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在医学、伦理学和法学界有越来越多的人接受脑死亡的定义,但在普通人心中,传统死亡定义一时尚很难消除。因为心脏被认为是爱和生命的象征已有数千年的历史。世界上第一个接受人工心脏的克拉克(B·Clark)在手术后,他的夫人问他:是否还爱他的家庭。他回答:是的。实际上在他的心脏坏死并换了人工心脏后,他仍然活着并且爱着他的家庭。这也说明脑死是比心死更可靠的死亡指标。
但是,传统观念和习惯是很难在短时间内消除的。千百年来公认的心肺死亡标准定势一旦被搅动,其反应之强烈是完全可以想像的。反对的人认为,脑死亡定义是建立在功利主义基础之上的,有悖于人道主义的原则。当一个人处在弥留状态时,尽管心理上充满生的期待,但面对的却是医生等候死亡的冷淡目光。在这里,生的意志在期望他成为别人医疗资源的等待中被彻底摧毁。为了一个人不死而使另一个死去,是极不人道的,也违反了医学道德和人伦观念。
生的愿望是千百年来人类争取生存和发展的精神支柱。生命的进步源自苦难,以追求完美与善终为目的,将心脏尚在跳动的病人送进坟冢是人类共同价值观所不能容忍的。
还有一些人认为,几乎没有任何有说服力的调查结论支持脑死观点。不仅如此,而且还有相反的证据表明,公众既不能理解脑死标准的内容,也不准备支持这一标准。现有的脑死标准的应用和立法,都是在医学界和法律界功利主义动机的驱使下进行的。
而且,脑死标准在实践中也并不能解决所有情况下的死亡问题。婴儿是无意识的,只具有生物学意义上的脑,对婴儿是否要另立规则呢?对没有任何意识迹象的病人宣布死亡是没有问题的,但对于有微弱意识活动的病人能否确定为死亡呢?怎样才能在“无意识”和“有微弱意识”之间划出一个明确的界限呢?如果将脑死亡之立法运用于民事和刑事审判之中,怎样才能体现司法公正呢?是否会使法律界面临着信任危机?所有这些问题的模糊性和歧义性,使人们完全有理由对脑死亡标准产生怀疑和抵触。
尽管反对者义正辞严,阵容庞大,支持者也大有人在。现代医学表明,人脑是生命中枢。脑死后,其它器官功能不可逆转地相继丧失;而其它器官的死亡,不但可以人工复苏,并可进行彻底的替代治疗——手术移植。因此器官死并不能导致人死,只要脑功能存在,生命可以恢复。而脑死不但不可逆转,而且不能使用替代疗法。迄今为止的脑组织移植,只是治疗帕金森氏综合症、小脑萎缩等非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大脑和全脑的移植尚缺少足够的技术支持。尽管有人已经声称在年内解决“换头术”的问题,但至今未见有任何成功的迹象。大脑移植的伦理认同非常困难,世界移植协会道德伦理委员会已明确表示反对人脑移植的临床研究。[v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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