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见,后现代法学采取一种更加开放和自由的方式来界定正义。不论是德里达的“文本之外无物存在”,还是利奥塔的“微观叙事”或维特根斯坦的“意义即用法”,都说明了一个道理,即以本质主义的方式定义法学概念是无法说明概念的本质的。
三、 后现代法学的评价
后现代主义常常被不明就里的人指责为“虚无主义”(nihilism),因而后现代法学也被视为法律的否定性力量,被认为与法治的建构精神格格不入。实际上这是许多没有调查和深入研究后现代法学的人对后现代法学的偏见。美国后现代法学家Stephen Feldman对后现代法学的这种指责作了有力的反批评,他说许多批评者甚至在没有分析和弄懂后现代的作品时就一厢情愿地给后现代主义者扣上虚无主义、相对主义的帽子。[55]
后现代主义固然有虚无主义的倾向,特别是在文艺理论中有些后现代的虚无精神让人难以接受,“怎么都行”成为许多后现代主义者的行动口号。但我们要分清后现代主义中不同的因素,其中有解构的,也有建构的。波林·罗斯诺在研究后现代主义时首先把后现代主义划分肯定论的和怀疑论的。怀疑论的后现代主义持有极端的悲观、消极和沮丧的立场,主张后现代是一个确定性解体、意义丧失和价值紊乱的时代。这是后现代主义绝望和阴暗的一面。[56]然而后现代主义怀疑一切的精神实际上是启蒙哲学批判精神的延续;后现代主义质疑现代思想中的宏大叙事使得原来边缘化的群体(如妇女、黑人)及相关问题进入研究者的视野;上帝之死和价值颠覆以后留下的自由空间要求人们勇敢地承担起创造生活的意义和价值的责任;后现代的反基础主义颠覆了一切形式的形而上学,使人们以“面向事情本身”的态度来看待传统的问题。所有这些都是后现代主义积极的一面。后现代主义并不等于虚无主义,甚至有的后现代主义者明确地反对虚无主义。[57]
后现代法学也分享了上述后现代主义的双刃性特点。虽然后现代法学具有消极的一面,但是在笔者看来,大多数的后现代法学的思考是严密而深刻的。后现代法学给我们提出了许多建设性的意见,例如它从外部的视角重新审视传统法学,使得一些法学概念和观点问题化,从而导致研究者反思传统法学的一些假设的、不证自明的前提;它摧毁了法律规则的形而上学的基础,把规则奠定在具体的游戏参与者的沟通和交流之上;它使人们认识到传统法学话语和概念具有的压制性和权力性特点,从而提醒我们如何以更民主的方式来制定和实施法律。总之,后现代主义本身蕴涵着许多矛盾性的智识资源,对于法学研究来说,我们必须冷静地分析出后现代主义中积极的和消极的因素,把后现代主义中大量的智识资源转化为法治建设的积极动力。
2003年1月初稿;2003年3月修改
朱晓喆(华东政法学院2001级外国法制史博士研究生 )
联系方式:电子邮件zhuxiaozhe@sohu.com
【注释】 福柯:《规训与惩罚——监狱的诞生》,刘北成,杨远婴译,三联书店1999年版。
Derrida: “The Force of Law”, See Symposium: Deconstruction and the Possibility of Justice, Cardozo Law Review, vol.11 (1989) pp.919-1726.
关于后现代哲学家的法学理论的代表性文章有:Gerald Turkel: “Michel Foucault: Law, Power, and Knowledge”, Journal of Law and Society, Vol.17 (1990).Alan Hunt: “Foucault’s Expulsion of Law: Towards a Retrieval”, Law and Social Inquiry, Vol.17 (1992).Mariana Valverde: “Derrida’s Justice and Foucault’s Freedom: Ethics, History, and Social Movement”, Law and Social Inquiry, 1999.Hugh Baxter: “Bringing Foucault into Law and Law into Foucault”, Stanford Law Review, Vol.48(1996).
Ian Ward, Kantianism, Postmodernism and Critical Legal Thought, Kluwer Academic Publishers, 1997, p.117.
道格拉斯·凯尔纳、斯蒂文·贝斯特:《后现代理论——批判性的质疑》,张志斌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1年版,第7页。
See Douglas Litowitz: “In Defense of Postmodernism”, The Green Bag Inc, Fall (2000) pp.4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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