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历史理性批判文集》,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22-24页。
利奥塔:《后现代状态:关于知识的报告》,车槿山译,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2页。
参见保罗·利科:《哲学主要趋势》,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337页以下。
徐友渔、周国平、陈嘉映、尚杰著:《语言与哲学》,三联书店1996年版,第38页。
卡西尔著:《人论》,甘阳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5年版,第33页。
Douglas Litowitz, Postmodern Philosophy and Law, University Press of Kansas, 1997, pp.46-47.
周国平著:《尼采——在世纪的转折点上》,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192-193页。
布迪厄:《论符号权力》,吴飞译,载《学术思想评论》(第5辑),辽宁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16-117页。
布迪厄、华康德:《实践与反思——反思社会学导引》,李康、李猛译,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年版,第226页。
布迪厄、华康德:《实践与反思》,第319页。
Pierre Bourdieu:“The Force of Law: Toward a Sociology of the Juridical Field”, Hastings Law Journal, Vol.38 (1987). 中译文参见布迪厄:《法律的力量——迈向司法场域的社会学》,强世功译,载《北大法律评论》第2卷第2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496-545页。
Simon Blackburn,《牛津哲学词典》,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107页。
福柯:《知识考古学》,谢强、马月译,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33页。
福柯:《权力的眼睛》,严锋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220页。
Douglas Litowitz, Postmodern Philosophy and Law, University Press of Kansas, 1997, p165.
笛卡尔:《第一哲学沉思录》,庞景仁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27页。
Douglas Litowitz: “In Defense of Postmodernism”, The Green Bag Inc, Fall (2000) p.45.
帕特里克·贝尔特:《二十世纪的社会理论》,瞿铁鹏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2年版,第5页。有关结构主义和后结构主义的反主体性哲学的一般介绍可以参见约翰·斯特罗克编:《结构主义以来》,渠东、李康、李猛译,辽宁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霍克斯:《结构主义和符号学》,瞿铁鹏译,刘峰校,上海译文出版社1997年版。皮亚杰著:《结构主义》,倪连生、王琳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
列维-斯特劳斯:《野性的思维》,李幼蒸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281页。
福柯:《规训与惩罚》,第218页。
Douglas Litowitz, Postmodern Philosophy and Law, University Press of Kansas, 1997, pp.69-70.
杨大春:《文本的世界》,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1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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