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一个经典案例
1970年SEC v. Fifth Avenue Coach Lines, Inc.案 (以下简称Fifth案)是应用这两个标准的一个最经典案例【4】。
Fifth Avenue Coach Lines, Inc.(以下简称Fifth公司)是一家纽约公司,拥有一个全资附属公司Surface Transit, Inc.(以下简称Surface公司),Surface公司又拥有一家全资附属公司Westchester Street Transportation Company(以下简称Westchester公司)。1962年纽约市获得了Fifth公司和Surface公司的所有公共汽车线路,但并没有接管Westchester公司。被提起诉讼以后,纽约市在1966年和1967年末向Fifth公司和Surface公司支付了约3800万美元。然而除了一次性支付给债权人的一笔款项之外,这笔款项中的1150万美元却实际归Fifth公司和其附属公司的经理人是Muscat, Cohn和Krock三人所有。自从1966年下半年至1967年,这三个人使得Fifth公司卷入一系列复杂的交易中,而这些交易成了以后SEC提起本诉讼的依据。案件争议问题是:Fifth公司性质是否因为这些交易发生转变而成为了一家投资公司。
1."宣称"(hold)、"计划"(propose)的判定标准
法院认为,"宣称"和"计划"不能太过于概括。本案中仅仅占有1150万美元的现金并不能使一家公司成为一家投资公司,还需要查明Fifth公司之后是如何处理这笔现金的,即查明它其后所主要从事的业务是什么。
因此,法院的结论是仅仅是有进入投资行业的 "宣称"或 "计划",而没有 "从事"(engage),就不能说该公司是投资公司;即使是符合这三个要件,还不能肯定该公司是 "投资公司",要结合下述标准判定。
2."主要从事"(primarily engage)的判定标准
法院认为,"宣称"和"计划"隐含着意图,而"从事"则没有必要表明意图。判断一个原来没有作投资业务的公司是否是"投资公司"的一个重要要件即是"主要从事"。同时,必须将该公司所有的各种种类的业务都要考虑进去。即使该公司原本可能没有从事该投资业务的意图,但如果在某个特定的时机及时地发现自己实际上已主要从事投资业务,则该公司已经变成了投资公司。
根据这个标准,法院对Fifth案中的种种交易进行辨析,终于发现以1967年6月30日这个时间点为分界线,Fifth公司变成了投资公司。
3. "40%检验标准"涉及的公司资产价值
应用"40%"这个客观检验标准时,涉及到按照法条所定义的公司的全部资产的价值。法院援引了证券法规则S-X进行解释,规则S-X对投资公司的会计规则进行了规定,其中的第6-03.1节对"现金事项"这个术语进行了定义,根据该条款:"1. 现金和现金事项--应分别列明(a)手头上的现金、即期存款和定期存款;(b)短期放款;以及(c)受制于提取限制的基金。受制于提取限制的基金和内部金库的存款不能包括在本节中所述项目,除非它们可以在1年内获得。"
法院判定,Fifth公司在1967年6月30日为了计算的目的的资产为15,2666,033美元。投资证券为8,389,463美元,约为总额的55%。因此,在1967年6月30日,Fifth公司符合第3(a)(3)条款的40%检验标准,是一家投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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