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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北转史直南:制礼作乐——寻求中国灵魂的法(5)

  瑟:法律、制度、程序,这三者并列时,此处的程序是指来源于制度的程序,相当于在官方的程序;在民间的程序来源于此处的法律,也就是将法律换一种说法。阿克太琪,自由是制度以程序的方式对法律(习俗与惯例)演变机制的参与,从这种界说中,我们就不难知道:唯有作为制度的程序参与作为法律的程序的演变机制,两种程序才可成为一个系统,并走向自恰。至于深化问题,对于作为制度的程序,在不影响程序系统自恰的前提下,应越深化越好,因为这能抑制权力,防止专制;对于作为法律的程序,如果深化有利于系统自恰,当然也是越深化越好。不过,我们切不能忘记,后者的深化不是理性能够做出的设计,而是它自身演绎的结果。我的估计是,文化越不同质,深化的必要性就越强,深化的速度也越快。
  坡:瑟瑞斯,这让我想起一个问题,各个民族国家之间文化是最不同质的,但国际法迟迟不得诞生,这是为何?
  瑟:国际法迟迟不得诞生是因为法律实体论在作怪。在法律实体论中,主权就是一个实体,正是这个实体,在抑制着国际法的产生。因为一旦有了国际法,即意味着在国家主权之上还有一个实体,也许可以称之为球权,这是主权国家不能接受的。但如果以程序观法律,国际法不过就是各个国家间冲突合作的一个程序系统,我想国际法也会因此发展得快一些。
  坡:的确,文化越不同质,合作的程序性会越深,解决冲突的程序性也会越强。看来主权的概念应该被彻底摒弃。
  阿:近来西方国家倡导人权高于主权,主权的概念就有被摒弃的倾向。坡埃,这正好合你的胃口。不过,人权跟主权一样是法律实体,岂不是要一同摒弃?
  坡:阿克太琪在混淆概念,瑟瑞斯知道得最清楚。
  瑟:的确,在现实的层面上,主权起负面作用,应该抛弃,人权起正面作用,应该保留,并倡导之。不过,在理论层面上,若以程序观实体,两者皆可消解。
  阿:如何消解?
  瑟:阿克太琪,这可能不是我们的讨论所能完成的,消解这两样东西必需专门的长篇巨制。不过,主权是一种权力,人权是一种权利,也许我们可以从对权利与权力的简略考察中看到这种消解的方向,但不要寄希望太高。
  阿:我们也正好是从权利漫步到此的,我还没有看清它在程序高阁中的位置。
  瑟:一般说来,权利大体包括以下要素:自由、资格、要求、权力、利益、权能等。这些要素到底包括哪些含义,还有待厘清,不过,若以程序观之,我想我们可以给这些要素以及它的不同含义在程序论中找到一个位置。大致可以这样说,此处的自由是指处于某些官方程序之外的一种状态,比如一个人未受刑事指控,或者是指不受官方权力所困的一种状态,比如不受警察滋扰;此处的利益是指进入某些程序所带来的结果,或者是指人在此处所指的自由的状态下的劳作产出;此处的资格多指进入某些程序的自由,比如十八岁以上能够签订合同,因而它必定是其他程序的产出;此处的要求多表现为在相对人违反程序后,当事人启动其他程序想要达到的目的;此处的权力多指在某些程序中,一个人给予另外一个人指令的资格,比如雇用关系中雇主支配雇员;而此处的权能多指一个人终止某些程序的资格,比如原告息诉。——这是一种分析体例,不一定准确,因为在程序系统中,所有这些要素因程序相互联结而可以转换其含义。这也是为什么从实体论的角度,这些要素的含义难以厘清的原因。而综观权利,我们可以以权利的任一要素作为表述基点,如此表述:权利指⑴免于进入某些程序的权力(资格、自由等),⑵进入某些程序的权力(资格、自由等);⑶在程序中要求相对人依程序而行的权力(资格、自由等);⑷拥有程序输出结果的权力(资格、自由等)。⑴⑵⑶⑷当然关联,因此,无论权利处于程序系统的哪一个部位,权利总是制度以程序的方式对法律演变机制的参与的结果,因而也就是自由的结果。
  阿:这样倒是可以说明……一项权利是自由的一个项。但是,瑟瑞斯,消解权利竟如此简单?
  瑟:这只是一个简要的说明罢。阿克太琪,除非程序系统这座高阁已经树立,我们就很难看清权利的各种含义在这座高阁中的准确位置,而要树立这座高阁,我们的工作不过是在做引子罢。但是,只要我们知道权利的各种含义必然处于这座高阁中的某一位置,这就够了——权利是可以消解的,虽然这样做起来殊非易事。
  阿:我们如何知道这种“必然”?
  瑟:列举权利任何一项要素中的任何一项含义,看是否能装入程序系统中。我们刚才的分析就是这么做的。
  阿:说起来还是一种抽样调查。
  瑟:没有人能够知道权利的全样。
  阿:为什么?
  瑟:权利不过是法学家对法律的一种解说罢,且不同法学家的解说不尽相同。这就意味着权利的全样是不可知的,或者说权利作为一种实体的真相是不可尽知的。事实上,没有人能够完全知道作为程序系统的法律,因为在整个程序系统中,只有官方程序才有可能是理性设计的产物,且程序系统处于它自身的演变机制中,如此,任何解说都只能是一个大概。
  阿:瑟瑞斯,看来你在证明权利是可以消解的之前,就已经知道结论了。
  瑟:所有的证明都是如此,先有结论,尔后再证明。
  阿:实际情况是先有论题,经证明,尔后成为结论。
  瑟:这么说来,我们就已经证明两次了。
  坡:我看不止两次。
  瑟:的确,我们在反复论证,只是选择了不同的视角。
  阿:好吧,瑟瑞斯,那你又如何消解权力呢?
  瑟:权力与权利、自由等概念一样,含义复杂,难以准确界定。权力的通常意思是:一个人对另一个人意志的支配。但意志是什么?几乎众说纷纭。不过,阿克太琪,我们前面已经论证制度程序化可以抑制权力,这大概应算是权力消除(包括消解)的方向吧。
  阿:的确。但是,瑟瑞斯,权力不就是由程序赋予的吗?权力来自于构成性规则,或者说哈特的第二性规则,而规则就是程序,这即是说,权力来自于程序。
  坡:这可是一个尖锐的问题:成也曹操,败也曹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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