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失效的法律和法律不确定性
俄罗斯的法律在转轨时期处于非均衡状态,而且变化迅速。计划经济时期的旧的法律已经不适应私有化之后商业实践,而新的法律又由于政府行为的不确定性要么难以实施,要么相互冲突或变动不居,人们的预期无法适应,许多人是短视的,“打一枪换一个地方”和“一锤子买卖”的交易随处可见。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法律战争”。由于中央政府的控制力薄弱,并且形成各种行政法规繁多且相互冲突的局面,商业交易找不到一个统一的解决交易冲突的标准和仲裁机构。②低效率的司法体系。在俄罗斯有三个相互独立的法院系统:商事法院、仲裁法院和
宪法法院。人们常常搞不清楚到哪一个法院去打官司,法官素质不高而且腐败,同时诉讼费用很高;律师知识结构老化,大多只熟悉
刑法业务而对商法业务不了解,服务质量差;警察缺乏执行能力,且常常与黑帮串通一气。低效率的司法体系使诉讼的成本高昂,俄罗斯公民和私人团体反而规避官方司法仲裁而求诸于私人仲裁机构甚至黑帮。③漏洞百出的“坏法”和过时的法律。由于政局动荡,经济停滞,政府没有能力和激励去及时供给适应商业实践的法律,在商业实践和法律规则之间存在很大缺口。很长时间以来,俄罗斯一直沿用1964年的计划经济时代的商法,此法虽在1994年被修改,并在1995年1月1日生效,但仍有很多漏洞,并与商业实践相冲突,致使债务支付和企业破产等问题仍然缺乏具有可操作性的解决方案(法庭常常难以决策)。俄罗斯《民法典》也是如此。例如,其第56条和第105条仍规定公司无限责任,那么法庭显然无法据此来实施无限责任股东的公司破产债务支付(Hay, Shleifer and Vishny,1996)。④政府在立法时成为“被俘获”的政府。政府由于缺乏法律约束,常常对特殊压力集团或“行贿”的私人团体给予特殊的立法保护,使俄罗斯产生了许多“特殊法”,政府的这种立法的随意性为其腐败提供了得以滋生的土壤。
2. 转轨时期的政府:机会主义行为泛滥
俄罗斯的政府行为不仅仅停留在对企业的掠夺方面,还表现在政府的大量的机会主义行为、政治集团内部频繁的政权斗争以及太容易被利益集团所俘获而显得软弱无能。在俄罗斯,政权斗争一直很激烈,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冲突也很引人注目,使其在改革初期处于内战边缘(萨克斯、杨小凯,2000)。政府的行为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而且不受
宪法约束,市民社会也缺乏足够的力量提供监督,因此政府常常单方面终止契约执行,或单方面频繁改变税率(常常是受贿的诱饵),使长期投资难以发生。政府行为的随意性,极大地影响了公众的预期,使俄罗斯的投资环境恶劣,构成了其经济发展的真实成本。
3. 秩序治理结构的私人实施规则模式:“私人规则的黑帮实施”和“公共法律的私人实施”
契约的履行和交易秩序的实现一般需要一个良好的制度环境。一种理想的低成本契约履行方式是自我履行,这种机制依靠的是一种双边重复交易基础之上的声誉投资。然而这种投资又依赖于交易双方对未来预期的低折扣率。如果交易双方预期未来收益的现值不超过短期行骗所取得的收益,那么这个协议将不会自我履行。当然这个协议要想得到履行还可以靠第三方仲裁的形式强制执行,包括法庭裁决和私人仲裁。在俄罗斯,由于宏观政策环境和法律环境都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俄罗斯人对前景的预期极不明朗,他们针对声誉机制的长期投资就很难发生。正如Blanchard 和Kremer (1997)所指出的,如果企业都预期生产者和消费者可能会破产,就会发生短视的机会主义行为,使交易变为不可能。而政府政策的反复无常和法庭诉讼的高成本使政府和法庭不能取信于民,民众也常规避政府和法庭而选择其他私人仲裁方式,形成“黑帮”实施和Hay 和Shleifer所说的“公共法律的私人实施模式”并存的局面。这种秩序治理的结构很类似于冰岛共和国时期“无国家社会”秩序治理模式(参见:埃格特森,中译本,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