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法律推理实现司法公正——司法改革的又一条思路
张骐
【全文】
司法公正是当前司法改革的一个重要目标。作为社会公正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司法公正既包括实质公正,也包括形式公正,[①] 其中尤以形式公正为重点。这里的形式公正,是指对符合实质公正的法律和制度的严格、一贯和不偏不倚的执行。[②] 司法活动当然不能无视实质公正的要求,但是因为社会的实质公正涉及社会资源、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义务的分配,所以它应当主要通过直接民主或间接民主以立宪和立法的方式来解决。从社会分工来讲,司法的任务就是在立法机关确定了基本的实质公正之后,严格依法办事(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在实现形式公正的过程中实现实质公正。因此可以说,司法改革的一个重要目标是实现形式公正。同样案件同样审理,是形式公正的一个基本要求。运用法律推理的方法,建立新的判例制度,既是形式公正的保证,也是实质公正的条件,因而是当前进行司法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
一、法律推理的含义与特点
对法律推理(legal reasoning)的含义可以从不同的角度作不同的说明。从法律推理的任务看,“法律推理就是在法律争辩(或译为论辩——引者注)中运用法律理由的过程。”[③]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当代中国法律适用的一个基本原则。法律是在有关法律问题的争议中解决问题的理由。可是,法律具有概括性、抽象性和普遍性。何以具有概括性、抽象性和普遍性的法律规定会成为解决某一具体案件的理由?假如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还能否审理案件?法律推理就是将具有概括性、抽象性和普遍性的法律适用于具体案件的桥梁;它是人们在有关法律问题的争议中,运用法律理由以解决问题的过程。从与其他推理的关系看,法律推理是推理的一种。推理是人们的一种逻辑思维活动,即从一个或几个已知的判断(前提)得出一个未知的判断(结论)。法律推理就是这种思维活动在法律领域中的运用,它“大体上是对法律命题运用一般逻辑推理的过程”。[④]
在这里,法律推理既包括根据现行、明确、正式的法律渊源对有关争议、违法的解决;也包括在一定框架内对解决有关争议、违法的法律根据的寻找和确定。在第一种情况下,作为解决问题理由的法律规定比较明确,所以法律推理的一般方式是形式逻辑的推理,即不是对法律命题的实质内容而仅对它的思维形式的推理。这种形式推理通常包括:演绎推理、归纳推理和类比推理。在第二种情况下,作为解决问题理由的法律规定不甚明确,“无法可依”或者“有法难依”,而又要求法官依法办事。第二种情况下的推理方式一般称为实质推理,就是对法律命题的实质内容进行判断和确定的推理。从另外一个角度看,法律推理就是讲道理,就是以理服人。此处的“理”,是法律理由,包括法律的正式渊源或非正式渊源。
法官的任务就是要对发生过的案件作出法律上的评判,他在审理案件的时候必须进行一系列的推理活动。[⑤]不过,法律推理并非法官的专利,因为“法律在法院外的作用就象在法院内的作用同样繁多和重要”;“法律是供普通的男男女女之用的,它被认为是他们对怎样生活而进行的某种结构”。[⑥] 公民在依法从事自己的工作的时候,律师在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时候,立法者在决定是否通过某一法律草案的时候,也都需要进行法律推理。中央电视台每天中午12点30分的“今日说法”栏目以及其他媒体的法制教育栏目中所刊播的许多案例,都涉及到法律推理的问题。当然,由于司法活动在法律实施中的重要作用,法官的法律推理成为人们进行法律推理研究的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