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于说西方文化强调个人,中国文化强调集体,我以为是似是而非的。中国文化相信经修身养性人可以成为圣人、神人、至人,而西方文化虽然信仰上帝,但人只有膜拜上帝的权利,到底谁更加强调人呢?依我之愚见,“个人—集体”之说不是出自中西文化整体上的比较,而是出自中西法文化的直观比较,是以点代面的结果。不过,就是在法文化这一“点”上,这种说法也有待剖析。我们前面已经看到,“权利”概念的巧妙之处在于它视物为人的延伸——这就是所谓的强调个人,当然有它积极的一面;而中国文化一向视物为身外之物,生不带来,死不带去,这也有它积极的一面。把物视为人的延伸有它消极的一面,那就是人很容易被物化,——这或许是西方今天异化特别发达的一个原因;强调物为身外之物也有它消极的一面,那就是人对物的主张及处理往往缺乏道德上的底气,显得中气不足,——这或许是中国古代商业未能发展至资本主义的一个原因。另外,我们前面也已经看到,权利作为一种现象,中西方肯定都有,而作为一个概念,为西方法文化独有,虽然这个概念有前述妙用,但终究不过是法学家的解说,其实质乃是自由的一些项。但是,即便把所有的权利组合在一起,也不能标明自由本身,只能说明自由有形的一方面:行为自由,——由此也可看出对权利的强调仅是对行为自由的强调;至于心灵自由,是由法律在行为自由的基础上因假定自由意志而存在的。与此相反,中国文化并不是那么强调行为自由,它把更多的注意力放在心灵自由上,因为身为心狱。如是观之,大抵可以说,中西文化在“个人”上的差别在于:西方文化强调人的有形的一面(自由有形的项),中国文化强调人的无形的一面(自由无形的项)。
阿:但是,瑟瑞斯,对人的无形的一面比如道德、精神、心灵等的强调,往往被用来服务于集体。我看“个人—集体”之说还是没有错,只不过应限于法律。
瑟:是的。不过,奇妙的是,“民族国家”(这也是集体)正是西方文化的近代产物,中国受其感染,也成了一个民族国家(官方的说法是多民族国家)。而在古代中国,民族只具有文化上的意义,不具有人种上的意义,而且,在集体的序列——家、国、天下——中,天下乃最大之集体,这与“民族国家”的狭隘性是截然不同的。因此,阿克太琪,“个人—集体”之说也许在实在法上是成立的,但在应然法上,大有倒过来之势,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对天下的强调必然指向个人。
坡:看来我刚才的比例又得修正回来……在法的根本(道)、本身(法)、作用(礼)三者中,普通法系只逮住了一半,因为他们有法无道,而且在他们的“礼”中,只强调人的有形的一面;成文法系肯定少于一半;古代中国也只逮住了一半,因为在古代中国有道无法,而且礼中只强调人的无形的一面。中西得互补。
阿:坡埃,诗人的算术总是荒唐的,只有他们才会把算术用在算不清楚的地方。说中西互补,那不过是我们文化的自慰罢。
瑟:我不知道中西互补对于西方来说是否必要——这应该是他们文化的选择。但对于中国,以西补中确是非常必要的,鼎之三足不可无法。至于礼对自由有形的一面的强调,在制礼作乐的过程中,可自然衍生出来。
阿:这样说是适中的。
7.5邪恶的定律
坡:本当养天下浩然之气,可如今中国竟三足全无。
瑟:今天的中国也有三足:意识形态(主义、思想、理论,甚至讲话)是根本,手术刀是本身,阴谋操作是作用。这是另外一种宏大叙事——人造的宏大叙事,它首先表现在理论(意识形态)层面上,再通过手术刀和阴谋操作进入社会实践,其结果是阴谋阳谋化,解剖日用化,整个社会此处彼处都是人性的短缺。
坡:此三足是一切假的宏大叙事的共同特点。
瑟:对比真假宏大叙事,再结合我们关于法律与标准的讨论,或许我们可以引出一条定律:一切社会政治理论若不经由法律而作用于社会实践,必然导致灾难和邪恶。
坡:极是!手术刀剖身,阴谋术剖心。
阿:瑟瑞斯,你说的法律是什么意思?难道一切政权——不管它们是怎么来的——没有颁布法律吗?如果不澄清这一点,这条定律是没有适用场所的。
瑟:阿克太琪,我们已经讨论,法本身是参与——制度以程序的方式对习俗与惯例演变机制的参与——的应然状态,这也是法的应然状态。当然,一切实际的参与与法本身肯定有一定的距离,这就是实在法。在我们的定律中,对法律要求不高,法律并不一定要指法本身,更多地是指“实际的参与”这种实在法。如果背离参与而行,那么所谓的法律就不成其为法律,尽管它会如此自诩。
坡:这种法律必定是手术刀和阴谋术推销自己的套数。
阿:如果不以程序的方式,而是制度直接参与呢?
瑟:按我们前面讨论,古代政治社会的法律在不同程度上与此接近,古代中国是典型。这仍然是法律,虽然与“法本身”相比,中间隔着法的沟壑。应该说明的是,这种法律仍以“礼”(习俗与惯例)中的原则为依,尽管其中的政治视这种原则为术。这种法律兼有原则与术的两面性,也正是在原则这一面上,它才成其为法律,在术的层面上,它是统治者的意志。从实证的角度加以考察,得出了法是统治者的意志的结论,有其正确的一面,因为这种术可以是依附于原则的术……
阿:等一等,瑟瑞斯,如何依附?
瑟:“依附”当然是形象的说法。不过,阿克太琪,请回想我们关于正义大音与“统治正义”的讨论,再请回想我们关于原则、规则与程序以及我们关于意志的讨论,如果没有谁把抢劫者的意志当作法的话,我想我们能够想象出这种“依附”的模样。事实上,一切法律上的实证从来都没有考察过抢劫者的意志,那是因为在考察者欲实证之前,他就已经认为这不是法了——是什么东西使他认为此是法或彼不是法?我斗胆猜之,正是“法本身”通过他对“人本身”的感悟及认知的使然罢。不幸的是,求实的精神往往让实证者们把统治者的意志当作法,而忘掉这种“法”在认识方面还得依附于他对于“法本身”的感知,在现实方面还得依附于“法本身”实际上的实现, 最终的结果是让他们普遍倾向于依附权力,这真是人与法的共同堕落。因此,把法是统治者的意志的实证结论当作一条必然的真理,实际上是把硬币的反面当作正面,把术当作了原则。我们国家公开宣称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最终的结果是法沦落为术。
阿:好像实证主义一点用处都没有?
瑟:如果实证主义本着企及法本身的精神,那大可提倡。不过,不管是否有此精神,实证主义者们的研究结果都可以作如此之用。
阿:另一方面,瑟瑞斯,如果制度程序化,但并不参与呢?
瑟:这是不太可能的,因为制度程序化,按我们前面的分析,得有执牛耳程序,如果制度程序化而不参与,那相当于说执牛耳无效。当然,这种情况有可能发生在一个社会的少数民族身上(他们的习俗与惯例被优势民族鞭达),这仍会导致灾难与邪恶。纳粹的法律就具备这方面的特征,程序化不足(秘密警察存在),但灾难和邪恶有余。因此,以我们的理论看,纳粹的法律虽然具有法的外貌(可以实证,只要人们愿意把它当作法去实证),但不能算是法律,因为它践踏了天地间人类所能拥有的最大的公正,不仅不允许少数人说服多数人,反而把他们直接消灭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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