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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异化论

  但现实中,案件的积压,诉讼的迟延,周期的过长,案件审结期限往往得不到遵守[34],不仅与上文所讲的及时性原则相违背,最重要的是导致诉讼效率的降低;程序设置烦琐,简易程序不简;审级制度不合理,再审程序发动频繁;诉的不当分离降低了办案效率;无过错当事人因涉讼而作的必要花费得不到补偿,往往是“赢了官司输了钱”;“执行难”裁判内容难以实现;同时,大量冤假错案的发生,导致“错误成本”高昂,这些都显然属于诉讼非效率的情况,这是问题的一方面。
  而另一方面,中国传统的诉讼程序有时又是非常“迅速”的,“多快好省,力争上游”,公检法机关联合办案,“政法委”统筹协调,上下级请示汇报,诉讼的“速度”不可谓不高;尤其是198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迅速审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对杀人、强奸、抢劫、爆炸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从严从重”,可不受送达起诉书副本、送达传票、通知书期限的限制,并把上诉、抗诉期限缩短为3天;并在审理中,证人、鉴定人可以不出庭,法官仅依一些书面材料作出决定,这种“影子审判”,“速度”是非常快的。但由此作出的裁判的正确性,确实值得怀疑,也就是说,由此种“快速”审判所付出的“错误耗费”是非常巨大的。因此,这种程序在总体上也是非效率的,也要付出一定的代价。
  综上所述,程序结果的非正义与程序结果的非效率,都是对程序外在价值的背离,同属于“程序的外在异化”。
  三
  通过上文对程序非正义、程序非效率、程序非理性、程序非自治等程序的内在异化与外在异化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程序异化是一种普遍存在的现象。中国初步法治社会,人们高呼程序正义,但却忽视了对程序缺陷性的分析。尽管现在已有学者注意到了程序非正当的情况,但程序“异化”的含义要远比程序“非正当”,内涵丰富得多。
  实际上,程序异化有一个产生发展的历史。人治社会下,恣意横行,权力不受约束,不存在现代意义上的程序(因为现代意义上的程序意味着对恣意的约束,它是一种应然的符合程序价值的程序);直到近代法治社会,程序的价值和地位才得到至上的推崇,程序正义成为追求的目标;但程序非正义、非理性、非效率、非自治等情形的同时存在,程序异化问题凸现;而对程序异化的解决,即对程序异化的“再异化”(扬弃),则是对程序本原的回复。经过这么一个程序“否定之否定”的过程,完善的程序法治才能确立。
  程序异化的历程可用下图表示:
  无程序    程序   非程序   程序回归
     →    →    →
  (人治社会)  (法治社会) (程序异化)   (对程序异化的扬弃)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程序异化的根源,是多方面的,是多种因素长期化合酿成的苦果。这其中既有法律本身方面的因素(如法律的滞后性、抽象性和不确定性等),又有社会政治、历史文化、经济方面的影响,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制度上的缺陷和观念上的缺失乃是两个重要的方面。在制度上,设置不合理,不科学,裁判机关不独立,制约机制不健全,程序的异化也就不可避免。在思想观念上,“重实体,轻程序”, 程序文化贫乏,无论是立法、执法、司法者,还是普通民众,程序意识不强烈,程序理念匮乏,“程序法盲”大批存在,“中国人寻求的是实际的公道而不是形式法律”(即“事实上的乌托邦”),正当、合理、民主、科学、人道的程序没有得到重视,程序异化也就由此而生。
  程序的本质乃是对恣意的约束,程序异化则是对恣意的放纵,程序具有理性、稳定、权威的特点,“自由的历史基本上是奉行程序保障的历史”,“缺乏完备的程序要件的法治是难以协调运作的,硬要推行之,则极易与古代法家的严刑峻法同构化,其结果往往是‘治法’存,法治亡”[35]。而恣意,作为人类理性的缺失,作为对程序的反动,乃是程序异化的内在动力,它就像一只“无形的手”,操纵程序异化的产生和发展。可见,程序异化的源起是恣意,恣意的根源是人性;只有解决“人的异化”问题,才能最终避免程序的异化。
  当前审判方式改革的兴起,就是基于对程序异化痼疾的反思。审判方式改革的途径,乃是强化程序,限制恣意;审判方式改革的目标,则是实现程序的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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