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大力开展法律推理的研究与教学。笔者在前面提到,法治社会的实现要通过法律职业者的职业化努力。法学教育和研究工作者是建筑、培育法律共同体的主力。他们在建筑、培育法律共同体方面的一个重要工作,就是进行法律推理的研究,教育、培养法律共同体形成与当代中国法律精神相符合的法律思维方式。这里不妨引用英国法学家哈特的话作为我们当前法律推理研究的内容:“1.关于法官实际作出判决时的一般过程及思维习惯的主张;2.关于应遵循的司法判决方法的建议;3.评价司法判决的标准。”[27] 以上述卡式炉爆炸案的判决书为例,法官指出该案的法律依据是“
民法通则第
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原则和司法实践掌握的标准”,那么,此案中“司法实践掌握的标准”是什么?为什么说
民法通则第
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是原则?如果本案的判决书将法律依据和推理过程制作得再细致、再具体一些,相信会有更大的说服力和更强的示范作用。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为了深入、有效地研究法律推理,应当综合使用多种研究方法。笔者以为下述三种研究方法尤其重要:
首先,经验研究的方法,就是要从当代中国的法律实践中发现研究、解决问题的经验材料并在实践中验证研究结论。如何在中国发挥法律推理的作用,怎样实现法律推理的合理化,等等问题的答案都来自于当代中国各种丰富的法律实践。类似的问题还包括:当代中国的法律工作者在实际上是如何进行法律推理的?当代中国法律推理实践的特点是什么?中国法律传统对法律推理有什么影响?不同的纠纷解决方式对法律推理有什么影响?
其次,比较的方法。法律推理植根于本民族的法律传统,同时也与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发达水平成正比。不同民族、不同法律文化传统的碰撞、冲突、融合,不仅会影响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发展,而且会影响法律推理的含义、作用、模式的变化。在许多情况下,这种变化会给社会带来积极影响。对不同国家、不同民族、不同地区的法律制度下的法律推理进行比较,比较法律推理在不同地域和不同时期的含义、功能以及功能实现的方式。可以使我们借 “他山之石”攻中国法律推理之“玉”。
再次,哲学分析的方法。“法律推理是一个心智问题”[28] 法律推理是人们追求理性的一种努力。很多哲学家和哲学流派都对理性、推理进行过广泛、深入的研究。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兼采各家哲学有关理性、推理研究的积极成果,对法律推理进行深入、全面的研究。一方面,要对各种研究命题进行哲学分析,即对基本概念、命题、规则的含义、意义、构造、功能、关系、相似性、差异性进行深入的哲学分析;另一方面,将经验材料升华为具有普遍意义的法学理论,特别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推理理论,这同时可以对哲学和逻辑学研究作出法学家的贡献,
法律推理研究向目前中国法理学提出了许多前所未有的新问题,这些问题以及对这些问题的研究,有可能在内容与形式两个方面促进中国法理学的发展,为法理学的改革与创新提供动力,为国际法理学的发展作出中国学者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