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指出,上述第三种意义上的后现代主义具有深厚的哲学底蕴,其影响也比较深远。法学上探讨的后现代主义大多是从这种后现代哲学中获得智识上的资源,本文研究的后现代法学就是运用后现代主义哲学审视法律问题的一个法学流派。
那么后现代主义作为一种哲学思潮,它的内涵到底怎样呢?回答这个问题,首先要明确后现代主义是相对于“现代”(modern)或“现代性”(modernity)而言的。因此我们可以借助与现代性哲学话语的比较,来界定后现代主义。
现代性哲学就是启蒙哲学。康德在《答复这个问题:“什么是启蒙运动”?》中指出,启蒙运动就是人类脱离自己所加之于自己的不成熟状态。启蒙的内涵就是“公开地运用理性的自由”。[7]因此,一切启蒙思想和现代性哲学的元哲学根基就是“理性主义”(Rationalism)。17世纪以来的哲学家如笛卡尔、洛克、卢梭、康德、黑格尔、马克思等等都可以算作“理性主义者”。不管这些哲学家的观点是多么的不同,彼此之间相互批判,但因为他们都共有一些相同的前提,所以都是启蒙哲学家。例如他们都认为人有自主地运用自己的理性的能力,通过人类的理性可以发现世界的客观规律;“自我”是一切哲学和科学的起点,“我思故我在”(笛卡尔)代表了主客二元的哲学思维模式;一切事物都有一个唯一的真理可循,人的理性最终能够认识这个绝对的真理;人类的历史发展,是一个不断的上升的过程,历史最后会到达人类全体的解放。
然而后现代思想家(例如利奥塔)认为,上述所有的哲学话语都是一种“元叙事”(meta-narratives),后现代思想恰恰是建立在这些元叙事的瓦解之上,所谓后现代就是对所有的元叙事的持续怀疑。[8]在后现代哲学家看来,在推翻了上帝之后,理性并不能为人类寻找到精神的归宿;世界没有什么“客观规律”,没有真理,科学史上的真理不过是不同时期的科学家编织的一套人为的知识话语;“自我”和“主体”从来没有存在过,人每时每刻都处于各种关系和结构的枷锁之中,主体性哲学是哲学家们一厢情愿的虚构;人类社会的发展没有一个理想的终点,20世纪的历史告诉人们文明越发展给人类带来的灾难越大。总之,后现代哲学与启蒙哲学针锋相对,其矛头直指启蒙运动的意识形态。
二、 后现代法学的主题词
后现代法学是对启蒙政治法律思想的反叛。近代以来的西方启蒙思想家发明了自然法、自然权利、社会契约论、正义、民主、平等、自由意志等等政治法律观点,并把它们作为现代法治文明的标志。这种法治文明的思想典型地体现在洛克、卢梭、康德和杰弗逊等人的著作中。而后现代法学采取了一种“反启蒙”的姿态,指出上述的法学话语都是建立在一种“元叙事”基础上的,是西方特有的一种文明,并不是普适的、永恒的。但这里所说的“反启蒙”并不是主张人类回到启蒙以前的蒙昧状态,而是说启蒙思想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因此需要采取一种批判的立场来重新审视启蒙法律思想。笔者以下通过介绍后现代法学常用的几个关键的主题词,来展示后现代法学的对传统法学的批判。
(一)语言的牢笼
后现代主义的产生的一个重要的哲学背景是20世纪西方哲学的“语言学转向”。[9]近代哲学在康德那里发生了一次革命性转折,即本体论转向认识论,而20世纪则是从认识论转向了语言研究。[10]认识论力图寻求有关人类生活的知识的基础问题,并且把这个问题奠定在“人”这个主体之上,但它忽视了知识和各种意义要获得客观有效性,必须是可交流的。人类最重要的交流工具是语言,所以知识的客观性的保证就在于特定文化群体的共同的语言。语言是共同体在交往中形成的,所以它具有主体际性(intersubjectivity)的特点,它是一切知识和意义的结构性基础。如此,语言既取代了“理性的主体”成为认识的先验的出发点,从而语言获得了本体论的意义。
人类文化从本质上说是通过各种符号编织起来的。正如卡西尔(Ernst Cassirer)所说:人不仅生活在现实的世界之中,而且更重要的是人还生活在语言和各种符号构成的“新的实在之维中”,这就是说“人不再生活在一个单纯的物理世界之中,而且生活在一个符号宇宙之中。语言……是织成符号之网的丝线,是人类经验的交织之网。”[11]把卡西尔的观点推演可得:人就是符号的动物,包括法律在内的一切文化现象都是人编织的意义之网,这个意义之网不可能真实地、完全的反映一切客观实在,它具有很强的虚幻性,所以人到底是生活在一种“语言乌托邦”之中。启蒙以来的政治和法学话语中永恒的、天赋的权利观念随之破裂。
首先对此发难是尼采。我们以尼采批判自然法和自然权利为例,来说明法学话语的意识形态特征。尼采从不相信自然法和自然权利真实地存在过,所谓的自然法和自然权利都是一种理论的解释物,从来没有什么“法”(Law)这个实体,它们都是受各种利益驱动而被人解释和命名的结果。人们常常错误地把解释的东西当作实在看待,就像把地图当作真实的世界一样。[12]尼采的根据在于:词语一旦形成,就具有一种凝聚的效果,使得本来丰富的意义内涵被固定下来,并且支配着我们的思想,所以语言是“形而上学的基本假设”。这样看来,语言不仅不能完全表达出思想和意义,反而起到了遮蔽的作用。我们把词语看得比事物本身还重要,我们就生活在词语之中,与事物本身却越来越隔膜。[13]启蒙思想家发明了“自然权利”这样的词语,似乎真的存在“自然权利”这回事,使得人们相信它是一件等待我们去发现的实体一样。而实际上在词语与对象之间并不存在一种必然的关联,自然权利不是如启蒙思想家设想的那样是天赋的、永恒的。更有甚者,现代社会发明了越来越多的“权利”种类,产生了权利现象的膨胀,诸如动物的权利,树的权利、不吸烟者的权利、消费者的权利等等。说到底这些都是语言虚构的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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