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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北转史直南:制礼作乐——寻求中国灵魂的法(5)

  阿:瑟瑞斯,我记得你曾说法律是实然与应然的统一体,现在又说法律是真实与梦幻的编织物,如果这两种说法可以相互对应的话,那多一点梦幻就未必有错。
  瑟:就算这两种说法可以对应,阿克太琪,我们也无法做别人的梦。中国的知识分子喜欢做这种梦,因为他们骨子里总得有点经世济民的理想,可要是把民众置入这种梦境,难免一场灾难。况且,严格说来,这两种说法是无法对应的,前者是基于历史的描述,后者是基于认识论的分析,两者不宜比较。
  阿:总得比较,划个泾渭吧。
  瑟:如果非要来个泾渭分明,大致……如下图,但不免牵强:
  应然  口 口
  实然  口 口
  真实  梦幻
  阿:我明白了,瑟瑞斯。依你之见,权利与义务在我们国家处于右上格,属于应然中的梦幻,而不是象西方法治国家那样,是实然中的梦幻。
  瑟:是的。
  坡:这简直就是政治家手中的转盘!……他们经常把左下格说成是左上格:一切罪恶都是应该的(存在的就是应该的);又把左上格说成是右上格:而且是历来就有的(是失而复得的梦幻);再把右上格说成是右下格:而且是可以证明的(是湮没的记忆);最后把右下格说成是左下格:因此是真实无比的(是真理的使然)。一个轮回,地狱就成了天堂。
  阿:坡埃,你发现了河图洛书?
  坡:是的,政治家手中的魔方:顺时针一转是社会主义,地狱成了天堂,逆时针一转是资本主义,天堂成了地狱,随意拨弄就是历史。
  阿:出言夸张。
  坡:共和国五十年都在玩这块魔方,难怪人民会中邪,法律会疯癫。
  阿:坡埃,我看你是中邪了。
  坡:不错,阿克太琪,但和你比起来,我还能意识到我中邪了,而你根本上不觉察。
  阿:我可没有窥视无意识的癖好……
  坡:阿克太琪,无意识可有窥视你的癖好!
  5.3在规则与程序之间的自由决定
  阿:如此下去,必然没完没了。……瑟瑞斯,难道说“权利”与“义务”就应该束之高阁?
  瑟:我不是很清楚应该的问题。不过,它们是否会束之高阁,当由民众来决定。这就要求民众拥有自由,按照我们的理论,这即是要求制度以程序的方式参与法律(习俗与惯例)的演变机制。也许它们能够被留用,也许不会,只有历史知道。但仅就理论分析而言,一切实体,包括权利与义务,都可以从程序的角度进行考察,也就是说,我们可以将其束进程序的高阁。
  阿:听起来好象是程序优先于一切。但是,瑟瑞斯,程序不是用来保障权利的吗?
  瑟:看来自边沁以来,人们关于实体与程序之关系的谬误变得无以复加。边沁将法律分为实体法与程序法,前者是主法,规定权利与义务,后者是助法,帮助实现权利与义务。但是,阿克太琪,我们刚才已经看到,法律条款能不使用“权利”、“义务”的,就不会使用,原因是“权利”与“义务”不过是法学家的解说罢,且至今尚无统一的说法,因此,如果真有什么助法帮助实现“权利”与“义务”的话,那法学家真该祈祷于他们的思维,以求一致。如此,说程序是用来保障权利的,似是而非。在前面的讨论中,我们已经知道,程序真正所保障的,是自由。而且,以我们对于自由的界说,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没有自由,谈权利是没有用处的,而有了自由,谈权利又是没有意义的。
  坡:自由才优先于一切。
  阿:瑟瑞斯,你说“可以清楚地看到”,但这里仍有一点迷雾。一个受监禁处罚的人,他肯定是不自由的,但他仍然有许多权利,比如生命权、健康权等。
  瑟:阿克太琪,以我们对于自由的界说,自由即是制度以程序的方式对法律(习俗与惯例)演变机制的参与,一个人受监禁处罚,如果这种处罚是公正的话,必定是因为他破坏或力图破坏习俗与惯例(不论是否制度化),他之所以不自由,恰是因为程序对习俗与惯例演变机制的参与让他陷入程序之中,准确地说,是让他的身体陷入监禁的程序中,至于他的生命及健康等,仍然在程序之外。事实上,自由总是程序外自由,程序既是对权力的限制,也必然限制到与此相应的自由。
  阿:稍等,瑟瑞斯。自由总是程序外自由,这即是说,自由是程序外的一种状态。听起来有道理。不过,这又让我想起那个反复被我们引用的例子:非法拘禁。在非法拘禁中,受害人处于程序外是当然的,侵害人在被追究责任前也在程序之外,难道这两者都是自由的?
  瑟:我们曾讨论过,当法律自拟为神时,它会认为受害人是自由的,侵害人不自由;当法律用以为具时,情况则正好相反。之所以会出现这种两难局面,当然有其复杂的原因,但有一点可以肯定:思维不能避免对思维自身的思维,认识总是在认识认识自身,这就会导致各种观念虽然会彼此冲突,但仍能竞相发展(这也说明它们还需要协调,不管是否能够做到这一点)。在非法拘禁的例子中,如果我们立足于程序,我们就能够品尝这种两难的嚼头。以程序观之,侵害人破坏习俗与惯例,他是不自由的,原因不是因为他将会处于程序中——他会被追究责任,而是他已经处于程序中——追究他责任的程序以他的非法行为为起点,换言之,他的非法行为正好符合法律规则(或者法律规范)的假定,而这种假定本身即是规则的一部分。同样以程序观之,受害人是自由的,因为他的行为处于程序之外,不属于规则中的假定。不过,正是因为侵害人的行为符合规则中的假定,这即是说,假定已成为现实,而假定本身又是一种认识,如果这种假定认为“侵害人非法拘禁的行为是对自由的侵犯”的话,那受害人就是不自由的,相反,侵害人是自由的。“侵害人非法拘禁的行为是对自由的侵犯”,不管此处的“自由”指何意,事实上仍然可以理解为程序外自由,而受害人之所以不自由,乃是因为被侵害人拖入了非法而任意的“程序”(这与坡埃前面所说的橡皮程序倒有很多相似之处)中。
  坡:精湛,但精湛至晦涩。难道思维之鱼在观照它自身时,也会说:子非鱼,安知我之思?子非我,安知我不知你之思?……还是让它们相忘于江湖吧。
  瑟:是的,坡埃,我们要寻求的正是那江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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