瑟:这正是症结所在。如果私人成为老板,还有政府来监管,但如果政府成为老板,不知谁来监管它?——在我们国家,国有资产巨额流失不就是由于这种原因造成的吗?当然,我们可以置政府于法律之下,让其在程序中治理,但象投资于基础设施建设这类行为,需要的是可行性研究,而这是无法程序化的。因此,阿克太琪,政府的行为应该是监管性的,而不是行动性的(这可算是无为而治的另一层意思)。政府应该把民众能做的一切事情让与民众,只有当某些事情民众不愿做、不能做时,政府才有行动的理由,——我想法律应该以此为原则。
坡:政府唯一应该投资的是去开发火星。
瑟:这是一斑。
阿:瑟瑞斯,可行性研究也可以程序化,只是留有更多的余地罢。
瑟:可行性研究确有它自己的步骤,但说研究可以程序化,简直是说思维可以程序化。另外,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既来自税赋,该设施在完工之后,就应该为民众免费使用,至少不应该以盈利为目的,这即是说,在财务上投资是货币化了的,但收益就不是如此。因此,这类可行性研究到底有多少含金量,值得怀疑。
坡:正是!在我们国家,很多豆腐渣工程除非倒塌下来已致人于死命,不都是优质工程吗?我看这类可行性研究本身就需要可行性研究,结论只能是放弃这类可行性研究。
瑟:是的,如果真要维持这类可行性研究,收益货币化的要求就为政府再度盘剥百姓提供了理由(这是政府政绩的需要),这类可行性研究最终会成为如何盘剥百姓的可行性研究。
坡:我们的官员满肚子的心思全是这类可行性研究。他们可没有收益货币化之虞,只要摸摸自己包里的储金量就行。
阿:但是,我们也可以说,这是因为程序系统自恰程度不高的缘故。而我们国家也正是因为对这类投资缺乏监督机制,才导致了诸种弊端。
瑟:如果放弃这类行为,程序系统会更加自恰,为什么不放弃呢?至于我们国家的监督机制,那将永远不够,越监督越需要监督,监督本身制造了监督的需要,原因是象可行性研究这类行为无法监督。
坡:这也是我们国家的现实:制止腐败造就了更多的腐败。
瑟:所以这叫制度性腐败(海外称为结构性腐败),这与法治国家中有可能出现的个人腐败是不同的。前者因制度对效率的追求,必然呈现出一种扩张的趋势,后者在程序系统中必定会被抑制。
阿:如此看来,让私人投资于基础设施建设确是有必要的,但法律得防止他们把对国家命脉的管理变为控制。
瑟:是的。
坡:有一个问题令我困惑,我们国家办事关卡重重,手续繁多,这是不是和程序化的好处相反呢?
瑟:不。关卡重重、手续繁多确是程序的深化,但这正好印证了我们前面的讨论,程序化有可能导致制度的目的不达。事实上,坡埃,我们同样也讨论过,程序的深化应以程序系统的自恰为前提。在我们国家,执牛耳程序尚不存在,整个程序系统仅徒有其表,很难有什么自恰之处,因此,关卡重重、手续繁杂之类的畸形深化,只能进一步破坏这个徒有其名的程序系统的一息自恰。另外,程序化的目的在于抑制权力,这就要求一道程序应由另一道程序来深化,而不应该由该程序自行深化,因为权力是不可能自我约束的。而关卡重重、手续繁杂正好相反,它是程序自行深化的结果,其实质是官员们打着自我约束的名义,在行权力膨胀之实。
坡:这是自我立法。现在所有的机关,包括一个小局、小科都在发布规定,这些规定在不同程度上都是法律,——他们哪来这种立法的权力?
瑟:自我授予的。——这整个政府的权力都是自我授予的,其中的大、小诸侯跟着主子如法炮制,不是很正常吗?
阿:现实真是刺伤语言的荆棘……瑟瑞斯,把效率和公平放在一起,人们通常的看法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你又如何看呢?
