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域名及其管理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九)域名 v.网站名称
  在因特网世界,网站的标识除了域名外,还有网站名称。对于很多网站而言,其域名和网站名称是一致的,英文网站通常如此,有些域名只是网站名称的缩写而已。而对于中文网站而言,则多数域名与网站名称并不一致,这一方面是因为中文域名推出较晚,早期中文网站只能注册英文字符或数字组成的域名,再将域名翻译成中文作为网站名称;另一方面,中国因特网起步较晚,好的域名多已被他人注册,因而无法追求域名与网站名称的一致,只能另行选择一个与域名不相同的网站名称;再者,由于中国文化传统和习惯的影响,中文网站所有人都喜欢给自己的网站起一个叫得响、易记易识的名称。因而,网站名称在因特网用户中也成为网站的标识,很多优秀网站在因特网用户中已享有很高的知名度。由于网站名称也具有了商业价值,它也就逐渐成为侵权的目标和对象,网站名称与域名的冲突也逐渐显现出来,因而有必要进行规范。
  北京工商局对此的反应是对网站名称进行注册管理。该局颁布了《网站名称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自2000年9月1日起接受网站名称登记。每个网站最多可以申请三个注册网站名称,网站所有者对其所注册的网站名称享有专有权,并可依法转让,其他人不得擅自使用或冒用注册网站名称。该办法对网站名称的注册管理实施与商标注册登记相类似的方式,对于网站所有者使用和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商标、字号、域名、企业名称、注册网站名称等相同或近似的注册网站名称,并从事与相关权利人相类似经营,造成他人误认的,注册机关可责令其改正不正当行为,情节严重的可撤销其注册网站名称,并予以处罚。
  该办法在一定意义上适应了中文网站的发展,并对中文网站的健康、有序发展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现在很多中文网站动辄冠以“中国某某网”、“中华某某网”、“国际某某网”,但却没有什么实质内容或者内容粗制滥造,甚至与网站名称风马牛不相及,该办法没有作出相应措施予以制止或抑制。
  (十)合法权益的并存和权利冲突
  上文讨论了各种不同权益的冲突,然而,在很多情形下,由于注册管理体系的不同以及其他一些原因,一些权益在现实世界中是可以并存的,但在因特网世界中却因为域名的唯一性而无法并存,许多争端因此而产生。
  在法国Alice一案中 , 上诉法院适用商标分类审查原则认定只要两个相同的商标用于不同的商品或服务,且不会造成混淆,他们就可以依法并存。这种传统的混淆分析方法在MMA一案中得到遵循 ,法院认定原、被告对于相同的商标MMA均享有合法的权利,因而在域名注册时完全可以适用“先申请、先注册”的原则。同样,在德国,如果几个当事人对于同一名称均拥有合法权益,最先注册域名的人优先。但是,如果首先注册域名的人对某一名称虽拥有合法权益,而该名称同时又是驰名商标或著名企业的名称,则驰名商标或著名商号的所有者可以主张这一域名。例如Shell先生和Krupp先生均以他们的姓注册了域名Shell.de和Krupp.de,但是Shell同时又是著名的壳牌石油公司的商标和商号,Krupp同时又是德国著名的钢铁企业克鲁勃公司的商标和商号,基于上述原因,这两位先生被迫放弃了这两个域名 。如果首先注册域名的人对某一名称拥有合法权益,他人拥有与此名称相同的商标或商号,即使不是驰名商标或著名企业的商号,只要域名注册者将该域名用于或威胁用于与商标或商号所有者所经营的商品或服务相同的商品或服务上,则该域名注册者也同样必须放弃该域名。
  英国法院在处理涉及合法权益并存的诉讼时同样也支持“先申请,先注册”原则,特别是在没有必要特别保护后注册者的情况下。在Prince一案中 ,英国一家电脑服务公司的商号为“Prince”,其注册了域名“prince.com”,而美国一家体育用品公司则拥有“Prince”商标,在未能赢得“prince.com”域名注册的情况下,它要求英国公司放弃该域名或向其转让该域名,并威胁将提起侵权诉讼。英国公司采取的策略却是先将美国公司推上英国法庭,因为它受到了无理的威胁。结果,英国法院不但认定英国公司合法拥有“prince.com”域名,而且禁止美国公司再采取任何威胁行动。美国的Desknet一案与此案相类似,Desknet既是一家公司的商标,又是另一家公司的商号,双方因域名“desknet.com”发生争执,法院裁定由先注册者合法拥有 。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各国法院对于合法权益并存的情况下的域名争端,均采用“先申请、先注册”原则。鉴于域名的唯一性,后注册者只能注册其他域名,丧失了以其商标或商号等为域名的机会,对于企业而言,这无疑增加了网站推广成本,并丧失了很多商业机会。对此,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建议以建立门户网站的方式解决这一矛盾 。根据该建议,所有对同一名称享有合法权益的人应共同拥有一个以该名称为域名的门户网站,该网站的首页应当详列所有这些人不同的地址及其他信息,并与他们各自的网站建立链接。应该说,在现行的域名注册制度下,这一建议不失其积极性。然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同时又建议这一方式应当是自愿的,而非强制的。这就使这一建议失去了可操作性,试想谁先注册了域名还愿意与他人共享?显然,绝大多数域名注册人都愿意独自拥有这一标识,而不愿与他人共享,即使只是以门户网站的方式共享亦是如此。
  (十一)小结
