瑟:是的。……学术研究的一个方向是力图发现我们文化底部的ASC码。这个ASC码,文艺批评称之为冲动,经济学称之为偏好,生物学称之为基因……我在想,学者们是不是应该向计算机专家学习,计算机专家所做的工作是力图让计算机傻瓜化,而由专家和傻瓜构成一个世界(每一个人都是一方面的专家,又是其他方面的傻瓜),可以说是现代社会发展的趋势……
坡:学者们正在向他们学!从前他们的学术被他人口号化,现在则是他们自觉地市场化——都是把人傻瓜化而非原则化。
瑟:另一幅由专家和傻瓜构成的图像。看来除非制度傻瓜化以及学术精神化,这种局面是难以改变的,说到底,口号化和市场化,都是因为政府和学者们太精明了罢,太politic了……阿克太其,另有一个例子,或许能够形象地说明个人行为与法律之间内在的和谐。蚂蚁是最有组织、最富效率的群体,关于蚂蚁到底是如何沟通信息的,它们又遵守着什么样的“原则”与“规则”,这还有待动物“人类学家”去研究,但蚁群确乎给人类行为提供了某种“范本”。企业管理研究的最新发展是注重企业文化,以我个人的陋见,企业文化所追求的,实质上就是以规章制度为基础的、企业内部成员在一种文化的氛围内自动的合作,也就是要达到蚁群的“范本”状态。企业如此,社会亦然。社会的范本,当然既不在过去,也不在现在,而是在将来,也就是我们前面所讨论的∞∶0这一理想中的法治国。在法治国中,法治能够自动实现,正如蚁群中的原则与规则能够自动实现一样,此时,个人行为与法律之间完全和谐。
坡:法与人本来就是先定和谐的!对法的研究也就是对人的研究。
瑟:由此我们也可以从根本上理解,为什么法律要假定自由意志的存在,这种假定是法律自身的真实,建立在人与法先定的、抑或是后定的和谐的基础上。
坡:先定的在神治社会,后定的在理想中的法治国。
瑟:是的,先定的靠神,后定的靠人成为人自身。在这两极之间,人与法或多或少要交恶。而政治社会与法治社会的区别在于:政治社会在政治加剧这种交恶的同时,人与法还力图沆瀣一气;法治社会在法治抑制这种交恶的同时,人与法力求统一。这里的关键在于,制度在多大程度上以程序的方式参与了习俗与惯例的演变机制,有几种可能:⑴制度、程序、习惯三者同一,是神治社会;⑵习惯取代制度,是直接民主政治社会,比如雅典;⑶制度直接参与,是专制民主政治社会,比如古代中国(董仲舒的《春秋》决狱是典型),⑷制度完全背离,是专政民主政治社会,比如我们现在;⑸制度以程序的方式参与,是法治社会;⑹在这种参与中三者再次统一,是理想中的法治国。
7.4制礼作乐——人与法之“治”
坡:幸而孔子没有生于今世,否则,不知道他要感叹礼坏乐崩到了何种地步!
瑟:的确,孔子是幸运的。春秋战国虽是乱世,倒也不乏言论自由,否则,就不会有诸子百家。以后的年代诚然不断有文字狱,但文人墨士们也还能够我注六经,或者六经注我。而现在,文字狱看似作古,但它不过旧貌换新颜,变成了彻底的思想狱。不识字的清风已变成了知识的浊风。
坡:子在川上曰:逝者如斯夫!想想孔子在川上的悠然情形,表明他还相信一切将自然流逝。他心中的自然法,这如斯之河,是否还有信心继续流下去了呢?
瑟:我不敢肯定。至少目前已经断流,自然环境还在进一步恶化。Spontaneous law(古代中国的自然法)已被人类欲望的natural law(西方的自然法)改道。
阿:孔子同样也说过,“礼失求诸野”。瑟瑞斯,我琢磨法的体系或者说程序系统的诞生及健全,必定是一个制礼作乐的过程。
瑟:阿克太琪,你说得极是!不过,应该强调的是,唯有制度以程序的方式参与习俗与惯例(道德法)的演变机制,才可能制礼作乐。或者干脆说,这种参与本身才是“礼失求诸野”之“求”。舍此,就会有一些荒诞不经之事。
阿:荒从何来?诞从何生?
瑟:我们前面已经看到,社会学之所以在欧陆得以勃兴,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学者们在以他们的头脑参与习俗与惯例的演变机制。这虽然给人一种荒诞之感,但还是有经可寻的,不属于“不经”之列。在我们国家,强调法学的社会学研究的法学家,大多以“礼失求诸野”为座右铭,从学术上看,这当然无可非议,而且总比法条主义研究好。不过,在我们国家,法学的社会学方法除了“头脑的参与”这一有经荒诞之外,还有一层无经荒诞:五千年的传统已在短短五十年内几乎全部中毒,不论布满毒素的“礼”是否求而可得,若不力图清除这些毒素,“求”本身即在表明对这些毒素的认同,即便求得,也即是把假礼、伪礼当真礼。而这些毒素,是无经可寻的,至少不在我们的经内。
坡:这种“求”法,是在怂恿人们真伪莫辨。社会学因而也成了“荒诞学”!荒诞的本来意思,就是诞生于荒野,在中国,无论是社会学自己的诞生,还是社会学考察对象的诞生,都是荒诞。
阿:二位,我感到有点耸人听闻。若没有实例说明,我们就有空谈之嫌。
瑟:包产到户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包产到户最初为中原的一班农民为了吃饱饭进行的实验,后来推而广之。包产到户确有制度创新的意义,也正是因为如此,才被强调社会学方法的学者不断地引以为例。但如果我们正视事实,包产到户则不过是在一曲大荒诞剧中由权宜之计演出的小荒诞剧而已。产权不明至今仍是令我们的经济学家头痛的问题,包产到户中的产权也似是而非,虽然这种似是而非的产权确实促进过农村经济的发展,但问题就在于:在我们过去的传统中,土地的产权不是一直很明确吗?
阿:明确但不合理。
瑟:是的。所以说在共和国建国的开初,搞过土地改革,土地被分到了农民的手中,农民握有地契,土地的产权是明晰的。后来搞合作社和人民公社,农民入股,土地的产权仍可以说是明晰的。届改革开放,取消合作社及人民公社,土地理当退还给农民,为什么还要包产到户呢?
阿:瑟瑞斯,我们的
宪法规定,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包产到户不是很自然吗?
瑟:土地是什么时候属于国家所有的?——曾有海外学者追问过这个问题,答案不得了之。另外,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这可以说是中国封建社会的
宪法。这种
宪法实质上也是在规定土地属于国家,因为“朕即国家”。但这并不妨碍土地属于私人,也不妨碍土地产权明晰。我们的老祖先怎么不搞包产到户呢?
坡:我看主权这个莫须有的概念是罪魁祸首,幸而封建中国没有这个概念。
阿:瑟瑞斯,我们是公有制国家,土地要么属于全民所有,要么属于集体所有,这与私有制是不同的。
坡:啊!我明白了,公有制与主权狼狈为奸,祸患无穷。
阿:坡埃的语言在随感觉撒野,还是听听瑟瑞斯的意见吧。
瑟:阿克太琪,我不太知道公有制是什么意思。如果公有制意味着人人都有,也即全民都有,那现在的私有制国家就是公有制国家,只是公得不均等而已;如果公有制意味着国家所有(我们国家就是这样界定的,也即全民所有),那封建国家也是公有制国家,因为“国家”即“朕”,王土也就是国家之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