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框架下我国的补贴与反补贴问题法律对策研究
欧福永 熊之才
【摘要】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出口贸易的发展,西方国家将会很快把反补贴法适用于我国。本文在阐述外国对我国的反补贴形势和我国补贴与反补贴的立法与实践及其与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的差距的基础上,全面、系统地论述了我国的法律对策。
【关键词】WTO 补贴 反补贴 法律对策
【全文】
截至目前,西方国家的反补贴法和WTO的补贴和反补贴规则尚未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他们大都认为中国是非市场经济国家,生产资料价格受到政府控制,难于将政府补贴和实际生产成本区分开来,因而不对我国适用反补贴法,而一般地以反倾销诉讼或所谓的“市场扰乱”(406法案)代替之,①当然也就没有征收过反补贴税。1983年美国曾对我纺织品出口享有双重汇率提出过反补贴调查,由于美国对反补贴法是否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一直有争议,该案遂半途终止。1984年美国乔治钢铁公司指控捷克对碳钢棒出口实行补贴,同年美国商务部裁决:美国反补贴法不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投诉方不服,上告到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国际贸易法院否定了商业部的裁决。美国政府不服,向美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起诉,1986年美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裁定:维持商务部的原判。②因为美国是判例法国家,此后,商务部没有再接受过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反补贴投诉。③1991年10月,美国拉科斯公司对我国电风扇提起反补贴指控,④指控理由主要是我国给予三资企业及经济特区和开发区的企业的减免所得税、关税等优惠,出口企业与非出口企业得到不同待遇,于是美国商务部开始了自1984年以来首次对从中国进口的产品的反补贴调查。该案从反补贴法只适用于市场经济的原则出发,第一次把一个国家的经济体制同某一行业的经济机制区别
对待,并明确提出了某一行业是市场导向行业应具备的三项条件。⑤如果某行业满足了这三项条件,则证明是市场导向行业,反补贴法便能适用于该行业。该案的重要意义在于:它规定了美国反补贴法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条件,从而为对我国适用反补贴法提供了可能性。在上述电扇补贴的MOI测试中,美国商务部的裁决认为中国电扇行业符合前二项标准,但不符合后一项标准,即电扇生产所需的重要物质——钢材的价格不是由市场决定的,因此反补贴法暂不适用于中国的电扇行业。⑥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改革的深入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并且我国不断通过参加反倾销应诉等手段从事实和法律两个方面证明我国经济的市场导向性,不断打破西方将我国视为铁板一块
的计划经济的不合理认定,如美国已在反倾销实践中给予我国应诉企业以单独税率并开始
承认部分生产要素价格的市场导向性;欧盟在1998年4月召开的部长理事会会议上已正
式作出决议,不再将中国列入非市场经济国家名单。这样,西方国家对我国适用反补贴法的
可能性相应增加了,对此我国应予以充分注意。根据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在确
认是否存在补贴时并不考虑补贴的成员方是否是市场经济国家。这就是说,即使发达国家反
补贴法还未适用于我国,也不能保证我国不会在加入WTO后被成员方起诉而被适用反补贴法
。据统计,从1995年1月1日至1999年底的5年中,WTO的争端解决机构一共受理了185起国际
贸易纠纷,其中33件与补贴措施有关,占了纠纷总数的17.8%。WTO解决的这33件与补贴有关
的纠纷涉及的大多数是对工业产品的补贴,而且主要是发展中国家对汽车、飞机制造业的补
贴。⑦另外,从1979年到1995年,美国共处理反补贴案件440多件,⑧
成为讫今为止使用反补贴手段最多的国家。由于中国出口商品频频受到反
倾销调查,国内企业比较重视,国内学术界和对外贸易
有关部门对反倾销研究比较多,而对外国出口商品通过补贴方式占领我国市场和保护我国产
业的情况未予充分重视,对补贴与反补贴措施的研究相对较少。为了适应加入WTO后的反补
贴形势,避免重蹈反倾销给我国出口造成严重损失的复辙,我们应早作准备,加紧研究我国
补贴与反补贴的立法与实践及其与WTO反补贴规则的差距以及我国的对策。
〖HTH〗一、我国补贴与反补贴的立法与实践及其与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的差距
〖HTK〗(一)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