  上文讨论了域名争端的各种类型,域名侵害其他权利的案例较为常见,而域名权受侵害则尚未引起充分注意。各国法院在审理域名争端时,普遍将商标权保护适用到网络环境,运用商标法理论分析侵权是否发生,一般也不拘泥于商标法有关条文的规定。在商标法理论无法适用的情况下,英美法国家或赋予有关名称普通法上的商标权,或运用衡平原则予以裁决;大陆法国家则或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或适用民法有关名称权的规定。总之,绝大多数法院均采取积极的态度处理域名争端案件。但是,正由于各国均无直接的法律规定适用于域名争端,各法院对法律及技术的理解上也呈现较大的差异,各国法院在处理域名争端这样新型法律纠纷时也会适用不同的法律、采取不同的立场,甚至同一国家的不同法院对于同样性质的域名争端的判决也截然不同,争端当事人无法预测裁决结果。为此,亟须制定统一的域名争端解决政策。
  四. 域名争端解决方案
  由于域名争端大量涌现,特别是恶意侵害他人合法商标权及其他权益的争端越来越多,而各国的司法实践依然相当混乱,判决相互矛盾。为此,很多国家加大了研究力度,力图制定出新的法律以规范域名注册和解决域名争端 。国际组织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等也积极进行调查、研究,试图制定统一的域名注册规则和域名争端解决规则。下文将着重介绍几个不同的域名争端解决方案。
  (一)《统一域名争端解决政策》评介
  正如前文所述,现行的域名系统的管理协调者以及域名系统根服务器系统运行的监督者是注册在美国的ICANN,关于域名争端方面的政策自然也由其制定。ICANN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最终报告》的建议,于1999年8月26日公布了《统一域名争端解决政策》(“Uniform Domain Name Dispute Resolution Policy”),并于同年10月24日公布了程序规则,共同作为解决发生在类别顶级域名.com、.net和.org之下的域名争端的依据。1999年11月29日,ICANN指定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为第一个域名争端裁决机构,此后又相继指定了三个域名争端裁决机构。这些域名争端裁决机构自1999年底开始受理类别顶级域名.com、.net和.org之下的域名争端投诉,并开始按《统一域名争端解决政策》处理这些域名争端。
  1.《统一域名争端解决政策》的法律特征
  《统一域名争端解决政策》具有以下几个法律特征:
  (1)适用范围的有限性
  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建议,《统一域名争端解决政策》只适用于恶意注册域名侵害他人商标权而引发的域名争端,而不适用于因恶意注册域名侵害他人其他名称权而引发的域名争端,更不适用于善意注册域名,因权利冲突而引发的域名争端。这一适用范围是根据域名争端的现状确定的。虽然域名争端表现为各种形式,但目前最为集中、广受关注的是恶意注册域名侵害他人商标权。这种恶意注册域名的行为必须予以制止,只有这样,才能有效保护商标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消费者的利益,维持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也才能保障因特网健康有序地发展。因此,在统一域名争端解决机制确立之初,首先要重点解决这些争端。但正由于其适用范围的有限性,其解决域名争端的作用也比较有限。
  (2)适用的统一性
  该政策统一适用于开放注册的类别顶级域名.com、.net和.org之下的域名争端,所适用的程序和程序规则也是统一的。同时,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建议国家、地区代码顶级域名的管理机构也采用相同的域名争端解决政策,包括中国在内的很多国家的域名管理机构均参考了该政策,并结合本国的某些特定情况,制定了国家、地区代码顶级域名之下的域名争端解决规则。这样可以避免因顶级域名不同而导致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差异,使恶意注册者无机可乘。
  (3)适用的强制性
  该政策要求ICANN指定的各域名注册机构将该政策作为域名注册格式合同的条款,这样每个域名注册者都必须接受该政策作为解决其与域名注册机构之外的任何第三人之间因其域名的注册和使用而引发的争端的规则和条件。一旦发生域名争端,有第三人向ICANN指定的域名争端裁决机构提出投诉,域名注册者就必须接受该域名争端裁决机构适用该政策对该域名争端进行审理。
  (4)适用的国际性
  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建议,该政策尽量考虑不同的法律体系之间的差异性,将不同的法律传统融合在一起,这样既容易为各方理解和接受,也便于域名争端裁决机构遵照执行。另一方面,鉴于类别顶级域名.com、.net和.org是开放注册的,该政策势必适用于所有域名注册者,其适用的国际性是不言而喻的。
  (5)程序的公正性
  该政策对域名争端解决程序中仲裁员的选择、投诉与答辩、通讯方式、审理程序、裁决的公布、执行以及救济措施等环节均作出了详细规定,以保证程序公平,使域名争端双方当事人都有平等的和充分的机会表达自己的观点,从而保证裁决的公正性。例如该政策要求仲裁员应该保持中立和独立的地位。如果仲裁员存在妨碍其中立性或独立性的情形,应当立即向域名争端裁决机构说明。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