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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框架下我国的补贴与反补贴问题法律对策研究

  公平竞争所必要的,它是国际上通行的一种鼓励出口的政策措施。1994年总协定的附件九关
  于第16条的注释规定:“退还与所缴数量相当的关税或内地税,不能视为一种补贴。”《协
  议》第1条及其附件1-3也允许退还出口产品已缴纳的间接税。我国的《对外贸易法》第34条
  规定了出口退税及出口信贷等对外贸易促进形式。
  根据国务院关于出口退税实行“征多少,退多少”、“未征不退”和“彻底退税”的原则,
  近年来我国对出口退税政策又进一步进行了补充和完善,使出口退税逐步走向制度化 、合
  理化。尽管如此,我国目前的出口退税工作还不完善,征多退少与征少退多的问题时有发生
  。另外,退税率变动频繁,应退税款拖欠严重。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要使出口退税工作尽
  量建立在科学化和规范化的基础上。首先,要坚持“征多少退多少”的原则。因为如果征多
  退少,就会抵销出口退税的作用,限制出口;如果征少退多,则会成为变相出口补贴。其次
  ,要坚持“谁征谁退”的原则。由于我国企业税收部分上缴中央
  、部分上缴地方,因此在退税时也必须坚持中央税由中央退、地方税由地方退的原则。再次
  ,要采取现代化的管理手段,吸取国外先进的管理经验,根据不同企业的特点分类管理,
  既简化手续、提高工作效率,又能防止骗退税的不法行为。同时还要建立科学的监督机制,
  税务机关、经贸主管部门、出口企业以及各有关部门之间要相互制约、相互监督。B23
  最后,要建立稳定的退税制度,足额及时退税。
  5加强出口目标产业资助与国家整体产业调整资助的协调。我国对出口目标产业给予出口
  支持已十年有余,如某些机电产品依靠国家的大量补贴而维持生存,国家为保护和支持一些
  工业的发展而对其进行大量的明补或暗补,然而效果甚微。其原因之一就是出口目标产业资
  助与产业改革相脱钩,换言之,出口激励的商品,在产业结构调整中未得到同样的重视和倾
  斜。因此,国家应加强贸易改革措施与产业调整资助的协调,成立统一机构,贯彻相辅相成
  的产业与贸易政策。此外,在对出口目标产业进行资助时,应逐步地从出口的交易环节、商
  品的生产环节转移到科研开发环节上来。B24
  6设立出口商品发展基金和风险基金。它主要用于少数国际市场价格波动较大的商品以丰
  补歉,开发新商品,促进现有出口商品的更新换代,开拓新市场等。
  7实行有利于外贸出口发展的信贷政策,银行对各类外贸企业出口贷款应按照信贷原则予
  以优先安排,贷款规模的增长与出口的增长保持同步。设立国家和地方的进出口银行,为机
  电产品、成套设备等资本、技术密集型产品出口提供政策性金融支持。由于WTO协议和国际
  惯例对出口直接补贴的严格限制,各国大都设立官方或半官方性质的进出口银行,采取优惠
  政策促进本国产品的出口。
  8政府资助或直接组织对技术人员和工人的培训,对与外贸有关人员进行业务和技能的训
  练,这些活动都能有效地降低生产成本和销售成本,提高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HTK〗(二)充分利用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待遇〖HT〗
  《中美关于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双边协议》客观上承认了中国的发展中国家地位,B25
  故我国应
  充分利用《协议》规定的发展中国家在禁止性补贴、可申诉补贴和反补贴调查方面的特殊待
  遇来支持我国产品的出口和经济的发展并抵制可能的反补贴措施。
  各成员方承认补贴在发展中成员方的经济发展计划中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协议》第八部
  分专门就发展中成员方的补贴规定了特殊的、差别的待遇。《协议》将发展中国家分为三类
  :第一类为联合国确认的最不发达的WTO成员,目前为48个;第二类是《协议》附件7所列的
  20个发展中成员,B26它们的年人均国民生产总值未达到1000美元;第三类为除第一
  、
  二类以外的发展中WTO成员。属于第二类的成员当其年人均国民生产总值达到1000美元后应
  转变为第三类成员。
  1.禁止性补贴的特殊待遇。(1)关于禁止出口补贴的规定在《协议》生效后的8年内不适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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