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关于程序异化的补救,乃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这个问题的解决,就是要实现对程序异化的扬弃,而程序异化的扬弃则是对程序本质与价值的回归。只有实现对程序本质与价值的回归,真正的程序法治才能实现。
【注释】 [1] 参见:法国大百科全书《拉鲁斯辞典》中的“异化”条目,转引自沈恒炎、燕宏远主编《国外学者论人和人道主义》(第一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1年第1版,第796页。
参见:翁晓斌《论民事审判的正当性》,载《现代法学》1999年第2期;及蔡国芹、蔡宪〈〈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中的程序非正当化倾向〉〉,载〈〈嘉应大学学报〉〉1998年第5期等文。
[2]转引自沈恒炎、燕宏远主编:《国外学者论人和人道主义》(第一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1年第1版,第764页。[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317页。
[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第90页。
[5] 参见:陈瑞华《程序正义论纲》,载陈光中、江伟主编〈〈诉讼法论丛〉〉(第1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4月第1版,第18页。
[6]参见:陈瑞华《程序正义论纲》,载陈光中、江伟主编〈〈诉讼法论丛〉〉(第1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4月第1版,第21~23页。
[7]威廉姆-道格拉斯语,转引自季卫东:《法律程序的意义》,《中国社会科学》1993年第1期。
[8] 参见:孙莉《司法改革与程序意识》,载《法律科学》1999年第3期。
[9] 参见:沈宗灵主编《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3月第1版,第60页。
[10]参见:陈瑞华《程序正义论纲》,载陈光中、江伟主编〈〈诉讼法论丛〉〉(第1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4月第1版,第57页。
参见:孙笑侠《两种程序法类型的纵向比较——兼论程序公正的要义》,载《法学》1992年第8期。
Christopher Oskwe,supra note.
戈尔丁:《法律哲学》,三联出版社1987年版第240页。
[13] [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229页。
参见:陈瑞华《刑事审判原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2月第1版,第63页。
参见:王利明著《司法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1月第1版,第52页。
参见:信春鹰、李林〈〈依法治国与司法改革〉〉,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9月第1版,第323页。
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华夏出版社1987年,第245页。
参见:刘家兴主编《新中国民事程序理论与适用》,中国检察出版社1997年4月第1版,第35页。
参见:《法律程序价值观》,载《中外法学》1997年第6期。
参见:江伟《中国
民事诉讼法专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6月第1版,第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