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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有权保持沉默》 (下篇1)——沉默权在中国

  2 检察人员 30% 19% 19% 32%
  3 法官 33.3% 26.7% 30% 10%
  4 律师 52.5% 31.5% 6% 10%
  5 教学科研人员 50% 22.7% 4.6% 22.7%
  6 普通居民 55% 23.3% 1.7% 20%
  何教授:小房,通过上面的表格,我们可以发现,在假使受访者系侦查人员的时候,很少有人(约占14%)愿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沉默权;而当假使受访者自己就是一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时候,却很少有人(只占11.5%)“不希望”享有沉默权。
  房先生:是呀,何教授,当假使受访者自己就是一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时候,大多数(接近占70%)的被访者“希望”或者“非常希望”享有沉默权。
  何教授:小房,我觉得将心比心,依此类推,我们可以发现:当一个人处于侦查人员的地位,居高临下时,他(或者她)是不希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什么“沉默权”的,因为,这可能会影响他侦查活动的顺利进行;而当一个人处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被追究者的诉讼地位时,陷于弱者的处境,基于趋利避害的本能,他(或者她)是非常希望拥有沉默权的,以更好的保护自己的权利。可见,我们在制定任何一项制度时,都要从正反两方面设身处地地想想,作出合理的规定,不能老是抱有无名的偏见。
  房先生:是的,何教授,您分析非常有道理。
  何教授:另外,你不是说在问题二——“假使您是一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您希望享有沉默权吗”中,还设计了一个 “D、此问题我拒绝回答”的选项吗?
  房先生:是的,何教授,在这道题目中,约有将近20%的受访者选择了这一选项,这说明,被访者自己对这道题本身的提问进行保持“沉默”,不作任何表态,以免陷自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尴尬境地。
  何教授:小房,这也充分地反映了在所有的被访者中,存在较多的人具有较强或者太强的自尊心。
  房先生:是的,何教授,以上是第二部分关于沉默权价值评判的调研。
  to be continued……
  3.8中国社会对沉默权的容忍度有多大(下)
  ——“沉默权在中国”调研报告
  何教授:那关于沉默权的第三部分调查,情况如何呢?
  房先生:何教授,对于对沉默权第三部分的调研,主要是针对沉默权在中国实施的必要性而设计的。因为,以前您也跟我谈起过——沉默权在中国,不应再“沉默”,而关于沉默权在中国确立必要性的探讨,乃是探讨沉默权在中国一切问题的前提。
  何教授:是的,小房,实际上你前面关于沉默权正当化和“理论基础”的调研,已经为我们探讨沉默权在中国确立的必要性提供了理性根据;前边关于沉默权“利弊分析”的结果,也可为我们在此问题上提供有益的参考。
  房先生:何教授,下面我设计的问卷,主要具体针对沉默权在中国——这一特殊的国情下提出的。
  何教授:你具体谈一下。
  房先生:好的。这里我首先设计了两道概括性的题目,其中问题一为:您认为在中国有没有必要确立沉默权制度?问题二为:沉默权是联合国《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我国已经签署了该公约,您认为中国有没有必要履行这一条约义务,在中国推行沉默权?
  何教授:那调查显示的结果是什么呢?
  房先生:何教授,您看下面这张表格;
  表格8、沉默权在中国确立的必要性分析
  序号 受访对象 (1)沉默权在中国有没有必要确立?有必要  没必要  有必要,但过一段时期 (2)我国有没有必要履行《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规定的义务,在中国推行沉默权?有必要  没必要  有必要,但时机不成熟
  1 公安人员 37.1%  14.2% 48.7%  50%  10.8% 39.2%
  2 检察人员 26%   17.2% 56.8% 22.8%   19.2% 58%
  3 法官 42%   25.5% 32.5% 37.5%   25%  37.5%
  4 律师 73.7%  0%  26.3% 70%  0%  27% 
  5 教学科研人员 35.3%  3%  61.7% 40.3% 3%  56.7%
  6 普通居民 43.2%  5.9%  50.9% 50%  5.1%  44.9%
  何教授:在上面的图表中,我们可以看出,对于问题一“沉默权在中国有没有必要确立”,约占90%的被访者认为“有必要”,对此持肯定的态度,这说明沉默权在中国确立的前景还是较为乐观的。
  房先生:是的,何教授,但是在沉默权在我国实施的时间上,却有约占45%的访问对象认为,要“过一段时期”,这可能是由于我国各方面的社会条件尚未具备的缘故。
  何教授:是的,这其中,对于律师来说,显得较为突出:100%的律师都认为我国有必要确立沉默权,73.7%的律师赞成“有必要”,并且没有附加“过一段时期”的要求。
  房先生:在问题二“我国已经签署了联合国《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那么我国有没有必要履行该公约的义务,在我国推行沉默权?”中,对此持肯定者的比例也是比较高的,占被访者总数的90%,持反对态度者的比例是很小的,只占总访问对象的10%左右,但其中也有44%的被访者认为“有必要,但时机尚不成熟”。
  何教授:这似乎可以说明:我国社会各方面人士对沉默权基本上持肯定的态度,沉默权的正当性已经得到国人的普遍认可,沉默权的“好处”和在我国确立的必要性,已得到普遍的承认,沉默权在我国的确立,应该说已经不存在认识上的障碍。只是在确立的时间上,有约占半数的人认为要“推迟一段时间”。因此,正如前文所说的,沉默权在我国应当缓行。
  房先生:何教授,下边我设计的关于沉默权在我国的预期调查,也反映了这点。
  何教授:表格9,是吧?
