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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金散尽还复来-美国证券法

  2.ICA第2条(a)(36)界定了"证券",这个定义与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对"证券"的界定相同,是指任何票据、股票、库存股票、证券期货、债券、无抵押债券、债务证明、证明参与任何利润共享协议或在其中有利益的证书、、担保信托证、筹建经济组织证或认购证、可转让股权、投资合同、委托投票证书、证券存托证明、油矿、气矿或其他矿藏开采权未分配部分的权益;任何证券、存款证明或者组合证券和指数证券(包括根据价格而计算出来的利益)的卖空期权、买空期权、买空卖空期权、选择权或者特权;任何在全国证券交易所上交易的有关外币的卖空期权、买空期权、买空卖空期权、选择权或者特权;或者总的来说,任何被普遍认为是"证券"的利益或工具,或者是对上述项目的任何利益的参与证明、临时性证明、收据、担保或认购权。【2】
  ICA第3(a)(2)指出,"投资证券"包括除下列证券之外的所有其他证券:(A)政府证券、(B)由雇员证券公司发行的证券、以及(C)由下列公司拥有超过半数股权的子公司所发行的证券(i)非投资公司,(ii)不属于本条(c)款(1)项或(7)项所列投资公司定义中的例外。(As used in this section, "investment securities" includes all securities except (A) Government securities, (B) securities issued by employees’ securities companies, and (C) securities issued by majority-owned subsidiaries of the owner which (i) are not investment companies, and (ii) are not relying on the exception from the definition of investment company in paragraph (1) or (7) of subsection (c).)
  SEC认为,在判定这些"证券"的定义,33年《证券法》和34年《证券交易法》判定"证券"定义的判例和原则同样适用。【3】
  
  二、主观、客观检验标准及应用
  (一)两个标准
  仔细分析ICA第3(a)(1)的三条规定,可以发现"投资公司"的定义采用了主观和客观两种检验标准。这也是判断某公司是否是"投资公司"的简单易用标准。
  1.主观检验标准
  ICA第3(a)(1)(A)采用的是主观检验标准(subjective test),任何宣称自己是专门从事证券投资或再投资业务的机构即被认为是投资公司。在对此进行确认时,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和美国法院将会着眼于公司的陈述、公司经营报告和财务报告以及股东的预期愿望。
  2.客观检验标准
  ICA第3(a)(1)(C)采用的是客观检验标准(objective test),主要集中看某公司的资产组成(composition of assets)。任何事实上从事证券投资、再投资或证券交易的公司只要将40% 以上的资产投资于证券,都被视为是投资公司,即使其不自称为投资公司。同样,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和美国法院会考虑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财务报告结果以及公司和股东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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