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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的补贴与反补贴规则主要体现在GATT1994第6条、第16条和乌拉圭回合达成的《补贴与反
补贴措施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与《服务贸易总协定》第15条中。《协议》的条文虽仍
采用很少几个GATT1994第6条和第16条概念,但从总体上说,它取代了GATT1994第6条和
第16条的规则,⑨而《服务贸易总协定》第15条的规定很简单,对补贴问题尚未形成一
个完全的多边协议框架,故本文只介绍《协议》的内容并依据之研究我国补贴与反补贴问题
的对策。《协议》是乌拉圭回合以一揽子方式通过的货物贸易多边协议之一,它作为GATT19
94的组成部分列入WTO协议附件1A中,从而对所有WTO成员方均有强制约束力。⑩它由11部
分、
32条和7个附件组成,规定了补贴的定义与范围、补贴的分类与救济措施、机构、通知与监
督、发展中成员方、过渡期安排、争端解决、最后条款等,下面介绍其部分内容:
1.补贴的定义与范围
根据《协议》第1条和第2条的规定,补贴是指一成员方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向“某些企业”
(即指一个企业或产业或一组企业或产业)提供的财政资助,以及采取任何形式的收入支持或
价格支持。《协议》第1条还规定了补贴的范围。只有“专向性”补贴,才受《协议》的约
束,专向性补贴是指成员方政府有选择或有差别地向特定企业或产业提供的补贴。《协议》
第2条为专向性补贴确立了一些原则。从这些原则可以看出《协议》认可了4种类型的专向性
,即:企业专向性(enterprise-specificity):一国政府挑选一个或几个特定公司进行补贴
;产业专向性(industry-specificity):一国政府针对某一个或几个特定部门进行补贴;地
区专向性(regional specificity):一国政府对其领土内特定地区的生产进行补贴;被禁止
的补贴(prohibited subsidies):与出口实绩或使用国产投入物相联系的补贴。B11
2.补贴的分类
《协议》根据补贴的性质将其分为3种类型:
(1)禁止性补贴。禁止性补贴是指成员方不得授予或维持的补贴,学者称之为“红灯补贴”
或“红色补贴”。根据《协议》第1条第1款的规定,除《农业协议》中已有规定者外,
禁止性的补贴有2种:即出口补贴和进口替代补贴。出口补贴是指在法律上或事实上,仅向
出口行为提供的补贴。进口替代补贴是指对生产或使用国产品替代进口品而给予的补贴。《
协议》在附件1中专门列举了禁止使用的出口补贴清单:①政府按出口实绩对企业直接给予
补贴;②外汇留成或类似的出口奖励;③政府为出口货物提供优于内销货物的国内运输及运
费;④政府为用于出口商品生产的产品和劳务提供优惠的条件;⑤对工业企业或商业企业免
除或减免或缓征专门涉及出口支付的或应支付的直接税或社会福利;⑥在计算应征收的直接
税时,给出口企业以特殊的折扣;⑦超额退还或免除出口企业的间接税;⑧超额免除或延
期用于出口商品生产之货物或服务的前期累积间接税;⑨超额退还用于生产出口商品的进口
产品的进口税;⑩政府按不能明显弥补费用和损失的保险费率,提供出口信贷担保或保证;
B11政府以低于国际资本市场利率提供出口信贷,或政府代为支付信贷费用;B12构
成出口补贴的其他由公共开支的项目。
(2)可申诉补贴。可申诉补贴是指在一定范围内允许实施,但如果在实施的过程中对其它成
员方的经济贸易利益产生了不利影响或严重损害,受到不利影响或严重损害的成员便可对其
提出反对意见或提起申诉的补贴。学者们形象地称之为“黄灯补贴”或“黄色补贴”。《协
议》的第5条和第6条分别规定了“不利影响”和“严重损害”的含义。在可申诉补贴中,《
协议》第6条第1款规定了几种只要补贴的事实存在即可推定具有不利影响的补贴。学者称之
为“桔红色
(orange light)补贴”或“深琥珀色(dark amber)补贴”。这些补贴包括:①补贴额超过产
品价值的5%;②补贴用以弥补某项产业的经营损失(operating loses);③补贴用以弥补某
个企业的经营损失,但不包括那种不可能对该企业重复使用,只是为了避免严重的社会问题
并为找到一个长远的解决办法提供时间的那种一次性措施;④债务的直接免除,包括政府所
拥有的债权的放弃或为企业偿债提供赠款。当上述情况存在时,采取行动的成员方无需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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