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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北转史直南:制礼作乐——寻求中国灵魂的法(5)

  瑟:程序既可赋予权力,当然也可抑制权力,这不是合情合理的吗?
  坡:这就是通常所说的以权力制约权力吧。
  瑟:是的,权力制约权力无非是程序系统的简单表述。当然,权力与程序的关系是微妙的,要搞清楚这种关系,我们还是举个例子吧。一个人到工商局去注册一个公司,手续齐全,但主管人看他不顺眼,于是横挑鼻子竖挑眼,折腾这个人往返几次,改动了手续上几个无关宏旨的细节,最后才注册成功。二位,主管人到底是不是在行使权力呢?
  坡:简直是在滥用权力。
  瑟:是不是滥用权力又有什么标准呢?
  坡:那得看权力是不是用来服务于民。
  瑟:权力与服务是永远沾不上边的。最好的服务来自于仆役,那恰是因为主人拥有权力,而不是仆役拥有权力。而这位官僚肯定会找出理由,他会说校正几个细节虽然于个人添加了麻烦,但于整个社会管理有利。我们的官僚就是这么说的,而且,这么说还可以提醒他作为一名“公仆”对于他那抽象的主子的忠诚。
  阿:如果法律规定得详细一点,并且有关申诉、检举、控告的法律得到严格执行,我想这位官僚就会老实了。
  瑟:是的,这就关涉到了程序系统的深化及自恰的问题。如果适用于官员的程序系统能够深化到计算机程序的地步,那么权力就不存在了,剩下的只是服务,正如你感到计算机只是在对你服务而不是在对你行使权力一样。这也就是说只有法治国家的政府才可能服务于民,舍此,为人民服务纯粹是一个幌子。
  阿:如此说来,程序系统深化的程度与服务成正比,与权力成反比。
  瑟:是的。我们曾讨论过,制度不可能彻底程序化必然会为人的能动性留下余地,这种能动性就是所谓的权力,这种余地正好为官僚的权力意志提供了空间。如此,才可能产生一个人对另一个人的意志的支配。
  坡:也许我们可以换一种说法:所谓权力,就是程序内自由。因为程序系统内的“余地”,实际上是官僚们意志自由的领地。
  瑟:的确。如果程序系统自恰的程度不够,或者说程序系统深化的程度不足,这种领地虽经程序联结,但必然重重叠叠,领地之间必然相互挤压,这就形成了官场倾轧。
  坡:官场倾轧,百姓遭殃,老百姓认为这是在滥用权力,但这属于官场的正常现象。看来老百姓的反应无非是说明了这样一个症结:程序系统自恰的程度不足。而真正的滥用权力应该是官僚们程序中自由的外溢:权力的程序外自由。
  瑟:有意思。这个道理用于国际法会显得更加真切些。国际法之所以迟迟不得建立,就是因为所有的主权都在渴望“权力的程序外自由”——在国际社会中滥用权力。它们渴望的强烈程度,从“权力是程序内自由”的角度看,必与一国政府在国内享有的权力(主权的对内权)成正比,否则,就既不符合权力渴望外溢的属性,也不符合自由渴望扩大的属性。而按我们刚才的分析,一国政府在国内享有的权力(不是服务)与该国程序系统自恰的程度恰成反比,因此,主权渴望滥用权力的程度,无论是在国际社会,还是在一国之内,势必都与一个国家程序系统自恰的程度成反比,说得通俗一点,则是与一国法制的完善程度成反比。同样按我们刚才的分析,如果国际社会相互合作的程序系统(国际法)自恰的程度不够,则主权在国际社会中的自我滥用以及主权之间的相互倾轧,就属于“球场中”(相当于国内的官场中)的正常现象。
  坡:看来,来自“主权”的申辩既是对国际法的拒绝,也是对国内法的否定。
  瑟:从自然法在罗马法中的国际法渊源看,这差不多是一个必然的道理。
  坡:程序可以残破到不堪为程序,或蜕变为橡皮程序,或本来就是橡皮程序,依此逻辑,我看不如干脆把主权定义为:程序外的权力。这样我们就可以很好地看清主权无中生有的性质,因为处在程序外的应该是自由,把自由变为权力,如果不凭借暴力,又不进入程序内,只能是无中生有了。事实上,在我们国家责斥他国干涉我国内政时,必定也是政府非法(在程序外)行使权力打击异端时。
  阿:难得诗人间歇性地逻辑发作。坡埃,如果外国的飞机擅自闯入我国的领空,我们不是可以说我们的主权遭到侵犯了吗?
  坡:好像我闯进市长大人的办公室,市长大人也要呵斥我侵犯了他的权力。我们的官僚还真有这种倾向!
  瑟:有可比性。所谓一国侵犯了他国的主权,终究还是一国侵犯了他国的权利……
  阿:瑟瑞斯,国际上的问题我们鞭长莫及,暂且不论吧。……关于权力与权利,也许我们可以做一个小结。对于官员来说,程序内自由是权力,程序外自由是滥用权力:无权力而运用权力。对于民众来说,自由永远是程序外自由,如果他们主动进入某道民间的或官方的程序,他们对自己自由的限制恰恰是为了追求某些权利;如果他们被迫进入某道官方程序,这即是说他们的生命、身体、财产、名誉、行为……中的一个或一些处于官方程序中,其他的仍然在程序之外,应该相应地表现为他们的权利——也就是自由的一些项罢。
  瑟:大约如此。
  阿:但说生命、身体、财产、名誉等是自由的一些项,让人感觉别扭。
  瑟:我理解这种感觉。但只有自由才能使人之为人(这几乎是伦理学上的大发现),这即是说,是自由促成了这些项。也许我们可以说生命是自由的母项,身体、名誉等是自由的基本项,财产、荣誉等是自由的引出项。
  坡:的确,如果一项一项抽去这些项,自由就会越来越少,唯有生命殆尽,自由才会彻底消失。
  5.5自由意志的困惑及定位
  阿:坡埃,生命没于无形,人不是彻底自由了吗?
  坡:那是尘世外的自由,我们现在谈的是尘世间的自由。
  阿:尘世间的法律只注重人的行为,因而也只注重人的行为自由。
  瑟:尘世间的法律同样关心人的意志(这是心灵之物)。刑法区分故意和过失是如此,精神病人犯罪不受刑事处罚尤其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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