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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及其管理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稀缺性是指可供选择的域名是有限的,而域名注册的需求却在不断膨胀,以致供需失衡,并直接导致恶意注册域名侵害商标权及其他合法权益的事件屡屡发生。稀缺性是因为域名的唯一性而产生的,但正如前文所述,如果就中心域名而言,每一个字、词组合均可以注册数百个域名,而且注册者可以在中心字词的基础上进行扩展作为其中心域名,如研究中国法律的网站,其域名就可以在law的基础上进行扩展,如Chinalaw、Chnlaw、Sinolaw等等。如果从这个意义上讲,稀缺性似乎并不存在,只要注册者有足够的想象力和创造力,就能注册出一个与众不同且易识易记有创意的域名。然而,从另外一方面看,稀缺性依然存在。在因特网上采用域名与IP地址配对使用作为因特网的地址的目的就是因为域名的易识易记,因而域名越简短、易记、具有明晰的语词意义就越好,所以人们都优先选择将域名注册在.com、.net、.org这三个类别顶级域名下,其中尤以.com为甚,然后才会选择注册在国家、地区代码顶级域名下。这一点在美国尤为突出,美国域名注册者很少将域名注册在.us下。正因为如此,致使域名资源弥足珍贵,恶意将他人商标等标识注册为域名的情况就愈为猖獗。此外,因特网用户的访问习惯也致使注册者优先选择注册在类别顶级域名下。一般而言,因特网用户欲访问某一组织的网站,却又不知其确切的域名,通常会尝试输入该组织名称或其商标加.com,然后还会尝试加.net 或.org。这一方法在很多情况下是有效的,因而成为因特网用户的访问习惯。这一习惯致使域名注册者竞相在类别顶级域名下注册,且在字词选择上,也是使用本组织的名称或商标或其缩写作为中心域名,而同一字词可能被多家不同的组织选择作为其名称或商标,如全球有大约10万个厂商将 Prince作为其商标 ,在这一情形下,竞争在所难免。
  3.标识性。
  传统的企业和其他组织总是以其名称或商标或其缩写作为中心域名,而因特网用户也总是以名称或商标加.com等方式尝试访问某些组织的网站,二者共同作用的结果就使域名具有了与企业名称、商标等类似的标识性,看到某域名自然想到相对应的组织,想访问某组织的网站自然会尝试与其相对应的域名 。以IBM为例,看到ibm.com就知道它是IBM公司的域名,如果你想访问IBM公司的网站而并不知道其域名,尝试ibm.com基本能如愿以偿。正是如此,域名具有了特别价值,成为一些网站知名度和访问量的决定性因素之一,也保障了对网站持续投资的安全有效性。
  4.价值性。
  由于域名在全球范围内是唯一的,导致域名的供求关系显著失衡,加上域名自身具有标识性,因而域名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一个易识易记、有创意、有特色的域名可以使企业的投资和努力事半功倍。而一些通用域名如business.com、lawyers.com、banks.com更蕴藏着巨大的商业价值,且其商业价值也将随着因特网的发展而逐步增值。以business.com为例,其在1997年交易价格就已高达15万美元,到1999年更攀升至750万美元这样的天价 。
  (四)域名权的性质
  正如前文所述,域名最初只是因特网上与IP地址配对的地址,仅仅起着网络定位器的作用。但是由于域名同时又具有前述四个特征,域名能够给其注册者带来商业价值,注册者对域名拥有排它的支配权,而且可以转让给他人 。这种注册者对域名的拥有权,我们不妨称之为域名权。那么域名权具有什么样的法律性质呢?
  从域名的价值性可以看出,域名权与物权和知识产权最相接近。但是从两者的客体看,物权的客体是有体物,域名则为无体物,因而域名权不能由物权法调整。而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智力成果或商业信誉,域名基于注册而产生,一般域名并非知识产权意义上的智力成果,但是域名具有标识性和价值性,与商标权有许多相似之处。当然,商标权与域名权又有许多不同之处:首先,域名具有国际性,是超地域的,而商标具有地域性,商标注册人所享有的商标权只能在授予该项权利的国家内受到保护,如欲在他国亦享有商标权,必须按照这些国家的商标法律依法注册方可。其次,域名具有唯一性,且在全球范围内是独一无二的,而商标通常只能在某一个或几个种类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可以在不同种类的商品或服务上同时使用,并为不同的商标所有人所享有。再次,商标有文字商标、图形商标以及文字和图形的组合商标,而域名却只能由文字及数字组成。因此有人认为不能简单地将域名作为一个独立范畴由知识产权法调整 。
  但是,正如前文所述,域名的唯一性是指域名整体而言,若就其具有标识功能的中心域名而言,则并非唯一的。域名的国际性也仅是局限在类别顶级域名下注册的域名,由于类别顶级域名资源的稀缺性,越来越多的域名已经注册在国家、地区代码顶级域名下,域名注册者也必须象注册商标一样向不同国家、地区的域名注册机构申请域名注册。而且,很多域名争端是由于现行不合理的域名注册体系造成的,域名的上述特征也是在现行不合理的域名注册体系下产生的,并不是域名自身内在的特征 。因而笔者认为,域名的上述特征并不妨碍将域名权作为知识产权中的一个独立范畴,我们需要做的是,尽快建立一个科学统一的域名注册体系和域名管理体系,确认域名权的法律地位,依法保护域名权,并依法界定域名权与商标权及其他知识产权权利之间的关系。
  二. 域名管理体系及相关法律问题
  (一)域名管理体系及其历史发展
  域名管理体系包括域名注册体系和域名争端解决体系,其中域名注册体系是域名管理体系的核心。由于因特网起源于美国,域名管理体系始终由美国政府主导着,尽管不断受到世界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的挑战。回顾一下域名管理体系的发展历史,将有助于揭示域名管理体系中存在的若干问题。
  1.域名注册体系
