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WTO框架下我国的补贴与反补贴问题法律对策研究

  大局,需要谨慎处理。在近期内应保持对外商投资企业
  税收优惠的稳定,把国家鼓励的外商投资项目优惠待遇从沿海扩大到内陆地区,同类的内资
  项目也享受同样的优惠待遇,逐步取消限制性项目的“免二减三”及进口关税优惠待遇。
  2.掌握可申诉补贴及不可申诉补贴的数量界限和形式。补贴数量或补贴量的设定主要根据经
  济
  需要,通过经济分析作出决策。但从避免不必要的报复措施而言,我国应力求将从价补贴
  率控制在5%以内;对科研投入的补贴,其资助金额不得超过产业研究费用的75%或竞争前开
  发活动费用的50%。
  在补贴形式上,如系直接拨款,其中包括直接的债务免除、弥补某项产业或某个企业经营亏
  损的补贴等均为《协议》列明的禁止形式,我国应尽量避免。目前我国对国有企业的补贴较
  多,因此要加快改革国有企业经营机制、改革政企关系,逐步取消与《协议》不相符的政府
  对企业的上述补贴。此外,符合《协议》第14条规定的下列形式的补贴并不构成授予利益,
  因此我国可按要求利用这些补贴:①政府股本投入;②政府贷款;③政府提供贷款担保;④
  政府提供货物或服务或政府采购货物。
  3.增加不可申诉补贴的力度和范围。(1)增加科研与开发(R&D)补贴。《协议》把“对由
  企业直接进行或通过与高等教育或研究机构签订合同而进行的研究活动的资助”列为“不可
  申诉补贴”,在很大程度上容忍这种资助。我国对目标产业实施补贴时,应更多地增加科研
  与开发补贴的比重,以避免进口国的贸易报复。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的定义,科
  技全部活动包括三个部分:科研与开发活动、科技的转化与应用活动、科技服务活动
  。其中科研与开发费用占国家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是一国科技投入的主要标志,1996年美国
  为2.62%,德国为2.28%,法国为2.31%,日本1995年为2.99%,我国一直在0.65%徘徊。B
  20
  世贸组织成员对科研开发的投入越来越大。美国政府将拨款310亿美元给21世纪研究中心,
  以表示对企业科研开发的支持。相比之下,我国目前科研开发经费小,科研条件差,我国科
  技的国际竞争力从1998年的世界第13位下滑到2000年度的第28位。B21由于科研
  与开发费用高,风险大,结合我国科研开发的现状,应采取如下措施:首先,
  国家除大量投资外,还要采取减免税收和提高折旧基金等优惠措施来间接为科研与开发提供
  资金。其次,在人才方面,国家要充分重视人才的培养,提高他们的待遇并充分合理地发
  挥每个人的作
  用。第三,要建立科技投入和财税扶持的法律制度。最后,政府部门要致力于建立和完善
  风险投资法律法规体系、监控体系,制定鼓励风险投资的扶植政策。(2)增加对落后地区的
  补贴。由于目前我国全国平均收入与西部收入的差距已达到“不可申诉补贴”中对落
  后地区补贴的标准(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不超过全国平均国民生产总值的85%等条件),B22
  我国的
  地区倾斜政策应由“东高西低”改为“西高东低”,可以对这些地区的产业和企业采取补贴
  政策。在目前的“西部大开发”战略中,我国应采取一系列优惠措施(如税收优惠、援助等
  补贴)扶持西部经济的发展。
  (3)增加环保补贴。我国传统的粗放型的对外贸易发展模式不惜环境代价盲目开发,盲目出
  口,不仅造成资源浪费和环境破坏,而且正日益受到国际绿色消费浪潮的挑战,严重制约着
  我国外贸的发展。而且,世贸组织越来越关注环境问题和“绿色壁垒”。因此我国要逐步提
  高环境保护的标准,并利用补贴资助企业的技术改造,使企业适应新的环境标准。
  (4)增加非专向性的不可申诉补贴,即增加那些不是向某个企业、产业提供的补贴,而是所
  有企业、产业都能获得的补贴,如普遍性地降低税率、提供贷款及财政援助;资助企业从事
  全球性信息收集和出口促销活动;加大投资力度,改善我国运输条件,搞好外贸运输等。
  4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我国的出口退税制度。
  中国自1991年1月取消对出口企业的补贴后,亏损商品主要通过汇率调整和出口退税的方法
  获得补偿。出口退税就是将出口产品在国内生产和流通环节所缴纳的间接税退还给出口企业
  ,使出口的外贸商品以不含税的价格进入国际市场,它不是一种优惠政策和补贴,而是维护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