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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法律改革与秩序治理:一个法律经济学的分析

   二、俄罗斯法律改革与秩序治理结构转型的经济学分析
  1. 观察和比较“休克疗法”的绩效:为什么要进行法律改革?
  在90年代,东欧国家先后进行激进的私有化和自由化经济改革,其中俄罗斯和波兰都采取了相似的改革方案,即所谓“休克疗法”。到90年代中期,两国改革绩效已明显不同。波兰经济恢复并迅速增长,而俄罗斯经济增长则明显乏力;波兰已拥有5万家小型私人企业,而俄罗斯则只有1万家,且企业人数是波兰小私人企业的4倍(Frye and Shleifer, 1997)。波兰的这些小私人企业是其经济增长的主要来源,那么为什么如此相似的改革路径,企业成长的表现大不一样呢?
  1996年Frye 和Shleifer 为此考察了莫斯科的55家小商店和波兰的沃索(Wersaw)的50家小商店,结果表明,是两个城市的小商店生长的法律环境和政府规制环境的不同影响了企业的形成和发展。他们首先区分出政府和企业关系的三种典型(或理想)类型:①“看不见的手”模式;②“助手”模式(helping-hand model);③“掠夺之手”模式。这三种模式分别代表了三种不同的法律和规制环境,其基本情况可参见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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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ye 和Shleifer(1997)认为,这三种类型仅仅是一种理想的划分,现实中的政府类型往往是这三种类型特征在不同程度上的混合。他们通过调查发现,波兰的地方政府和企业的 关系更接近于“看不见的手”模式;俄罗斯情况则更接近于“掠夺的手”模式;中国被认为是接近于“助手”的模式。调查数据显示,波兰的地方政府比俄罗斯的地方政府更加支持企业的发展,也就是说企业在波兰的生长环境要好于俄罗斯。因此,尽管两国改革战略相似,但经济绩效却不同。据此,他们认为,法律环境是决定经济转轨绩效的关键。在另一篇文章中,Hay 和Shleifer(1998)认为法律改革是改善法律环境、使转轨经济国家走出“法律失败”困境的重要手段。“法律失败”阻碍了小企业的形成、外商投资以及企业重组,影响经济效率。
  2. 创造法律需求:私有化为什么是第一步?
  在计划经济或“人治”环境下,很可能只需求极少量的法律,如刑法婚姻法等。对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国家来说,有关市场经济的法律要想从字面上死的法条转化为“行动中”的“活法”,就必须创造民众对法律的需求,也就是说只有通过笔者所称的“法治外生性的内生性转化”机制,才能使“法治秩序”成为可能。这就要求首先进行经济改革,首先创造需求主体,使这些利益需求主体在交易中产生对“秩序”的渴求,进而产生对法律资源的渴求。Hay 、Shleifer和Vishny等人(1996)为私有化辩护,他们设想在俄罗斯通过私有化产生出产权明晰的财产主体,这些产权所有者会拥护新的法律,产生对法律改革的需求,进而形成一种对法律改革的政治压力。他们不同意私有化之前引进法律制度,认为那时产权归国家所有,没有清晰界定,也就不会对新法律制度有需求。
  这里也有一个问题值得注意,急剧的私有化伴随着激烈的利益冲突,对于这种利益冲突,政府如果没有足够的能力驾驭局势,甚至没有能力提供法律及其它相关公共物品的服务,或提供较差的法律服务,仍会使法律成为劣质品,而被其它秩序治理方式所替代。民众对秩序的强烈渴求会抬高其它秩序治理手段的价格,进而不惜以高额保护费的方式高成本地购买“黑帮仲裁程序”,而这些正是俄罗斯秩序治理的现实。
  3.法律规避:为什么私人(私人团体)需求法律而不使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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