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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北转史直南:制礼作乐——寻求中国灵魂的法(7)

  坡:假定我被人侮辱性地打了一耳光,我状告法院要求打我的人打他自己一耳光,要是法院没有预先考虑到我的要求视我为无理取闹,那世界上最生动、最合理的要求就被法律拒绝了。
  瑟:而且,立足于社会的法学研究还有一种倾向:重秩序胜于一切。这样很容易让自由漏掉,或者颠倒自由与秩序的关系。细味起来,就连富勒的名言——法律是使人类行为服从规则治理的事业——都带有这种倾向。孤立地看这句话,如何“使”法?——这就有可能为非法之“使”敞开大门。而以我们的理论观之,法律应该是以自由为目的的自由事业,自由带来秩序,也许将富勒的话略加改动,变成:法律是使人类行为尽可能自然地服从规则治理的事业,会更加完整。当然,“自然地”可随历史而变迁,在神治社会,它是自发地,在政治社会,它是专制地,在法治社会,它多半是自愿的,在理想中的法治国,按我们前面的分析,它应该完全是自愿的,无论如何,这与我们所说的“法本身”在不同程度上都是契合的。而若以非法之“使”图规则之治,规则就会成为普罗克拉斯提之床,由程序这一实践所体现出来(经研究发现)的规则很难返回它自身。
  坡:如此说来,“法本身”是一种历史的应然,而非任何超历史的应然。
  瑟:是的,这也是为何任何超历史的“法本身”会在历史中风蚀剥落的原因。而在我们的法本身中,唯有参与这一应然是不变的,至于参与的应然状态,则向历史开放着。想想我们前面关于历史的两种应然相互纠缠的讨论,我们总得立足于参与这一应然在历史中求参与的应然的状态。
  阿:瑟瑞斯,我们就不在“法本身”上逗留了吧,我想我的思维已经开始自我纠缠了。……我想起另外一个问题。我们已经探究过,规则是程序的另外一个名称——也许称之为程序在理层面上的名称会更好,在这一层意思上,法的体系(规则系统)与程序系统确是可以等同的。但法的体系还包含着大量的原则,不知原则应该安插在程序系统的何种位置上?
  瑟:规则不过是原则在具体情境中的细化。也正因为如此,规则往往可由原则证成。原则比规则具有更高的概括性,而且不同的原则概括程度也是不同的。因此,从原则到规则,在其概括程度方面,我们可以把它们想象成一种连续体。如是观之,原则只不过是留有更多余地的程序而已,与规则相比,只有量的差别,并无质的差异。事实上,以我们的理论观之,作为习俗与惯例(道德法)之底蕴的正义大音,在人际活动中必然会衍生出许多原则,这些原则又会进一步衍生出一些更加具体的原则,直到细化为某些具体情境中的规则。当然,这并不意味规则不可以进一步细化,关键得看这是不是程序系统的要求。
  也许应该补充说明的是:在社会从神治到政治到法治的基本过程中,当说法律制度化时,主要是指习俗与惯例中的一些原则与规则被赋予国家强制力——这即是所谓统治阶级的认可,当然也不排除制定;当说制度程序化时,主要是指制度中适用于官员的原则与规则(相当于制度中的公法,包括诉讼法)应该程序化——系统地深化到实践中,至于制度中适用于民众的原则与规则(相当于制度中的私法)是不是也该如此,这应是制度参与习俗与惯例演变机制的结果,而不可用强制规定代劳。
  阿:补充得十分必要。……的确,据说规则要么适用,要么不适用,而原则就不是这样,它或多或少给使用者留有一定的裁量权。——这与你刚才的分析大致是一致的。不过,瑟瑞斯,另有一种说法,规则可以做到不相互冲突,而原则之间往往相互冲突。你又如何观之呢?
  瑟:两群拥有各自习俗与惯例的人走在一起,规则就很可能冲突。规则之所以可以做到不冲突,那是因为实在法不允许它们冲突——一道判决就可以解决这种冲突,——这是米尔恩的说法。不过,如果判决是按规则进行的话,那判决就不能解决规则间的冲突,相反,倒有可能是这种冲突的表现,表现为法院间判决的冲突。事实上,在米尔恩的说法中已不自觉地反映出判决应该基于原则(这是普通法系所强调的),一道判决之所以能够解决规则间的冲突,究其根本,还是因为纵然原则是相互冲突的,但它们各自的分量有所不同,有些原则比另外一些原则更加重要。
  原则的相互冲突,来自它们各自概括性的彼此重叠,这就要求使用者在使用它们时裁量它们的分量。不过,原则的分量常常随情境(主客观环境)的不同而有所变异,因而并不是那么容易裁量的,往往见仁见智。这种见仁见智,在习俗与惯例中就象在学术中一样,是其演变机制的固有特性,可以随着这种机制的运作而到达它应该到达的地方。但在制度中,除非原则作为整体系统地程序化,否则,见仁见智中的“仁”与“智”多半是权力意志的点缀(历史已证实这一点),原则也会因此被阉割得残破不全,“仁”与“智”最终成为为埋葬自由而编织的花环。因此,为了避免原则经权力之刀彼此阉割,制度就应该系统地程序化;而反过来看,原则不能彼此阉割,其实也是程序系统自恰的内在要求:相冲突的原则有必要化为不相冲突的规则。
  坡:我看正是原则的相互冲突让政治争斗的各方各得其所。要是这种冲突没有解决的渠道,政治争斗将没完没了。
  瑟:权力争斗也是如此。
  坡:而且每一方都会认为他们是在为正义而斗。
  瑟:由此我们也不难理解:为什么人们总是把一切美誉归之于法律,而把一切肮脏归之于政治。脏本是一件随处可见的东西,但狎正义的脏只有在政治肮脏和权力肮脏中可见。
  阿:政治也有它的美德。
  瑟:是的。但是,阿克太琪,除非凭藉法律,政治的美德是不会有保障的;也除非经由法律,政治的美德是不会呈现的。而有了这两者,政治的美德就很难归功于它自身了。
  坡:政治唯一的美德,是它不时给予民众一点小恩小惠。
  阿:有一个例子就在身边。七九年之后的改革开放,是党的政策,很难称之为法律,但改革开放确实导致了中国经济的高速增长,这不纯粹就是政治的美德?
  瑟:在共和国50年中,后二十年确比前三十年有所进步,对于后二十年到底该作如何评价,历史将有它公允的答案,但肯定不会象后二十年自我吹嘘的那样“亩产千斤”。阿克太琪,我有一个问题,如果一人把另一个人捆绑得严严实实,现在给他松开了两脚,那么这个人是否具备美德呢?
  阿:当然不……
  瑟:的确就是坡埃所说的小恩小惠,而且居然让人民感恩戴德。也许这就是它被称为政治美德的原因吧。
  坡:后二十年与前三十年,终究还是五十步笑一百步!
  瑟:残忍的是,人民还没有发笑的资格。
  阿:这样讨论下去,我们可能走火入魔。二位,我看还是节制点好,不笑也罢。……瑟瑞斯,虽然法的体系是社会演变的产物,没有人知晓它的一切细枝末节,但你能不能大刀阔斧地砍出几个面,让它具备一点立体感呢?
  瑟:我们可以这么做。但我们一定得意识到,任何素描除了它自身的美感外,在写实方面是极其简陋的,何况现在这一实物还是某种超然的存在(我们谈的是法的应然体系),我们无法写真。首先,我得再次强调,法的体系就是程序系统,为了便于和现在已经存在着的法的体系沟通,我们大体可以砍出如下几个面:
  1、人法、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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