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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框架下我国的补贴与反补贴问题法律对策研究

  免在短期内由于有关国家该产品的进口迅速增加或出口急剧减少而导致他们以对国内市场或
  工业造成损害为由采取反补贴措施。
  〖HTK〗(五)加强对国外补贴进口的反措施及相应立法工作〖HT〗
  前面已阐述了我国对外国出口商品的反补贴现状及反补贴立法的缺陷,在对外开放的市场经
  济条件下,我国要拿起反补贴的武器保护我国产业,加强对国外补贴进口的反措施及其相应
  立法工作。我国有关的政府机构、民间的贸易促进团体以及有关企业要注意我国进口的产品
  在它国的销售反应及其补贴的嫌疑,收集有关资料,相互配合采取必要的反补贴措施。此外
  ,要完善我国的反补贴立法,完善我国反补贴法应遵循如下原则和采取如下对策:
  1.多层次立法的原则。与我国多层次立法体制相适应,
  我国反补贴立法应采取多层次立法的方式,具体有三个层次:法律层次、行政法规层次和
  行政规章层次。目前我国法律层次的立法只有1994年《对外贸易法》第31条32条。因此,
  我国要进一步强化目前的行政法规和政府规章,提高其阶位,使其升格为国家的基本法律之
  一。由于法律规定的是反补贴法的基本制度和程序,实施它还需要很多具体的实施性规范,
  例如反补贴调查和反补贴措施各个阶段的时限、各有关机关分工、配合的具体落实、补贴确
  定及补贴额的具体计算方法、申请书等有关文件的格式等方面问题,均需要行政法规、规章
  来规定。因此要制定配套法规及规章,如反补贴法实施细则等,同时加强对反补贴法的解释
  ,完善我国反补法律制度和程序。
  2.与国际规则接轨的原则。前面已阐述了我国的反补贴立法还有一些与WTO规则不一致的地
  方,因此,我国应按照国际规则修改和完善我国立法,如明确规定司法审查的内容,使之
  与国际规则接轨。
  3.其它原则:(1)适当保护原则。过分保护不但容易遭致报复,也会限制正常贸易,减少我
  国从进口中适当获利的机会,因此过于苛严的立法,不宜采用。(2)非歧视、无差别待遇原
  则与对等原则并行不悖。迄今为止,外国共对我国提起了近300起反倾销调查,其特点之一
  是对我国采取的反倾销措施普遍存在歧视性。坚持此原则有助于增强我国在双边关系中的地
  位和震慑、报复有关国家对我国产品滥用反补贴手段,从而保护我国的海外市场。(3)综合
  效益最优化原则。在立法及行政执法过程中,尽可能简化程序,降低办案成本,在实体方面
  注意原则性与灵活性结合,授权主管机关既考虑对相关产业的保护,又兼顾下游产业及消费
  者利益,以综合效益最大化为主旨决定是否征税及其税率高低。(4)透明度原则。按照《协
  议》的要求,我国反补贴立法,包括反补贴条例及配套的程序法,均应以公开形式发布。
  B30
  总之,在加入WTO的同时,我国还应该依据WTO的反补贴规则,调整好国内的各项政策及工作
  ,制订必要的法律、法规,为履行WTO的义务,同时又保护好自己的各项权益做好准备。
  
【注释】  ①1990年11月,美国在对我国进口电风扇提起反倾销指控不成立时(倾销幅度裁定为0

-0.27%),美国拉科斯公司不服,1991年10月又提起反补贴诉讼,经商务部裁定反补贴法暂

不适用于中国电风扇行业而败诉,1992年5月又提起专门针对社会主义国家的所谓市场扰乱

的406诉讼,这种公然的歧视性作法,遭到美国进口商强烈反对,拉科斯被迫撤诉。1993年1

0月美国蜂农联合会对我国进口蜂蜜发起“市场扰乱”调查,在中美双方政府的努力下,以

我方胜诉告终。转引自王传丽:《中国反倾销法——立法与实践》,《中国法学》1999年第

6期,第96页。
②See Georgetown Steel Corporation V.the United States,26 I.L.M.680,1987.
③周天欢:《反补贴法对我国的适用》,《国际贸易》1994年第11期,第55页。
④See Oscillating Fans and Ceiling Fans from P.R.C.,56F.R.25664,1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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