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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北转史直南:制礼作乐——寻求中国灵魂的法(5)

  坡:让天使进入天堂,让魔鬼进入地狱,这也尘世间法律的责任。
  阿:妙哉斯言!尘世间的法律也关心尘世外的事物?瑟瑞斯,你说呢?
  瑟:不一定有错。让万物各得其所,本就是法律的责任。……阿克太琪,神法不仅关心人的行为,尤其关心人的心灵,主要是心灵中的意志,只有现代法律才注重人的行为,原因是心灵状态只有神才能够洞察。但这并不是说现代法律就不关心人的心灵以及其中的意志,只是关心的方式发生了改变,法律得从人的行为推知人的心灵,而不是象神一样直接俯瞰。事实上,阿克太琪,在从神治到政治到法治这一社会运动的基本过程中,神治逐渐泯没但始终存在,最典型的说明就是法律假定自由意志的存在。自由意志是法律责任的基础,抽调了自由意志,法律将不存在。另外,有一个简单的事实也可补充说明这一点,法律规定不知法律或者法律上的认识错误不是免责的条件,这即是在假定法律一经颁布,人们就知道并掌握无误了——简直就是在假定民众是神明。
  阿:许多法律颁布之后并非立即生效,而是有一个缓冲期。
  瑟:就算如此,大多数人也并不象律师和法官那样谙习法律,他们对法律一无所知,或者知之甚少。如果法律没有采取什么手段让人们掌握法律,那就不符合“不知者不怪”这一古老信条。除非法律武断地假定所有人都为知者,法律责任将失之无据。
  阿:假定人们为知者和假定自由意志是两回事。
  瑟:在人们不可能知道的情况下,比如一经颁布即生效,或者在人们无力知道的情况下,比如对于根本没有受过教育的人,假定他们为知者,即是在假定人们的意志会自动浸入法律,就象神会自动浸入人的心灵一样。——这也可以补充说明为什么习俗与惯例是自由的指南。
  阿:但自由意志终归是幻象,一切意志的出现都有其原因,都处在某种必然之链中,因而是不自由的。
  瑟:这可以说是科学上的发现。而且科学中还有一种倾向:努力证明自由意志不存在。但另一方面,诗人、作家以及大多数人文学者都在呼吁自由意志。科学与人文在此对立。法律介于这两者之间,是这两者的结合,因而采取了一种拆衷方案:假定自由意志普遍存在,但在具体个案中,允许经合法证明(不一定要符合科学)取消其存在。
  阿:逆科学而行的假定怎么能够支撑它自身?
  瑟:这就是法律的困惑。早在梅因对比东西罗马帝国的法律时,就意识到了这种困惑,梅因指出,凡是法律越发达的地方,受自由意志的困扰也越大。或许我们可以这样说:法律越是发达,其人文方面对自由意志的要求就越强烈,但其科学方面对自由意志不存在的证明也将越有力。
  阿:瑟瑞斯,虽然我不象坡埃那样随时呼吁灵感,但还是希望科学不能抽掉自由意志,否则法律将抽空。
  坡:阿克太琪,你要是多一点人文精神,你就会少一点科学主义的傲慢。
  阿:我只是更加相信科学罢。而且,我相信大多数科学家都不乏人文精神。
  瑟:这说明仅靠人文精神不能医治科学主义的傲慢。在科学主义与人文精神的竞争中,人逐步符号化而不是逐步精神化,说明了前者的胜利。事实上,对人文精神的强调不过反面证明了它的弱势罢。
  坡:那又如何摒弃科学主义态度?
  瑟:我们得格物致知。其实,科学并不能抽掉自由意志,也不能抽掉神。通神的方式有两种,直接感悟神的存在和逻辑证明神的存在。前者属于经验领域,后者属于超验领域。所谓超验,也就是不能直接经验但能够逻辑证明的某种实体。牛顿以第一推力证明上帝存在,否则,他的力学逻辑不能自恰,在此,上帝是一种逻辑结果。十八世纪以来,理性膨胀,人们称之为“世界的脱魅”,即脱离神或迷信的控制,但现代科学的发展大有“世界的复魅”的趋势——神虽然不再是它以前的样子,但还是要存在。西方法律与东方法律不同,在其中一直存在着超验(神圣法)与经验(世俗法)的紧张对立,神先是以超验和经验的方式同时存在于教会法中,后来科学发展虽然从经验层面上抽掉了神,但神与科学在超验层面上的共同存在,使得神以各种方式隐居在现代法律之中,自由意志是其中的典型。细究起来,自由意志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是神的别称,人对自由的一种古老渴望是成为神,象神一样去来无踪,不受任何羁绊,但人终究不能成为神,只好退而求其次,以意志代之。法律在自由意志上的困惑无非是超验与经验二元作用的结果罢,假定自由意志的普遍存在为超验所需,允许在个案中经合法程序解除自由意志又是经验的使然。
  阿:但是,瑟瑞斯,在现代社会中,社会关系日趋复杂,意志越来越不自由,要是在个案中自由意志被普遍抽掉的话,那假定自由意志普遍存在岂不枉费心机?
  瑟:仍有假定的必要。在个案中抽掉自由意志从而免除人的责任是程序输出的一种结果。我们前面已经论证,被迫进入某道程序——不管结果输出如何——人的某些方面的自由会受到限制,这也可算是人承担责任的最后方式吧。但如果反过来,假定一切意志均为强迫意志,那任何程序都没有启动的依据,法律将被架空,人彻底免责,整个社会是一片无政府状态。
  另外,阿克太琪,社会关系日趋复杂并不必然意味着自由意志,或者说自主性原则会越来越少。对一部分人来说,也许是如此,但对另一部分人来说,他们难道不觉得自由的天空越加广阔吗?因此,问题的关键在于:人是否有能力在日趋复杂的关系中游刃。有些人有余,有些人不足,有些人艰涩,说起来还是有关自由的各个项的问题。
  坡;这也关涉到社会公正。
  瑟:的确。
  阿:这样说倒有助于理解自由的各个项。不过,瑟瑞斯,法律假定自由意志存在,但并不能由此推出生命、身体、财产等就是自由的各个项,这些项或许只是日趋复杂的社会关系对人的要求吧。
  瑟:自由意志是法律责任的基础,反过来看,法律责任也就是对自由意志的限制或惩罚。但意志终归属于心灵王国,法律责任最终也就表现为对自由的限制或惩罚。试看自由承担责任的方式:死刑、监禁、没收财产、剥夺荣誉……所有这些不都在表明法律假定自由存在着生命、身体、财产、荣誉等各个项吗?
  坡:这也就是为什么只有自由才能使人之为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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