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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北转史直南:制礼作乐——寻求中国灵魂的法(5)

  瑟:两者兼有,乞丐般的意志。
  阿:瑟瑞斯,我感到你对意志的界定用之于官员比较合适,对君主最适用。也许在你分析的时候,头脑中瞄准的就是君主或官员的图像吧。
  坡:权力意志!
  阿:对了,坡埃一语道破天机。意见成为意志,之所以需要某种力量支撑,是因为唯有如此,意见被他人执行才有保证。但这对民众不适用。这是不是意味着这个界定不适合自由意志?
  瑟:阿克太琪,你刚才说对了。我们的思维总是受图像的牵引,随图像而动,除非透视,否则难以周全。幸好你为意志的透视图补充了新的视点。……我们前面已讨论,自由行为出自自由意志,两者的中间环节是自由决定。这种决定也是一种意志,只不过适用于一个人自己。这种决定之所以是自由决定,乃是因为法律不要求它具备理由。至于其中是不是有某种力量支撑,如果仔细分析,我们就会发现一种隐藏的力量,因为如果有人强制你做出决定的话,你就可以按照法律程序寻求法律的保护(民事),或者自动受到法律的保护(刑事)。这即是说,法律在提供某种力量支撑你的决定,使其不受他人的不法行为扰乱。如是观之,如果不把自由意志视为一种纯粹的内心状态,而是把它等同于自由决定,那么,我们对意志的界定大致也是适合于自由意志的。
  阿:但是,瑟瑞斯,就算法律不要求一个决定具备任何理由,这个决定也未必能够被称为自由决定,因为它得服从规则。
  瑟:法律规则(规范)可以分为强制性规则与任意性规则。对于强制性规则中的调控性规则,比如市区行车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才需要服从,服从规则的决定从法律上看,就不是自由决定,至少不完全是,因为法律已经要求该决定具备理由(符合规则);不过,从当事人的感觉(内心状态)看,该决定仍有可能是自由决定,如果当事人从来就习惯于在20公里/小时之内行车的话,法律就没有要求在他原先做出决定的理由上增加新理由,反之,对于一个从来都是超速行车的人来说,情况正好相反。但对于任意性规则(属于构成性规则),遵不遵守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法律并不要求他们出具任何理由,人们往往遵守,只是为了方便,在此,遵守规则是决定的结果,而不是决定的原因。
  阿:这样说来,越是不要求具备理由的决定,越是自由决定,因而也越能够成为意志。
  瑟:是的。
  阿:瑟瑞斯,我想我可以对你的界定做出补充:法律上的意志是以某种力量为支撑的,不要求具备理由的意见,这种意见于权力意志,是对他人做出的决定,于自由意志,是对自己做出的决定。……好象还应该补充:即便要求具备理由,这种要求的正式程度以及理由之成为理由的程度,与意志之成为意志的程度,恰成反比,当任何理由都不被允许的时候,便是意志的终结。……这样,我们倒能够进一步理解几点:⑴为什么法律要假定自由意志的存在,原因是在人际往来中,它无法要求每一个人的每一个决定都得具备理由;⑵它得把它不能要求的尽可能留给人自己及人与人之间,让他们具有自我要求及相互要求的权能,也就是它得视人为目的;⑶如果法律假定它自己就是意志(象法的意志论那样),它便不要求自己具备任何理由,那就只有和暴力联姻了。……我甚至在想,如果法律不具备让它具有这种要求权能的理由,或者理由不充足,它便不得做任何要求(如此我们也能够大致理解法律与真正的权威的关系)。
  瑟:阿克太琪,你说得极是。纵贯法律发展史的,就是一个自由意志不断扩大,权力意志不断缩小的过程。
  坡:我看这个界定对自由意志纯粹作为一种内心状态来说,也是成立的。那些主张自由意志的人,不都相信有某种神秘的力量,或者远在天边,或者近在体内吗?而且,情况仿佛是,越是没有理由,人们越是相信自由意志,主张意志的人,比如尼采,每每走向疯癫,不就是要彻底摆脱理由的束缚吗?也许更加奇巧的是,自由意志与权力意志完全可以相互转换,主张自由意志,是为了提升自己,提升自己,又是为了遥控万物,遥控万物当然是自我的扩大,提升自己与遥控万物互为表里,自由意志与权力意志也就成为大脑这座马车奔向神灵的两个车轮。
  阿:坡埃,不是奔向神灵,而是奔向疯癫。
  坡:是的,心灵的王国从来都是自治的,这是人类最后一块自留地,如果也要求它亩产万斤,必然不堪重荷。
  阿:坡埃,你的想象驰张得过快了。……不过,你刚才的分析倒是适合于作一幅官场爬升记:不择手段——以各种力量为支撑,鲜廉寡耻、极尽卑劣——不需要任何理由(原则),为的是个人能力(自由意志)的提升,这又是为了权力(权力意志)的攀升,能力与权力互为表里,人格的马车不知奔向何处!
  坡:人格的王国也是自治的,这是心灵最后一块自留地,如果要求它也亩产万斤,必然破产。我……
  阿:坡埃的语言马上就要变为呢喃了……瑟瑞斯,时间过得真快,我们暂且休息吧。
  瑟:好的。
  坡:我愿让我的人格坐在心灵王国的屋檐下,安安静静地做一个子民……
  
  
【注释】  5

湮没的记忆与失而复得的梦幻。参见〈瑞士〉G·G·荣格:《寻求灵魂的现代人》,苏克译,贵州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在第6页,荣格“把梦幻放在与生理事实同等的位置上,并把这一点作为一条规律”;在第25页,荣格写道:“肯定再没有任何东西比虚构、幻想以及观念更无形和更不真实了,但在心理领域,甚至在心身(psychophysical)领域内,也没有任何东西比他们更为有效。”
中国传统法文化无权利、义务概念。传统法文化属礼法文化,不属于私法文化,“它的最基本的原则,不但不是权利,反倒是要彻底消灭权利的‘义’,此其精神上与民法相反;又因为普遍的道德法,它又把一切都刑事化了,此其法律效果上与民法相悖”,参见梁冶平:《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中国传统法文化探讨》,上海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230页以下。关于传统法文化中的话语,亦可参见该书第七章:《义利之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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