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先生:您能否举个例子?
何教授:好的。比如说,早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的时候,我们进行的那次影响中外的“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件的审判,在那次审判中,就出现了被告人行使“沉默权”的情况。
房先生:是吗,何教授,您的话听起来倒很新鲜,因为在“文化大革命”结束的时候,我才刚刚出生,后来陆续听父母们谈起过其中的一些故事,但对于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审判情况却基本不知,至于在这场审判中又有人行使“沉默权”则更闻所未闻。那么,何教授,在那场审判中到底是谁行使沉默权呢?
何教授:我给你说吧,这个人就是张春桥,他是我目前所知的在中国公开行使沉默权的第一人,你明白我的意思吗?
房先生:那么,何教授,具体案情是怎样的呢?
何教授:在当时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时候,共有十名主犯,他们是:江青、张春桥、姚文元、王洪文、陈伯达、黄永胜、吴法宪、李作鹏、邱会作和江腾蛟等,张春桥是其中之一,对于已经死掉的林彪、康生、谢富治等其他主犯则不再追究。这次审判,当时的庭审直播我都看了,后来我又买了两本名为《历史的审判》的纪实作品。
房先生:何教授,您能不能再进一步谈谈?
何教授:好的。为了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1980年9月29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成立了以黄火青检察长为厅长的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检察厅和以江华院长为庭长的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专门负责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件的起诉与审判工作。
房先生:那起诉书中指控他们犯的是什么罪行呢?
何教授:小房,当时起诉书中指控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主要犯了三大罪行,这分别是:(一)诬陷、迫害党和国家领导人,策划推翻无产阶级专政政权,起诉书中列举了数百名被迫害的中央领导人;(二)迫害、镇压广大干部和群众,全国被迫害的干部与群众不计其数;(三)制定“571工程”纪要,谋害毛泽东,策动反革命武装政变;(四)江青集团在“文化大革命”结束时,策动上海武装叛乱。
房先生:那当时有没有允许这些被告人请律师为自己辩护呢?
何教授:允许的。但在审判时,被告人江青、张春桥、王洪文、黄永胜、邱会作没有委托律师辩护,也不要特别法庭指定的辩护人为他们辩护,而被告人姚文元、陈伯达、吴法宪、李作鹏、江腾蛟则各自请了两名律师进行辩护,其中为李作鹏辩护的两名辩护人之中,就有你们华东政法学院的苏惠渔教授。
房先生:那这次审判的结果如何呢?
何教授: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件的审理,从1980年11月20日开庭至1981年1月27日结束,历时两个月零七天,经过四十二次法庭调查和辩论,有四十九名证人和被害人出庭作证,对八百七十三件证据进行了审查,最后作出终审判决,认定江青、张春桥、姚文元、王洪文和陈伯达等十名主犯,分别构成了老《
刑法》中规定的“阴谋颠覆政府罪”、“诬告陷害罪”、“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罪”和“反革命宣传煽动罪”等六种罪名,最后对他们分别判处了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无期徒刑或十六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等刑罚。
房先生:那么,何教授,特别检察厅对张春桥的指控有哪些呢?
何教授:起诉书中列举了张春桥的下列罪行:一九六六年,张春桥在秘密接见清华大学学生堋大富时声称:“要把中央那一两个提出资产阶级反动路线的人搞臭”,实际上是“要把刘邓搞臭”,直接指使堋大富把“打倒刘少奇”的口号第一次推向社会,然后制造了上海康平路的武斗事件,打伤九十一人,夺取上海市的领导权;一九六七年张春桥在济南支持王效禹制造武斗事件,拘捕关押三百八十八人;操纵、指挥“游雪涛小组”进行特务活动,制造冤假错案;迫害大批老干部,声称“要把那些老家伙通通打下去,一个也不留”,扬言“怎么,你还觉得有点可惜吗?你还认为他们都是好人吗?老实告诉你,他们没有一个好东西!朱德是个大军阀,陈毅是老机会主义,一打仗就开小差,靠吹牛起家的。贺龙是土匪……就是这么些货色,哪个能留下?一个也不能留!”可见张春桥的险恶用心。除此之外,张春桥还在上海建立“民兵武装”,策动上海武装叛乱。真可谓是恶果累累。
房先生:那么,何教授,听了您刚才的描述,我觉得张春桥这个人挺卑鄙的,那他对上述指控的反应如何呢?
