脑死立法进程和标准的取舍受到经济条件的制约,当发达国家已将脑死标准写进成文法或贯彻在司法判例中几十年后,广大的不发达国家则仍在两种观念之间徘徊。但是,死亡立法决不仅仅受到物质条件的制约,一国的文化传统和民族习惯也往往产生超乎寻常的影响。日本就是一个明显的例证,1968年和田心脏移植事件和1985年筑波大学肝脾联合移植事件,当事人都因临床采用脑死标准而受到刑事追诉。其间,日本关于死亡标准的讨论沸沸扬扬,民间科研机构和官方调查机构各自的结论甚有出入。1974年,日本脑死亡委员会发表了“脑之急性首发重症病变的脑死亡判定标准”。1985年厚生省公布竹内标准;1988年,日本医师会和厚生省生命伦理恳谈会的“关于脑死亡及器官移植的最后报告”发表;1989年,国会通过“建立脑死亡和器官移植的特别委员会之法律”;1990年,内阁总理大臣的咨询委员会——脑死及器官移植临时调查会成立,该委员会1992年发表其最终报告,其建议标准以多数票获得通过。日本是一个文化相当保守的国家,对人体及人的生命往往持宗教式的尊重,在生命观上一直避免过份地宣传科学主义,认为脑死为移植器官而设,是对人类生命尊严的亵渎[x]。
但日本仍于1997年10月开始实施《器官移植法》,该法规定,脑死亡就是人的死亡。如果死者生前愿意捐献器官,直系亲属也不反对,有关医院可取出有用的器官,选出登记申请接受移植的患者,以挽救其生命。1999年3月1日,日本打破数十年以来的保守医学禁忌,在完全符合法律的情况下,施行该国30多年来第一宗脑死亡病人器官移植手术。死者是一位四十多岁的妇女,因蛛网膜下出血而住进医院,两日后被诊断为临床脑死亡。死者亲属通知医院,死者是“器官自愿捐赠者”。医院和厚生省等有关方面按《器官移植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了严格的检测和诊断。并于3月1日正式确认了该人法律上的死亡。4名患者接受了移植手术。术后,日本首相小渊惠三说:“我希望与全国人民一起,祈求日后的移植手术都能成功。”厚生大臣[侯兴宇1] 宫下创平表示:“国家终于揭开器官移植的帷幕,我对此深受感动。”日本器官移植有关部门发言人说:“我们踏出了历史上新的一步。”[xi]
脑死立法的世界趋势导致了这一领域国际规则的制定,也为一个国家的立法提供了可以遵循的原则和考虑要点。世界医学会的《悉尼宣言》、世界移植协会《道德和伦理委员会声明》、欧洲委员会1978和1987年的两个部长会议的决议案,都为确立脑死标准的立法体系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从总体上讲,制定脑死亡法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对死亡进行立法的目的,在于对医学临床提供法律指南。这就要求死亡的定义既要十分精确,又不能太具体或与技术细节结合太密切。因为当代医学技术正以出乎人们意料之外的速度向前发展,而现代生物医学的每一个重大发现,都可能导致对生命本质更新更深的认识,同时许多既存的医学概念必须相应修正。“在奇迹般的复苏技术和器官移植年代,过份刻板的定义将同较陈旧的观念一样令人困惑。”[xii]任何临床的死亡判断都必须由医生根据临床的复杂情形作出综合判断,任何详尽的标准都代替不了医生的理智分析。法律只能说“以脑死而不是心肺死为标准,有哪些事你必须做,哪些事你不能做”。但医生则必须运用自己的知识和理性,对每一个事实的细节加以认定和权衡。因此,立法上的死亡定义还应当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以保持必要的宽容度。如果死亡的定义仅限于确定死亡的一般标准,如自主呼吸和循环功能不可逆地丧失,脑功能不可逆地停止;没有心脏收缩和血液循环;无自发的肌肉运动;无对光反应等等,就能达到灵活性和精确性的完整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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