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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框架下我国的补贴与反补贴问题法律对策研究

  不利影响已确定发生,只要说明上述补贴存在即可。但根据第6条第2款,被申诉的成员方可
  以举证证明没有产生不利影响。如果此种证明成功,则申诉方不得采取行动要求取消上述补
  贴。
  (3)不可申诉补贴。
  不可申诉补贴是指成员方在实施这类补贴措施时一般不受其它成员的反对或因此而采取反补
  贴措施的补贴。学者们称之为“绿色补贴”或“绿灯补贴”。《协议》规定了两种不可申诉
  的补贴:一种是
  不具有专向性的补贴,即那些不是向某个企业、某个产业提供,而是具有普遍性,是所有企
  业、产业都能获得的补贴,它不会引起WTO项下的任何反补贴措施。另一种是专向性补贴,
  是政府对科研、落后地区及环保的补贴,但这种不可申诉补贴应符合以下条件:
  ①资助由企业直接进行或通过与高等教育或研究机构签订合同而进行的研究活动。其条件是
  :资助金额不超过产业研究费用的75%或竞争前开发活动费用的50%。B12资助仅限于
  用于研究活
  动的人员、仪器、设备、土地或建筑物等产生的费用、咨询和类似的服务费用,以及额外产
  生的与研究活动有关的一般管理费用和其他诸如与资料供应等有关的流动成本。
  ②资助国内落后地区。其条件是:a.有关资助是根据地区发展的整体规划要求而进行的。
  b.这种资助在该地区应该是普遍性的,即享受资助者不应仅限于该地区特定的企业或产业。
  c.落后地区应为明确界定的、地理上连续的地理区域。d.确定落后地区的标准应该是公平和
  客观的,它至少应包括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不超过全国人均国民生产总值的85%和失业率至少
  为全国平均水平的110%等指标中的一个。
  ③为促进现有设施适应法律和规章所规定的新的环境要求而给予有关企业的资助。其条件
  是:a.资助是一次性的非重复措施;b.资助限定在适应性改造工程费用的20%;c.资助不包
  括因替换或运转受资助的设备而产生的费用;d.资助与企业计划减少废料和污染直接相关且
  比例相称,不含可取得的任何制造成本的节约。e.资助是所有能采用新设备或新工序的企业
  可获得的。B13
  不可申诉补贴一般不会对国际贸易造成消极影响,《协议》一般不予干涉,但对于专向性的
  不可申诉补贴应通知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一旦这些措施被认为与《
  协议》的标准不符,就可能被视为可申诉补贴;而且即使某种补贴符合《协议》规定的不可
  申诉补贴标准,但若该专向性补贴对其它成员方造成难以弥补的不利影响,则应进入磋商程
  序,如果双方在60天内未达成协议,则可将纠纷提交给委员会。委员会应在120天内作出裁
  决,如果裁决在6个月内未得到执行,委员会可以授权申诉方采取与不利后果的程度与性质
  相当的反措施。B14
  3.对补贴的救济措施
  〖HT〗
  《协议》规定了双轨制的救济措施:(1)国际途径,即通过WTO争端解决机制获得救济;(2)
  国内途径,即通过国内反补贴法律程序获得救济。若满足了相应的条件,对于一项补贴一
  成员可同时通过上述两种程序寻求救济,B15
  但最终的救济措施只能是一种。
  〖HTK〗(二)我国关于补贴的立法与实践及其与《协议》的差距〖HT〗
  1.禁止性补贴。(1)出口补贴:①对外贸企业的出口补贴。长期以来我国为保证指令性计划
  的完成,实施了对外贸出口的财政补贴。1991年国家决定取消补贴,在外经贸全行业实行自
  负盈亏经营。②外汇留成及出口实绩要求。我国从1979年开始实行贸易和非贸易外汇留成办
  法,此后这一办法不断充实和完善。从1994年1月1日起,我国实行有管理的单一浮动汇率制
  度,外汇留成制度已取消。尽管外经贸部已取消了出口实绩要求,但在一些地方的外资政策
  法规中,仍规定在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全部产品产值一定比例时可享有一些优惠待遇。
  例如,经1992年修正的《湖南省鼓励外商投资条例》第14条第1款规定:“产品出口企业按
  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的70%以上的
  ,按照现行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③税收减免优惠。我国对某些类型的外商投资企业
  ,特别是涉及产品出口创汇型外商投资企业和出口导向的国内企业给予的特殊的关税及所
  得税等税收减免优惠,实质上构成了变相的企业专向性出口补贴。例如,1991年通过的《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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