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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框架下我国的补贴与反补贴问题法律对策研究

  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为产品全部或大部分出口的外商投资企业规定了多方面
  的税收优惠;1986年国务院制定的《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及其《实施办法》对产品主要用
  于出口、外汇有结余的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规定了特别优惠(包括:降低劳
  务费用和场地使用费;在供水、供电、运输和通讯设施等方面给予优先保证,且收费标准与
  当地国有企业相同;税收优惠和信贷优惠)。
  ④出口退税优惠。出口退税是符合世贸组织协议的要求的,但是我国目前的出口退税工作
  还不完善,征多退少或征少退多的问题时有发生。如果征少退多,就会构成变相出口补贴。
  在退税制度和价格制度完善之前,我国采取了所谓的“过渡性经济扶助办法”,这实际上也
  是一种间接补贴。(2)进口替代补贴。我国对一些进口替代型企业给予的特殊税收减免优惠
  及财政资助,实质上构成了出口替代补贴。国家经委和计委曾颁布有关合营企业产品以产顶
  进的办法,有关部门历来将1751种产品列入以产顶进、替代进口的清单,凡列入清单的产品
  ,在国内没有售出之前,任何企业不得从国外进口。国家还在财政、税收、价格和信贷等方
  面给予实行进口替代的外商投资企业特殊的优惠政策。我国在1992年8月已取消了公布的进
  口替代清单,今后也不再制订此类清单,不再对进口产品采取进口替代措施。
  2.可申诉补贴。(1)税收减免优惠。①区域性税收减免优惠。我国对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
  发区等地区性的税收减免因具有地域专向性而可构成补贴。②产业性税收减免优惠。例如,
  《外商投资企业及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和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
  商投资企业以及从事港口、码头、能源、通信、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的外资项目规定了特殊
  的税收减免等优惠。此外,我国1995年6月发布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将在我
  国的外商投资项目分为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四类,因其具有产业专业性,引起了缔约方
  对外商在投资领域中的国民待遇、对特殊鼓励领域产业构成补贴的关注和疑虑。
  (2)国有企业的补贴。由于国有经济在我国公有制经济中的重要地位,我国《宪法》第7条
  求政府对国有企业的发展采取政策倾斜,它规定:“国有经济即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
  济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故我国法律法规中关于对国有企业实行
  特殊待遇的规定很多,国有企业在财政、金融、物资供应、产品销售和人才供应与管理等方
  面享受国家的政策优惠,这些优惠与《协议》和WTO的国民待遇原则是有冲突的,实质上构
  成了对国有企业的补贴。由于我国曾经是典型的计划经济国家,政企不分,国家承担国有企
  业的盈亏,目前政企关系还未完全理顺,故许多WTO成员方都把我国的国有企业视为公共机
  构,而根据《协议》第1条的规定,公共机构被视为政府本身,并处于与私人机构的对立面
  ,因此它们认为无法根据WTO的补贴与反补贴规则衡量我国政府对国有企业的补贴问题,并
  回避对我国的国有企业征收反补贴税,而用特殊的歧视性的反倾销规则衡量我国的商品出口
  是否构成倾销,B16严重地损害了我国的贸易利益。
  
  〖HTK〗(三)我国反补贴的立法及其与《协议》的差距〖HT〗
  1.立法。在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对外国出口商品通过补贴方式占领我
  国市场和保护我国产业的情况未予充分重视,甚至对西方含有明显补贴的粮农产品的进口持
  欢迎态度,认为可节省外汇。更有甚者,对国内进口的化肥、农膜、化工原料等还加上财政
  补贴后再向国内销售。而在计划经济下吃大锅饭的我国诸产业也不注意对外国通过补贴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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