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法律改革与秩序治理:一个法律经济学的分析
——科斯定理的再讨论
张建伟
【摘要】本文对俄罗斯的法律改革与秩序治理绩效作了一个法律经济学的分析和评论,论证了新古典主义倾向的公共政策和法律决策在改革问题上所具有的误导性,其法律经济学含义是,主流法律经济学不考虑政治的交易成本是有缺陷的;在法律改革和政治改革方面,必须要考虑公共政策和法律决策在“政治上的可行性”。这就要求在进行法律改革时,必须将“科斯定理”拓展到政治市场、意识形态市场上去讨论,并且正交易成本应该成为公共政策和法律决策时所必须考虑的前提。
This articile takes the Russia’s legal reform as case to make theoretical analysis, Which demonstrated that public policies and law decisions with Neoclassical Economics inclinations were characterized as misleading in terms of reform, and that the efficiency of political market and process were very important for legal reform and order governance. Its implication for Law and Economics, was that it was defective provided that the mainstream of Law and Economics ignored the political transactional costs, and that as the legal reform of realism, it should consider, in terms of legal reforms and political reforms, the political feasibility of public policy and law decisions. On the basis of the analysis of Russia’s cases of legal reforms, the author then rethinking the limit of positivist Coase theorem.
【关键词】法律改革 秩序治理 科斯定理
【全文】
法律变迁可以以不同的方式发生,它可以是不同行为主体引进一系列规则的结果,也可以发生在几种既有法律体制的竞争过程中,还可以强行从外部改变旧的法律制度。前两种均是法律自然演进型变迁,第三种则为政治过程所决定,具有强制性,是大部分后发国家所普遍采用的模式,即法律改革模式。它实际上是政府为寻求制度效率改进而进行的一种既有的秩序治理结构的主动调整,包括大规模的变法、立法及其相关支持制度(司法系统)的改革和完善。转轨经济国家大多采用此种模式。然而即便是同样的法律改革,由于各国文化传统、政治结构和改革策略上的不同而导致其改革路径截然不同,并形成不同的经济绩效。一般而言,转轨经济国家主要有两种法律改革路径:其一为激进的“先破后立”、“乱而后治”的法律改革模式并伴随政治自由化,此模式以俄罗斯法律改革实践为代表;其二为试验主义、工具主义、渐进主义的法律改革模式,表现为在政治稳定性前提下的边际调整和“边立边破”的变法、立法模式,此种模式以中国为代表。本文主要以俄罗斯的法律改革为案例进行分析。
一、俄罗斯的激进法律改革与秩序治理的低绩效
俄罗斯的所谓激进法律改革是与其激进政治改革以及“休克疗法”、“私有化”的经济改革相伴随的。苏联解体之后,俄罗斯进行大规模的私有化改革。到1995年底,17937家大中型企业、10511家小商店、12118000所住宅被私有化,并新建了794889家小企业。1993年12月12日俄罗斯通过新
宪法——《俄罗斯联邦
宪法》对这些已经取得的私有化改革成果予以确认。新
宪法宣告废除苏维埃社会主义制度,实行共和制的民主联邦制;实行多党制、总统制、三权分立制、私有制等资本主义的政治制度与经济制度。此后的俄罗斯并没有因为有了新
宪法就拥有了稳定的法律秩序。相反,总统和议会之间的矛盾、总统和政府之间的矛盾更加激化,政治生活和秩序处于混乱和无序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