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员会应定期开会,至少每两个星期举行一次,伦理委员会应保护病人的利益,它的会议记录应存档和保守秘密。这既是为了保护有关病人的秘密,也是为了鼓励委员会成员坦率地发表意见,进行自由的讨论。伦理委员会应进行政策研究,对已经发生和尚未发生的伦理问题进行回顾性研究和前瞻性研究。
医院伦理委员会应对医务人员加强伦理教育,以提高他们的医学伦理的自觉性,除邀请其他医院的伦理专家举行报告会,规定阅读文献外,更重要的是选择一些已经解决的困难案例进行研究讨论,以提高鉴别、分析、解决伦理问题的能力。
医院伦理委员会在必要时,应对主治医生提出的确定死亡的决定,以及撤除或拒绝撤除治疗设施的决定进行审查。这些决定不仅仅是咨询性的,而且具有决策权威。在有些情况下,也可征得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委员会成员的意见应当尽可能的一致,如果意见不一致,以多数人的意见为准。伦理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应当纪录在病人的病历上,以便有案可查。
就世界范围而言,死亡立法的高潮已经过去,但存在的问题仍然很多。随着器官移植技术的不断提高,特别是心脏、肺脏、肝脏移植技术的日臻完善,围绕着死亡标准的讨论也会日趋激烈。
我国的法律和医学临床仍然采用的是传统标准,即心肺死亡说。由于传统观念的影响,社会上知道脑死亡概念的人少而又少,乐意捐献器官的人也寥寥无几。即使有人愿意捐献,但因为临床采用心肺死亡标准,又使许多器官实际无法可用。这些都对器官移植技术和脑死亡标准的正式确立,产生了巨大的阻碍作用。
尽管有法律和伦理的限制,在实践中脑死亡标准不止一次被运用于医学临床,心脏和其它器官在脑死状态下的移植为数不少。这些做法显然没有法律依据,但供受双方自愿,也不便诉诸法律。而对这样的困境,如果不尽快制定脑死亡法和器官移植法,必然在社会上造成很大混乱,使法律的权威丧失殆尽。当然,在立法之前,应当尽可能地取得公众对脑死内容和意义的充分理解,消除愚昧,闭塞和传统的偏见,只有这样,才能使死亡立法获得人民群众的广泛认同和支持。
【注释】 --------------------------------------------------------------------------------
黄丁全:《现代医疗与医事法制》,第5页。
《牛津法律大词典》,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版,第244页。
郭自力《论器官移植的法律问题》,载《中外法学》1998年,第5期,第10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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