何教授:张春桥在这次审判中一直是沉默不语,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检察厅公诉人在“对被告人张春桥所犯罪行的发言”中就指出,张春桥“犯有阴谋颠覆政府罪、策动武装叛乱罪、诬陷罪、反革命杀人伤人罪、反革命宣传煽动罪。在审讯过程中,态度顽抗,在大量的证据面前,拒不供认所犯罪行,请法庭依法从严惩办”;在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的判决书中,对包括张春桥在内的十名主犯的认罪态度也进行了描述,其内容是:“上列被告人王洪文、陈伯达、吴法宪、李作鹏、邱会作、江腾蛟各自供认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江腾蛟在林彪蟠桃的第二天,交代了自己的罪行。吴法宪、邱会作、江腾蛟揭发了林彪、江青等同案犯的犯罪事实。黄永胜供认了自己的部分犯罪事实。姚文元把自己的犯罪行为说成是犯错误,不承认是犯罪。张春桥不回答法庭对他的审问。江青破坏法庭秩序。”
可见,在判决书中认定张春桥的态度是“不回答法庭对他的审问”,关于张春桥在这次审判中的具体表现,当时出版的《人民日报》有详细的记载,请看我这里剪贴的一些报纸:
1、 1980年11月21日《人民日报》“开庭之日”一文:
“时间:公元一九八零年十一月二十日;地点:北京正义路一号;在中国现代史上,这是一个刻下重大印记的历史性日子和地点。就在这个时间和地点,我们共和国历史上史无前无例的篡党篡国的重大刑事案件,开庭审判了。”
……
“张春桥吊着三角眼,微仰着平头,提着肩膀,敞着领口,被带上了被告席。这个做了十年‘改朝换代’黄粱梦的三十年代的狄克,在特别法庭送交起诉书副本时,先装着不看,后来又偷偷拿起,急速阅读,一天几次,想知道指控他什么罪。此人惯于装腔作势,可是在法律和犯罪事实面前,一切花招都难以奏效了。”
2、 1980年11月25日《人民日报》“‘改朝换代’之梦的破灭”一文:
“在昨天法庭调查的整个过程中,在大量证人证词面前,张春桥不置一辞,无言可答。审判员一再发问:‘你听清楚没有?’‘你有什么话要说?’‘我第三次问你!’……张春桥却始终不吭一声,装聋作哑,像一块木头,引起旁听席上一片愤怒。”
“张春桥这种态度非自今日始。审判之前,当把起诉书副本送给他的时候,他竟两次拒绝接受。法庭上,审判长义正辞严地指出:‘张春桥,我告诉你,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案十五条的规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
“公诉人发言,他说:‘张春桥为什么拒绝回答问题?这是因为张春桥已作了准备,他已经横下一条心,准备杀头的。可由法庭宣读马天水、徐景贤、张维维的证词。’
……
原来,‘文化大革命’十年中,张春桥不止一次的表露过冒险家孤注一掷的心机。一九六八年到一九六九年,张在上海市革命小会上曾几次说过:‘赤条条来去无牵挂,我早准备杀头了!’一九七六年四月,张对其女儿张维维说:‘主席百年之后,也好办,那就跟他们斗吧,斗得过就斗,斗不过就千刀万剐。’他甚至对张维维说:‘要告诉你的对象,同我张家结亲,是要准备杀头的。’一九七六年九月,张又对徐景贤说:‘我如果有什么事的话,总是要连累你们的,说不定什么时候就杀头了。’
‘不成功,遍成仁’,是一切与人民为敌的亡命徒信奉的教条。张春桥拒不回答法庭的调查,正是他坚持反动立场而又在大量证据面前无可奈何的一种绝望的挣扎。但是,毫无疑问,今天,在九亿人民的正义审判面前,这一套终于无济于事。”
3、 1980年11月27日《人民日报》“大阴谋家张春桥的嘴脸”一文:
“特别法庭第一审判庭今天宣读和投影出示的二十三份证据和两个证人出庭提供的证言,把阴谋家张春桥的狰狞嘴脸及其令人发指的罪行,一一再现在旁听席上六百多名代表面前。”
“今天张春桥仍然穿着那件黑棉袄,依然畏缩在被告席的长背靠椅上。在大量确凿的证据、证言面前,他装聋作哑,耷拉着嘴角,一言不发。他的半睁半闭的三角眼,偶尔眨巴着从眼镜底下偷看一下左右,泄露了他那存心耍无赖而又惊恐的心情。”
……
“今天,张春桥在法庭上的种种表演,又说明了此人的何种心迹呢?”
“在今天一百分钟的庭审调查中,张春桥紧闭嘴巴,一言不发。他是无言可答呢,是拒不回答呢,是默认罪行呢?无论是哪一种态度,他都丝毫不能改变大量证词、证言中铁的事实。任凭张春桥怎样施展诡计,他终于逃不脱人民的恢恢法网。”
房先生:何教授,看了上述您收集的历史材料,好象使我回到了当年那次惊心动魄的重大审判,在这场审判中张春桥的表现有些滑稽。只是,请问何教授,他这样做有没有法律上的依据?如果每个被告人都保持“沉默”了,那案件应该怎样审下去?
何教授:小房,你所提的问题事实上也是许多人关心的。正如前边所述,由于我们立法中没有规定沉默权,1979年的《
刑事诉讼法》就明确规定,“对侦查人员的讯问,被告人有如实回答的义务”,从而否定了沉默权的存在的可能性。所以当时张春桥这样做,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就像当时中国社会科学院副院长张友渔同志,在“就公审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主犯答《北京日报》记者问”时所说的,“我国的《
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审判任何一个案子,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有被告的口供,但没有证据,不能判罪;有证据,被告死不认罪,也可以判罪。这个原则,不是我们的发明,外国也这么办。……如果他们(指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狡辩、耍无赖,或者干脆闭口不谈,法庭同样可以依据事实和法律判他们的罪。如果他们闹,只能更加激起人民的公愤。犯人闹公堂,法庭可以依据法律采取必要的措施。根据《
刑事诉讼法》第
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违反法庭秩序的,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退出法庭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房先生:何教授,通过您刚才的解释,我明白了。在当时的法庭审判中,张春桥无权保持沉默,但这也不啻为一次有益的探索……
何教授:可以这么说吧,
to be continu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