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宪法规则是内生的还是外生的?宪法规则作为“制定规则的规则”,宪法规则与一般法律规则的不同在于,它是一个国家的最高规则,并且在其之上不再有第三方仲裁者,因此对于一个法治国家来说,从理论上不可能再从宪法规则之外寻找到一个外生变量来说明其形成及运作过程。但是对于一个正在走向“法治”的后发国家来说,中央政府仍可作为外生变量起作用,比如可以低成本地强行移植西方发达国家的宪法规则。一些转型国家和其他拉美一些国家都曾作出这种努力,但是效果并不理想,甚至引起混乱。俄罗斯在宪政建设方面也曾一味模仿英美模式,但是到目前为止,其宪政秩序仍远远没有建立。由此可见,宪法规则除了在立法技术等方面具有某些外生性外,其内生性是很强的。它实际上是政治舞台上意识形态和政权博弈的结果,内生于一国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结构之中。当然其深层客观原因可从经济层面上去寻找,但从建构主义的角度来看,在短期内最能影响宪法规则的形成和运作的还是意识形态因素。对这一因素的分析也是新制度经济学的最薄弱、最困难也最有前途的领域(诺斯,199 4 )。
2. “意识形态的科斯定理”。意识形态实际上就是一种社会意见或社会全体成员的世界观。我们假定存在着这样一个利益共同体,全体成员的社会意见是一致的或个人意见与社会意见具有激励相容性,那么对于这个利益共同体来说,秩序治理是无成本地自动完成的,意识形态的投资为零;即使存在一个秩序治理者(统治者),那么这个统治者的统治权配置给谁都不会影响该共同体的合作效率。我们可以将这一原理称为“意识形态的实证的科斯定理”。理想中的原始社会就接近于这个模型描述的情况。波斯纳(Posner,1980)认为,从保险角度可以很好地分析原始社会的某些制度特征。在原始社会,由于人类生存能力十分低下,复杂多变甚至凶险的自然环境是原始人面临的共同的敌人。保险就成为一种相对昂贵的“稀缺品”,无论是个人还是共同体都会对保险赋予极高的评价。这使得原始社会的任何一个单个成员脱离这个共同体的代价非常高昂。在保险这一点上,个人意见和社会意见是一致的,因此无须意识形态投资就很容易形成一种合作的秩序。
但是在现实情况下,有关意识形态的信息并非均匀分布,意识形态相近的团体和另一意识形态相近的团体之间常常会发生利益冲突,个人意见和社会意见也往往不一致,也就是说意识形态具有外部性,意识形态的整合也就不会是无成本地进行,那么这时意识形态的投资或其投资方式就会对秩序治理激励产生影响。
我们可将此思想称为“规范的意识形态的科斯定理”。至于秩序治理者具体采用何种治理方式或治理结构,取决于交易成本的大小,如:是采取人治(行政治理)、法治、神治(神权统治或宗教治理)还是德治(礼治),要根据社会条件、经济条件所引致的个人意见和社会意见的分布,尽量采取低成本的与主流社会意见识相一致的意识形态投资方式(如:宗教教义传播、法律教育和宣传、道德说教、个人魅力宣传与塑造等),以与具体的秩序治理结构相匹配。对于秩序治理者来说,在进行制度改革时,要取得一种“合法性”支持,就必须注意一方面供给与主流社会意见相容的制度变迁方案,另一方面必须加大意识形态投资、加强舆论宣传,使社会意见分布得更为均匀。在这一方面,现代信息社会可以提供先进的传媒技术手段通过影响公众信息存量,进而影响制度变革的速率。这也意味着,作为现代社会中“第四种权力”的传媒机构必须引起秩序治理者的注意,信息技术的发展使信息传播效率提高,从而降低了学习的成本,学习的绩效也有所提高,使从前需要漫长积累经历多次重复博弈才能获得的秩序,在如今以很短的时间内完成。在上述论述基础上,笔者得出一个很重要的关于意识形态投资的科斯定理的一个推论是:信息传播能够影响意识形态投资的成本和绩效,进而影响制度变革的速率和方向。这一推论的政策含义是:秩序治理者可利用现代传媒技术,通过舆论宣传,改变意识形态存量和流量,来实现高效率秩序治理绩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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