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死亡标准的法律与伦理问题

死亡标准的法律与伦理问题


郭自力


【全文】
  生与死作为所有生命的终极存在方式,一直是哲学和医学上的命题。但是,随着现代生物医学技术的发展,特别是人工生殖和器官移植技术的发展,生的方式和死的标准,也日益引起法律界的广泛关注。当代医学与法律所关心的已不仅仅是死亡的概念,而是何时是生命的终止时刻。死亡作为一个概念,从哲学的角度讲,是指生命力量不可逆的停止,即生命质量不可恢复地退化到极点,以致于丧失为“人”的资格,个体与社会关系不可逆地中断。但是这一概念并未为医学和法律上的死亡,提供一个可以普遍遵循的标准。
  在现实生活中常常有一些人这样的病人,他们的脑部受到不可逆地损伤,处于持久的昏迷状态。他们对外界和自身毫无感觉和意识,也没有自主运动,处于植物性状态之中。那么,这种病人是否已经死亡了呢?按照传统的死亡概念不是,因为他们尚有呼吸和心跳。但是这些病人的生命已完全失去了活力,似乎只能作为一种象征存在,象征着医学科学技术的巨大进步和人类对自己同胞的同情和关怀。于是,就自然提出了什么是人的死亡,它的标准和定义到底是什么的问题。
  传统的死亡概念是心肺呼吸概念。原始人通过日常的观察和狩猎活动,就已经形成了死亡是心脏停止跳动的模糊概念。石器时代用弓箭刺中公牛心脏的洞穴壁画,就说明了这一点。[i]以心脏停止跳动和停止呼吸作为死亡的定义和标准,在人类社会沿袭了数千年,直至今日。美国布莱克法律词典和英国牛津法律大词典都认为,死亡的最主要标准是心跳、脉搏和呼吸的停止。[ii]我国出版的《辞海》也将心跳和呼吸的停止作为死亡的主要标准。医学临床上也一直是以心跳停止、呼吸和血压消失以及体温下降作为宣告死亡的依据。这个标准非常直观,它不仅是医学院和医院里的标准,也是大众的标准,人们对此深信不疑。但是,这一传统观念现在受到了日益严重的挑战,先进的高效复活技术和人工呼吸机可以使心跳、呼吸停止数小时,乃至十余小时的病人重新苏醒,再加上人工营养维持,能使许多病人“起死回生”。[iii]例如前苏联著名物理学家兰道遭遇车祸,4天后心脏停止跳动,血压降为零,但经医生抢救后心脏又开始跳动。第二周他的心跳又停止了3次,每次都“复活”了。直至几年以后才因过量使用药物使肠子受损而死亡。所有这些问题,促使人们开始重新思考“生”与“死”的界限。
  现代医学研究表明,死亡是分层次进行的复杂过程,心肺功能丧失并不代表大脑、肾脏和人体其它主要器官功能的停止,心跳和呼吸的停止作为过程的一个层次,并不预示人作为一个整体死亡的必然发生。而且,心肺功能丧失具有医学可逆性,在心脏起搏器、人工呼吸机等先进医疗设备的帮助下,可以进行长时间的人工维持。特别是心脏移植技术的监床应用,表明心脏是可以替换的,它与生命亦非同一,因而不是生命的象征。如果人体的某个部分注定具有主宰生命的特异素质的话,那么这个器官就是大脑,迄今为止的最高医学成就仍然不能就脑功能丧失的可逆性作出有说服力的预期。这样,死亡判定的医学规则——脑死亡标准也就应运而生。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