  在因特网发展早期,并无特定的组织管理域名注册体系。在ARPAnet时代,承担部分网络发展任务的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UCLA)的Jon Postel负责整理相关协作研究单位名称、地址以及供协作者讨论的文件,并将这些单位和文件在网络上公布,在此过程中形成的“已分配数字和名称清单”成为后来IP地址的雏形。此后,ARPA与 Jon Postel签订清单开发合同,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因特网数字分配局”(Internet Assigned Numbers Authority ,即IANA),负责分配IP地址。由于IP地址由数字组成,难以记忆,Jon Postel等又开发出域名系统,与IP地址相对应。起初,在网上各协作单位的计算机中,可平行保持域名和IP地址清单,但随着因特网上单位的激增,对域名的平行管理方式已无法适应,于是Jon Postel等又开发出垂直管理系统(又称树状管理系统)。其结构恰如一棵树,其基础是A根服务器,其数据库构成“权威根区文件”(authoritative root zone file),所有注册域名均保持在这个数据库中。A根服务器之上是12个根服务器,再上面是无数服务商以及用户的计算机。
  1992年,美国民用网络部分的管理机构由国防部变更为国家科学基金会(即NSF,National Science Foundation),同时,美国国会又通过立法授权NSF允许在NSFnet上进行商业活动。1992年12月31日,NSF与网络方案公司(即NSI,Network Solutions,Inc.)签订了五年期合同,委托其管理域名体系及域名注册。NSI由此掌管了A根服务器,并成为域名注册垄断机构。NSI对域名注册实行“先申请、先注册”(first come,first served)原则,不对域名申请作任何审查,自然也并不考虑域名与商标及其他知识产权的冲突。
  随着因特网在全球的发展以及因特网上商业活动的激增,各国对NSI垄断域名注册和美国政府管理因特网的做法日益不满,美国国内要求公平竞争和实行因特网自由化政策的主张也此起彼伏。1996年6月,因特网协会(Internet Society, 即ISOC)与Jon Postel领导的IANA建议在三年内增加150个新的类别顶级域名,每个顶级域名均由一家私营的注册商管理,每个注册商每年向ISOC管理的基金交纳2000美元固定费用和2%的注册费。此建议受到了普遍的反对,商标所有人认为这将增加商标侵权,国际电信联盟(International Telecommunications Union, 即ITU)认为IANA没有权利管理根服务器。1996年9月,IANA和ISOC又合作组织了“国际特别委员会”(International Ad Hoc Committee, 即IAHC),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国际电信联盟也加入了活动。IAHC于1997年2月提出“关于类别顶级域名的谅解备忘录”(gTLD-MoU),提出了若干建议:增设7个新的类别顶级域名;打破NSI域名注册垄断,各国域名注册机构均可参与类别顶级域名注册,并在日内瓦建立注册机构协会;成立因特网政策监督委员会(Policy Oversight Committee),由因特网上各利益集团派代表组成;建立国际仲裁机制,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解决跨国域名与商标争端;域名申请后应有60天的异议期,期间应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专门小组进行审查。这些建议同样又遭到了来自不同利益群体的反对。IAHC不但提出建议,还举办了一系列活动宣传、实施其建议,引起了广泛的关注,欧洲委员会认为这完全是一个以美国为中心的方案而予以反对,而美国政府则对国际电信联盟参与这一活动深感不悦,美国国会更举行听证会,对该方案试图将域名系统控制权移出美国提出严厉批评。
  另一方面,人们对美国控制A根服务器也进行了挑战。1997年夏,Eugene Kashpureff成功地将因特网访问流程从NSI控制的A根服务器开始移转到从他自己的AlterNIC服务器开始。Kashpureff此举虽然只是表达他对NSI垄断域名注册和拒绝新顶级域名的不满,但它却向世人宣示了A根服务器是可以取代的。1998年1月,Postel做了另外一个“试验”,在他的指令下,原来全部从NSI控制的A根服务器读取“权威根区文件”的12台根服务器中的8台改从Postel的服务器读取。虽然Postel并没有籍此在其服务器上添加新的类别顶级域名,也没有继续运行其独立的服务器系统,但事实证明,这两者在技术上均是可行的。
  在各方面的压力下,同时基于建立全球电子商务战略考虑,美国政府授权商务部研究建立私有的、竞争的域名管理体系,创立以合同为基础的自律机制和全球域名与商标权利冲突解决机制,美国政府同时明确主张对域名体系根服务器拥有最终权力。从此,域名政策的决策权从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NSF)转移到商务部。
  美国商务部于1998年1月发布了《促进因特网名址技术管理的建议》(又称《绿皮书》), 并向国内外征求意见。《绿皮书》建议讨论域名管理的方法,并建议在美国建立一家新的私有公司管理域名系统。1998年6月美国商务部根据各界意见,在《绿皮书》基础上发布了《因特网名址管理政策声明》(又称《白皮书》)。 《白皮书》确认了《绿皮书》中关于建立私有公司管理域名系统的建议,宣称美国政府将把管理域名系统的领导权交给这家公司。美国政府在授权美国公司管理域名系统的同时,却又宣称无论是各国政府还是政府间国际组织都不应参与因特网域名和地址管理,国际组织可以向这家公司推荐专家或提供专业意见。《白皮书》还要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进行一个平衡各方利益的、透明的磋商程序,就建立统一的域名争端解决方法以解决因恶意注册而引起的域名与商标的权利冲突提出建议,就在类别顶级域名下保护著名商标提出建议,评估增加新的类别顶级域名的影响。这些建议应该提交给新成立的公司,供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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