  房先生:是的,何教授。
  表格9、沉默权在我国的预期调查
  问题:您认为随着法治的进一步发展,在中国会不会正式确立沉默权?
   受访对象 A、会 B、不会 C、会,但至少要过几十年的时间
  1 公安人员 40.5%  2.7%   56.8%
  2 检察人员  15.1%  5.6%   79.3%
  3 法官  20% 23.3%   56.7%
  4 律师  52.9%  0%     47.1%
  5 教学科研人员  36.4%  4.5%   59.1%
  6 普通民众 48.3%  4.3%   47.4%
  何教授:小房,你看上面的调查结果有什么规律?
  房先生:何教授,在上面的数据中,除了法官之外,认为将来我国不会确立沉默权者的比例是非常小的(仅占3.4%),并且没有一个律师持这样的观点,这说明沉默权在我国的确立已大势所趋,随着法治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肯定是会确立的,只是在确立的时间上,约有60%的被访者认为,“至少要过几十年的时间”,这好像与您前面说得沉默权在中国的“时间表”较为类似。
  何教授:是的,小房,这实际上反映了事物的理论合理性与现实可能性之间的矛盾,反映了沉默权在我国的确立,必将是一个长期、曲折的过程。
  房先生:何教授,下面我进行的沉默权制度的第四项调查,就是关于沉默权在我国实施可行性的。
  何教授:那具体情况如何呢?
  房先生:对此,我先设计了两道有针对性的题目,其中问题之一是:“您认为现在中国是否已具备了实施沉默权的条件”;问题之二为:“‘米兰达规则’在中国能行得通吗”,以此来检验沉默权在我国当前社会中的现实可行性。下面是这项调查的结果:
  表格10、沉默权在中国确立的可行性分析
  序号 受访对象 (1)中国现在是否已具备了实施沉默权的条件?A已经具备  B尚未具备 (2)“米兰达规则”在我国能行得通吗?A 能   B 不能
  1 公安人员 22.6%    77.4%  50%   50%
  2 检察人员   12.7%    87.3%  22%   78%
  3 法官   30%   70%   21.5%    78.5%
  4 律师   44.5%    55.5%  55.6%    44.4%
  5 教学科研人员   24.1%    75.9%  58%   42%
  6 普通居民   24.5%    75.5%  60%   40%
  何教授:在上面的两道问题中,尽管在“米兰达规则”的具体可适用性问题上,具有稍多的人(约占45%的比例),认为在我国是可实行的,而大多数的被访者(占总数的55%),则认为这一“规则”在我国是“行不通”的;并且在“中国现在是否已经具备实施沉默权的条件”问题上,尚有近74%的被访者认为“尚未具备”。这说明,人们普遍地对沉默权在我国的现实可适用性问题持消极的态度,沉默权在我国尚不具备实施的条件。
  房先生:鉴此,在调研中,我接着对沉默权在我国现实“不可行”的原因进行了考察,在这道题中,我设计了五项普遍被认为是中国实施沉默权最大障碍的因素。具体结果为:
  表格11、沉默权在我国的适用障碍调查
   受访对象 A立法障碍 B侦查人员素质不高 C侦查技术落后 D社会治安不良 E意识观落后
  1 公安人员 27% 40.5% 43% 35% 37.8%
  2 检察人员   22.8% 37% 52.6% 2% 22.8%
  3 法官   3.5% 45% 37% 10% 25.8%
  4 律师   21% 42% 31.5% 15.8% 37.5%
  5 教学科研人员   16% 50% 40% 11.8% 38.2%
  6 普通居民 20% 41.5% 45% 10% 38.3%
  注:此项为多选题,图中数字为各选项人数占各类被调研人总数的比例.
  房先生:何教授,您看,在上述列举的、关于影响我国确立沉默权的诸因素中,以“B侦查人员素质不高”(平均占42.7%的比例)、“C侦查技术的落后”(平均占41%的比例)和“E意识观念落后”(平均占34%的比例)等三种因素的影响最大。
  何教授:所以,今后我国沉默权的实施,就要对症下药,也应从这三大问题的克服入手。
  房先生:另外,何教授,您不是说过吗——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检察院于2000年8月推出了《主诉检察官办案零口供规则》,在国内引起极大的反响,产生很大的争议,我也对此进行了调查:
  何教授:结果如何呢?
  房先生:您看下面这组数据:
  表格12、“零口供规则”的社会调查
  问题:“零口供规则”值得推广吗? 
  答案:A值得;B不值得;C值得,但与先行法律相悖。调研结果为:
   受访对象 A 值得 B不值得 C值得,但与现行法律相悖
  1 公安人员 30.5% 19.5% 50%
  2 检察人员 17.7% 38.3% 44%
  3 法官 26% 32.3% 41.7%
  4 律师 44.4% 11.2% 44.4%
  5 教学科研人员 43.6% 18.2% 38.2%
  6 普通居民 45% 16.1% 38.9%
  何教授:小房,这组数据表明:尽管我们在感情上很赞同沉默权的实践,但“零口供规则”的推行实在复杂,有接近43%的被访者认为这一规则尽管“值得”实施,但“与现行法律相悖”;还有近23%的被访者认为,这一规则根本就“不值得”推行,这说明,“零口供规则”虽然有一定的“创新”价值,但大部分的被访者(共占调研对象总数的66%),基本持否定的态度。所以,顺城区检察院的这一“试点”,很难说完全是成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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