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通过法律推理实现司法公正——司法改革的又一条思路

  
【注释】  也有学者认为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参见:何家弘,《司法公正论》,载《中国法学》,1999年,第2期。笔者认为,彼处划分与此处划分的意思是基本相同的。

用美国哲学家罗尔斯的话说:“形式正义的观念,就是公共规则的有规则和公正的执行,在适用于法律制度时就成为法治。”参见:John Rawls, A THEORY OF JUSTICE, Belknep Harvard, 1971, pp. 235.

史蒂文.J.伯顿 著,张志铭、解兴权译《法律和法律推理导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1页。

D.沃克编:《牛津法律指南》(英文),1980年,第1039页。

笔者在修改此文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9年第3期上看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本)的通知》。该《通知》指出了目前裁判文书中存在的一大缺点:“不说理或者说说理不充分,理由部分没理由,只引用法条;不阐明适用法律的道理”,对此,最高人民法院要求改革裁判文书的制作,“增强裁判的说理性”。这里所讲的“说理”,是审判机关运用法律推理的一个重要方面,即将法官的实际推理过程明确地写出来。

N.麦考密克:《公民的法律推理及其对法理学的重要性》,载1987年第十三次国际法律哲学和社会哲学大会全体会议论文英文本第10页。

例如,在一起行政诉讼案中,原告提出被告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不具有执法主体资格;其根据是国家建设部《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工作。”法院没有支持原告的主张,根据的不是有关法律规定,而是我国行政法学界比较公认的“行政应急性原则”和该案的特殊性。见:李昌道主编:《98上海法院案例精选》,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440页。

Chaim. Perelman, JUSTICE, LAW, AND ARGUMENT, D. Reidel Publishing Company, 1980, pp. 128-129, 135, 130.

戈尔丁著:《法律哲学》,三联书店,1987年,第240页。

关于这一点,英国法学家麦考密克有过令人信服的论述,请见他与另一位法学家合著的《制度法论》,周叶谦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第248页。

卡多佐:《司法中的类推》,苏力译,载《外国法译评》,1998年第1期。

《司法:走向自治之路》,《中国律师》,1998年第8期,第66,65页。

郝铁川:《论逻辑思维与法律思维》,载《现代法学》,1997年第3期。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