自我保护的手段,是个人与政府对峙的权利。当其合法权益受到国家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侵犯的时候,他必将寻求救济权利的手段,这种命题的成立主要源于行政管理相对方所享有的行政诉权。从国家加强法治角度而言,为了给行政相对方提供一个救济合法权益的渠道,国家就会专门设立行政诉讼制度。而行政诉讼制度的确立,就是因为有行政诉权的合法存在,即是说,行政诉权是行政诉讼制度的基础。行政诉权与行政诉讼的关系是目的与手段的关系。行政诉权是目的,行政诉讼制度是行政诉权得以实现的手段。另外从诉讼结构理论来讲,行政诉讼一般包括诉和审两大部分,其中,诉是起点,没有行政之诉也就没有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而当事人所拥有的行政之诉能够在诉讼中向法院提出,正是源于行政诉权的存在。由于我国从来没有程序法文化的传统,所以行政诉权在中国的生长和发展进行得非常困难。这种困难表现在两个主要方面:一是行政相对人缺少行政诉权意识,发生纠纷后多寻求诉讼之外的救济途径;二是中国也非常缺少行政诉权的保障机制——行政诉讼制度。因此,行政诉权在中国的实现和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有赖于行政诉权理论的发达。要克服这两个因素,必须首先增强行政相对方的诉权意识,这不是本文讨论的范围,我在此所关注的是行政诉权保障机制——即行政诉讼制度的形成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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