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推理与一般推理相比,有这样几个特点:
⒈ 法律推理是一种寻求正当性证明的推理。自然科学研究中的推理是一种寻找和发现真相和真理的推理。而在法学领域,因为法律是一种社会规范,其内容为对人的行为的要求、禁止与允许,所以法律推理的核心主要是为行为规范或人的行为是否正确或妥当提供正当理由(justification)。法律推理所要回答的问题主要是:规则的正确含义及其有效性即是否正当的问题,行为是否合法或是否正当的问题,当事人是否拥有权利、是否应有义务、是否应负法律责任等问题。
⒉ 法律推理要受现行法律的约束。现行法律是法律推理的前提和制约法律推理的条件。法律的正式渊源或非正式渊源都可以成为法律推理中的“理由”,成为行为的正当性根据。在我国,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都是法律推理的前提。在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法律原则、政策、法理和习惯都会成为法律推理的前提 [⑦]。在英美法系的国家,来自于判例中的法律规则,也是法律推理的前提。
⒊ 法律推理是一种实践理性。在法律推理中,人们总是寻求尽量减少被视为专断和非理性的意志的干扰。比利时哲学家佩雷尔曼指出:“法律推理因此是实践性推理的一个精致的个案,它不是一种形式的阐释,而是一个旨在劝说和说服那些它所面对者们的论辩,即这样一个选择、决定或态度是当前合适的选择、决定或态度。根据决定所据以作出的领域,在实践性论辩所给出的理由,‘好的’理由,可以是道德的、政治的、经济的和宗教的。对法官来说,它们实质上是法律的,因为他的推理必须表明决定符合他有责任适用的法律。”法学家的任务,就是运用法律推理的方法,依照法律制度努力促进的价值,使法律的精神与文字协调一致。[⑧]
二、法律推理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保证
法律推理与司法公正有着内在的联系。这表现在:首先,法律推理的规则与司法公正的要求是一致的。法律推理对逻辑一致性、不矛盾性、同样案件同样处理的要求,同时也是形式公正的要求,即对法律一贯的、严格的、有规则的执行。依照法律、根据法律推理的逻辑规则对法律命题进行推理的过程,同时也是实现司法公正的过程。所以美国法学家戈尔丁把有关法律推理的内容作为程序公正的重要组成部分:“解决的诸项条件应以理性推演为依据;推理应论及所提出的论据和证据”,[⑨] 其次,法律推理的目标与司法公正具有一致性;法律推理与司法公正的关系是一种形式与内容的关系,法律推理的过程也是追求公正的过程。这是因为,法律推理是一个正当性证明的过程,它的目标是为法律规范及人们的行为提供理由。公正是法律及行为正当的一个重要理由,是正当性证明得以成立的充分必要条件。当然,在实际生活中,法律推理的操作结果并非总是符合公正。但是作为一个规范性命题,作为一个价值要求,指出公正是法律及行为正当的一个重要理由、是正当性证明得以成立的充分必要条件,是正确的和必要的 [⑩]。美国法学家卡多佐的一段话,十分贴切地说明了法律推理与公正这种相互制约的表里关系:“在一种逻辑与另一种逻辑之间,通过指导人们作出选择,正义对逻辑起着作用,情感对理性起着作用。而反过来,通过清除情感中那些专断恣意的东西,通过制约否则的话也许过分的情感,通过将情感同方法、秩序、融贯性和传统联系起来,理性又对情感起着作用。”[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