瑟:这是权宜之计为自己找到的最一般的理由。阿克太琪,我们已经讨论过,效率出自于自由,而一个社会拥有自由的程度与公正被实现的程度是一致的。有了这两点,就不难看出公正在逻辑上优先于效率。可以说,没有公正的效率是兔子的尾巴,长不了。改革开放不是越走越易,而是越走越难,就是因为颠倒了公正与效率的关系,效率最终不得不靠政府的虚假数字来维持。
阿:除了少数人钻了制度的空子,我看不出改革开放有什么不公正之处。
瑟:不是少数人在钻制度的空子,而是制度的空子在等待着少数人去钻。我们的制度一直在鼓励人们要改变观念,还要改变观念,直到无法无天为止,便是说明。当然,近水楼台先得月,官商分赃必勾结……
坡:朋党得“道”横着走,鸡犬升天“大团结”。
阿:坡埃,你可以把一切正经的问题打油成诗。
坡:文人通用的自嘲,我用一用又何妨?总比有人把制度打油成私好。
瑟:的确,我们的制度就是一个打油场。……阿克太琪,具体而言,改革开放中的不公正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⑴中央剥削地方,⑵城市剥削农村,⑶官僚剥削人民,⑷沿海剥削内陆。
坡:四大剥削!这是新四害。
阿:这怎么可能?
瑟:你得质问现实。只是人们从来接受的观念是我们已经消灭了剥削,因而不愿正视剥削的现实罢。试问我们以什么方式消灭了剥削?——我们以压迫的方式消灭了剥削。前三种剥削系继承而得,改革开放的功劳就是把它们由压迫变为剥削,第四种剥削是改革开放附带的创举。
阿:好吧,瑟瑞斯,还是让经济学家去写“新资本论”吧。……就算法律认为公正应优先于效率,可是人们对他们自己的行为完全可能持相反的看法,因为公正往往是用来要求他人的,而不是用来要求自己的,——这岂不意味着法律与人的行为有一种内在的不统一?换言之,法律欲以公正保证效率,但在个人行为中,人们往往追求效率、忽视公正,这两者之间是不是有一种张力?
瑟:这种张力是由人们错误的观念造成的,是一种假相。人们错误地认为:保持自己的正直、朴实,依自己的原则行事,会对自己不利。在我们国家,这种错误的观念经制度的教唆(请记住法制是文化的触发器,法制是资源配置的主体),已放大成为:不违法,休想得利。于是人人都在找窍门,钻空子,倡导厚黑、介绍计谋的书籍也络绎不绝。如此,个人的行为与法律,不是不统一,反而是沆瀣一气。这是我们国家的怪现状。
如果人们持一种正确的观念,就会看到个人行为与法律之间内在的和谐。在人的行为中,充满了频繁的决策,如果这些决策都得出自功利算计,那么人的头脑是不够用的,它会纠缠在犹豫不决中,并且常常“死机”。而原则之所以必要,其中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它能减少决策中的犹豫不决。依原则行事,只需考虑例外情形,不管有无例外的合理理由,(确定例外的理由实质上是在比较原则的分量。)决策都会来得坚定而自然。当然,原则也有一个合理性的问题,而这恰恰就意味着遵守经千百年实践锤炼、包含在习俗与惯例中的原则是最合理的(此理对于比较原则的分量同样适用)。哈耶克深明此理,他说,有许多案例都表明,那些大获成功的人,恰恰是那些坚持“盲目习惯”,比如“诚实为上”的人,他们的成功击败了那些按照理性倒行逆施的聪明的同类。在此,我们可以说,习俗与惯例是成功的指南,而这其实是“习俗与惯例是自由的指南”的延伸,因为一个纠缠在犹豫不决中的人的任何决策都是一种打赌。
阿:瑟瑞斯,你好像在说,依功利计算行事的人,他们的大脑在用ASC码编程,而依原则行事的人,他们的大脑在用高级语言编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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