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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异化论

程序异化论


程序异化论


房保国


【摘要】本文首次提出,程序的异化乃是对程序本质与价值的背离,程序的异化有程序的内在异化与外在异化两种,具体表现为程序非正义、程序非效率、程序非理性、程序非自治等诸种情况;解决程序异化的途径就是对程序异化的扬弃,即对程序本质与程序价值的回归。

【关键词】程序 异化 解读
【全文】
  随着法治进程的推进,人们对程序重要性的认识,日趋深入。程序正义的光辉笼罩着学术界,程序理念与程序价值倍受推崇。或许由于学者们的痴情,或许由于历史的嘲弄,人们在高扬程序大旗的同时,对程序的另一面却无足够的认识——程序的缺陷愈益暴露,程序异化问题日益突出。人们身处异化的程序之中,却浑然不知程序异化为何物。鉴此,本文权作抛砖引玉,尝试通过对程序异化问题的探讨,以期引起学人的重视。
  一
  “最初,异化仅仅是一个法律概念,它指的是某个人的财产向另一个人的转让。”[1]第一个把这个概念运用到政治哲学领域中的是《利维坦》一书的作者霍布士,后来,突出异化概念并使之普遍化的是德国古典哲学。其中,黑格尔讲“绝对精神”的异化,费尔巴哈论“上帝”的异化,但前者建筑于唯心论的基础上,后者也未能真正揭示宗教异化的社会根源;后来马克思更进一步,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提出了“劳动异化”的思想,引起广泛的争议。
  但将“异化”概念引入法学领域尤其是诉讼法学领域,探讨“程序异化”的问题,至今尚无人问津。尽管目前已有部分学者对审判程序的“正当性”、“非效率”和“不安定”等问题提出了质疑,但多限于现象罗列,较为分散,至今尚无系统的论述[39]。因此,提出和关注程序异化问题,对于人们反思理性,反思程序,防范未然,加强对程序法的基础理论研究,益莫大焉。
  由于“程序异化”还是一个新的名词,以致本文在探讨这个问题时,不得不从最基本的概念辨义入手。首先,应明确什么是“程序异化”?其次,程序异化体现为哪些方面?第三、程序异化的根源是什么?最后探讨下如何防范和补救程序的异化?
  下面首先探讨第一个问题:什么是“程序异化”?
  笔者认为,对“程序异化”进行科学界定的前提,是首先应明了“程序”和“异化”的内涵。
  第一、关于“异化”(Alienation),按照英国《不列颠百科全书》的解释,异化是指“无能为力”、“无意义”、“反常”、“文化异化”、“同社会疏远”和“自我异化”等多重含义[2];马克思则认为,异化“这个范畴又是反思的规定,它可以理解为对立、差别、非同一等等”,[3]同时他在“劳动异化”中又指出,“工人生产的财富越多,他的产品的力量和数量越大,他就越贫穷。工人创造的商品越多,他就越变成廉价的商品。物的世界的增殖同人的世界的贬值成正比。劳动不仅生产商品,它还生产作为商品的劳动自身和工人,而且是按它一般生产商品的比例生产的。”[4]可见,“异化”的基本含义可归结为:“自我疏远”、“自我否定”或“自己转化为自己的对立面”。
  那么,“程序”(Process)是什么呢? 对此争议很大。按照《辞海》中最一般意义上的解释,程序是指“事情进行的先后次序”或“按时间先后或依次安排的工作步骤”,它有“顺序”、“手续”、“方式”、“步骤”以及“程式”等各种不同的含义。本文中的“程序”则指“法律上的程序”(Legal process),它是一系列法律原则、规则和手续的复合体,也是按一定的顺序、程式和步骤制作法律决定的过程,它与“结果”相对应。[5]当然,这仅是一种较浅或技术层次上对程序的实然描述。
  按照陈瑞华先生的观点,对于法律程序,应注意程序的“存在”与程序的“正当性”的区别,即应注意区分“事实”(What it is)问题与“价值”(What it should be)问题,那种认为“所有既存的法律程序都具有正当性”,或者认为“只有具备正当性的程序才是法律程序”的观点,“都把法律程序的正当性与法律程序的存在本身混为一谈,不承认存在着不具有正当性或正当性程度较低的法律程序。”事实上,“法律程序的存在与法律程序的正当性并不是一回事,正如一个社会实行的法律制度不一定是具有正当性的法律制度一样,一种法律程序即使十分发达和完备,也不一定属于公正的程序;判断法律程序是否具有正当性,不能仅仅看这种法律程序的外观特征,而应当依据一些独立于程序存在本身的‘形而上学’的价值标准。”[6]这种严格区分“程序存在”与“程序正当性”的观点,笔者完全赞同,事实上,该种脱离于“程序存在”的程序“非正当性”观点,实际上已包含了“程序异化”思想的萌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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